从故意自身来看,其从纯心理的主观状态变成具有规范内涵的评价概念,心理事实和规范评价都是不可缺少的内容。从故意与其他要素的关系来看,其从责任阶层走向构成要件阶层,认识和意志因素都不可或缺。间接故意的特殊性体现在它的意志性不强烈,它属于级别较低的故意类型。间接故意与其他类型的故意具有相同的组成部分。因此,间接故意地位的演变与故意的地位演变一致,也遵循上述规律。
大陆法系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地位一直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带来了几项启示:
第一,故意不再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规范评价应当包含在故意内容中。从责任故意到构成要件故意,表面上是故意的摆放位置变化,内在反映的却是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的发展趋势。心理事实不能解决法律需要,只包含心理内容的故意概念无法承担起归责的重任。规范责任论只是将评价对象和评价基础相区别,仍建立在心理责任论基础上。纯粹的规范故意概念完全丧失了心理学依据,使判断变得恣意,也不足取。
第二,归因与归责相分离,责任的核心从心理事实的综合描绘转向非难可能性。故意的心理内容是判断基础,包含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多种因素,仍然属于其主干内容。(www.xing528.com)
第三,对故意的评价必不可少,但也不需要重复评价。犯罪论体系需面向实践操作,阶层式结构体现出层层递进、限定范围的特点,每部分要素只要合理搭配就能实现最终的犯罪判断效果。故意的双重地位的观点只是为了体现体系的完整关联性,而不顾犯罪判断的实践运用性。故意检验一次已经足够,再次重复检验如果不会带来不同的结果,为何还要设置这一阶层?因此,重复设置故意的做法并不可取。
总体来看,虽然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的争论仍在继续,但故意应包含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两部分内容的观点应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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