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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间接故意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翻看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涉及故意的规定几乎都明确可见。该条第3项就是专门针对间接故意犯罪的规定。在英国,立法定义故意的努力并未停止。它将犯罪心态划为四种,其中轻率与间接故意的内涵类似。

刑法中间接故意研究成果

翻看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涉及故意的规定几乎都明确可见。而间接故意的概念是否出现在立法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德国日本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立法定义,而俄罗斯和我国等都在立法上明确了故意的概念。

(一)不同法域对故意的立法规定

1.成文法国家和地区明确对故意定义的立法例

现行《俄罗斯刑法典》第25条专门规定了“故意实施的犯罪”,不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还详细区分了两种故意类型。该条规定:“1.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是故意实施的犯罪。2.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意识到自身行为(或不作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且预见到该行为的社会性危害结果具有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并且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有期待,则应当认为是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3.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意识到自身行为(或不作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且预见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具有发生的可能性,虽然并不期待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对该种结果持故意放任或是漠不关心的态度,则应当认定为是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11]可见,该条规定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认识内容、程度和意志态度都明确列出,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便于司法操作。该条第3项就是专门针对间接故意犯罪的规定。

现行《奥地利刑法典》第5条规定了四种故意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意图、明知。其中第1款对间接故意的规定是“行为人对于法定构成犯罪之事实,真的认为有实现之可能并接受其实现者,亦为故意”。[12]

《意大利刑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当行为人对于因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据以确定重罪是否成立的损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有所预见,并且希望成为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后果时,重罪是故意的或者有意的。”该法第43条第2款还有超故意的概念,即“当产生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损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比行为人所希望的更为严重时,重罪是超意图的或者超出意愿范围的”。[13]根据该规定,似乎只有直接故意被认为是故意,间接故意没有成立的空间。但是,意大利刑法理论一般承认间接故意的存在。此外,超故意犯罪体现的是一种故意和过失之间的主观心态,适用于超出主观希望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不同于间接故意。

2.成文法国家未明确对故意定义的立法例

德国和日本等国的刑法只规定了责任主义原则,强调行为归责的主观面,并没有给故意下定义。如《德国刑法典》第15条规定:“本法只处罚故意行为,但明文规定处罚过失行为的除外。”[14]《日本刑法典》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类似,为“没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不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15]《西班牙刑法典》第10条规定:“蓄意或者过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为法律所处罚的,构成犯罪或过失罪。”[16]上述规定有相似之处。第一,规定简略,排除纯粹的客观归罪;第二,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处罚过失犯为例外

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具有简洁实用、避免争议的好处,但在实务中,确定故意的类型和含义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任务。在当时的立法中,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立法专家无法就间接故意的内涵达成一致意见。1962年《联邦德国刑法(修正案草案)》曾规定“认为(法定构成要件)有实现之可能并接受之”为间接故意,而学者们对间接故意的表述则是“认为构成犯罪事实真的有实现之可能并容忍之”。由于立法委员对于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的具体用词争执不下,最终故意的概念交由学说解决。[17]

法国刑法规定了独特的故意类型,这与其坚持的“行为-行为人”相对应的犯罪论体系密切相关。与德日类似,他们也没有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故意的含义。《法国刑法典》第121~123条规定:“无犯重罪或轻罪之故意,即无重罪或轻罪。但是,在法律有规定时,轻率不慎、疏忽大意或蓄意置他人于危险之场合,得为轻罪。不可抗力之场合无违警罪。”[18]该条规定既阐明了责任主义的内涵,反对客观归罪,又将犯罪的心理要件和犯罪轻重分层结合起来,明确了各类型的犯罪心态问题。

韩国刑法典》第13条在“犯意”的标题下规定:“未认识到犯罪成立要素之事实的行为,不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9]该规定没有对故意的类型进行分类说明,而且只规定了故意的认识因素,但是,韩国理论和实务界一般均认为,即便立法对此没有明确,容认的内容仍属于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www.xing528.com)

3.非成文法国家的情况

英美法系很多国家基于法律传统,尚没有统一的刑法典。间接故意、轻率如何认定,通过判例和理论分析,形成了多种观点。在英国,立法定义故意的努力并未停止。1993年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提出了故意的定义:“一个人实施行为故意地造成结果,当(Ⅰ)该结果是其行为的目的,或者(Ⅱ)尽管该结果非行为人的目的,但他知道,一旦他成功地实现其意图引起的其他结果的话,那么,该结果在事物正常发展过程中,也将会发生。”[20]在这里,第一种情况相当于具有明确目的性的直接故意,而后一种属于引起附属结果的间接故意。

