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对间接故意的理论研究向纵深化的方向发展。比如,对放任的规范解读。以心理学成果充实间接故意的内涵、提出复合罪过理论等,这些都丰富了故意理论。
对于间接故意的构造,有学者不同意通说观点,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由此,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意志因素上。对于间接故意的“放任”,有学者认为,放任不是传统的意志因素,而是以意欲要素为核心要素的主观心理态度。[5]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分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我国有学者在梳理了“弗兰克公式”、意志状态区分、意识状态区分、联合理论与风险理论之后,提出了综合性的以认真对待和容认的态度为基础的间接故意认定方法。[6]这种认定办法结合认识与意志两方面,更具操作性。还有学者倾向于以“容认+盖然+漠然+防果”来区分上述两种形态,因为放任应是一个“模糊的区间”。[7]
有学者改变了以意志因素为核心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做法,认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对故意犯理论的发展要反映出风险社会刑法的要求。风险社会刑法在构成要件设置上的特征表现为行为范畴的拓展与犯罪标准的前移,以认识为基础区分故意和过失,表明认识到有危险就应当产生反对意志,不继续行动,这既是对英美刑法“轻率”理论的借鉴,解决了实务难题,又迎合了控制风险的趋势。因此,从预防角度考虑,认识论是合适的。[8]进而,该学者还提出了分公式类型的犯罪故意谱系表,归纳出了多种罪过公式。其中,“单一罪过的公式3为,犯罪故意=对行为的故意+对结果的明知+对情状要素的明知”。[9]该观点用“明知”这样的认识内容取消了对结果的意志要求,改变了现有故意的整体标准,属于“大手术”般的变革观点,但该观点并未专门针对间接故意提出认定标准。
也有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理论,这种理论指同一罪名既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这既是对现行立法的回应,又符合法定犯到来的时代背景,还解决了实践难题。[10](www.xing528.com)
还有学者完全转变了传统的为故意下定义的视角,主张采用类型学的方法,注重故意的实际推断。该观点认为,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作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11]该观点对类型思维的运用为研究开拓了一个新视角,而且,重视故意的认定的提法使本问题更具有实践性和针对性。
与此同时,我国学者开始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重视心理学研究成果对刑法学理论的转化。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的心理机制与我国刑法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的心理的不同之处只在于趋避冲突处理方式的差异。具体来看,间接故意的心理发展过程为:确定行为目的—发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产生动机冲突(趋避冲突)—评估两种结果并认为可以接受危害结果—决定执行原来的行为目的—危害结果发生。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犯罪故意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因此,刑法应评价“情”的因素。[12]还有学者明确认为,情感因素在间接故意的运行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能被忽视。间接故意作为故意的一种重要类型,不能离开情感因素的分析。[13]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的“放任”其实并不属于意志因素,它与心理学上要求的意志明确性、目的性、指向性均不相符,因而实属情感因素。[14]而另有学者认为:“放任态度既包括有意志的成分,又有情感的内容。”[15]
上述观点视角新颖,勇于开拓,使间接故意的研究取得了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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