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理论认为,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意志因素是放任。关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通说认为,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基础。间接故意通常在四种情况下发生:①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意图时,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在实现某种并非犯罪意图的时候,放任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④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具有某种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发生或不发生。[4]
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一样,都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它们是四个要件中的最后一个要件,往往在最后加以考察,这种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顺序符合司法的实践情况,有利于犯罪的认定。
关于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我国传统通说理论认为,首先,二者对危害结果预见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仅可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且可以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而间接故意在行为人的主观上只能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其次,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某种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只是放任其发生。最后,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www.xing528.com)
关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经历了一个发展历程。早期刑法理论认为,在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由于行为人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认识因素上没有差异,二者的区别主要在意志因素上。而现在的通说认为,二者从认识因素到意志因素都有差异,这些都能充分反映出故意与过失的主观恶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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