《美国模范刑法典》(1962年)不是正式的立法,但影响很大。它将犯罪心态划为四种,其中轻率与间接故意的内涵类似。轻率是指“对于犯罪本体要件存在或者其将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有不合理的实质危险时,行为人有意识地无视该危险,对于犯罪本体要件实施的行为具有轻率。危险的性质和程度必须达到,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目的和行为人知道的情况予以考虑,其无视行为严重偏离(gross deviation)在行为人的处境下守法的人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21]《纽约州刑法典》(1982年版)基本吸收了《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将“轻率”(recklessly)规定在“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的四种形式中。具体为“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对该危险的漠视,在性质和程度上,明显地偏离了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所应有的行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完全因为醉酒而没有意识到这种危险,也应以轻率论处”。[22]伊利诺伊州刑法典》(2012年)对于“轻率”(recklessness)的规定与纽约州的规定几乎相同。同时,该规定指出:“一个轻率的行为表现为肆意的(wantonly),除非法律明确要求其他的含义,在法典中通常都使用‘wantonly’这样的词汇表述轻率。”[23]可见,美国刑法中的轻率概念大体包含了我国间接故意的内容。

也有的州立法对犯罪心态采“故意”(intent)和“疏忽”(negligence),如路易斯安那州。该州刑法典第11条将故意分为特别故意和一般故意两类。特别故意是指有情况表明行为人积极期望犯罪性结果从他的行为中产生的心态,而一般故意是指在行为人具有特别故意的前提下,根据通常的人类经验,行为人应当已经注意到他的行为将确定导致犯罪结果的心态。[24]该法典第12条规定,犯罪性疏忽是指虽然行为人既没有特别故意也没有一般故意,但是,行为人如此漠视其他人的利益,以至于严重偏离了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所应有的行为标准。[25]这种区分方法更为简略,但如果严格按照间接故意的内涵对照,似乎就不存在与间接故意完全对应的心态。

新加坡传统上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后来他们也制定了专门的《新加坡刑法典》。该法第39条规定了故意的内涵:“一个人‘故意地’引起某一后果,是指此人实施该行为时使用了企图引起这种后果的方法,或者其在使用这些方法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可能会引起这种后果。”[26]该条文“或者”之后的规定类似于对间接故意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仍将判断核心定位于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上。

(二)国际刑法中对间接故意的规定

在国际刑法中,由于各国际犯罪的特点各异,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故意概念。《罗马规约》对国际犯罪的心理要件规定相对笼统,且对各心理状态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故意”(intent)可被分为一般故意和特殊故意,间接故意属于一般故意的类型,而特殊故意更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意图”。《罗马规约》第30条第1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只有当某人在蓄意(intent)和明知(knowledge)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物质要件(material elements),该人才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根据《罗马规约》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就行为犯而言,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而决意实施,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终了,也不影响蓄意的成立。就结果犯而言,虽然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目的不具有一致性,即危害结果虽然不是行为人的追求目标,但只要行为人意识到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该结果而决意实施该行为的,仍成立犯罪的蓄意。这种情况可被称为间接故意。[27]《罗马规约》对犯罪的处罚以“明知”为底线。这种明知是指,行为人意识到存在某种情况,或者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某种结果。从追究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趋势来看,一般不处罚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情况。

(三)我国刑法对间接故意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该条规定采用下定义的方式,既明确了故意的构成因素,也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不同的是,对于危害结果,前者是“希望”发生,而后者是“放任”发生。

从以上各国以及国际刑法中对故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故意的立法定义有以下特点:首先,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上明确故意的概念,不少国家仅规定犯罪需具有故意才可罚,对什么是故意却不给出明确规定。在这些国家中,间接故意的内涵和范围留待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解决。其次,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明确采用“间接故意”的分类法,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轻率”这样的主观形态,我们认可的间接故意在一些国家可能被当作故意,也可能被当作轻率处理。再次,不少在立法中明确间接故意概念的国家和地区,都同时明确区分故意针对的对象是结果还是行为,这种划分方法使主观内容与客观形态相对应,更有针对性。最后,各国和地区对故意核心内容的表述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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