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八世死后,英格兰教会仍处在《六条信纲法案》的支配下,依照《六条信纲法案》制定的一系列教会仪式流程也被有心人改得更加苛刻。1544年,《基督徒必备教义及知识》[5]一书初次印制。1543年,这本书便被英格兰王国议会接受,并且奠定了《六条信纲法案》的地位。正如我们所料,与“主教之书”[6]相比,《三十九条信纲》中许多观点的论调更偏向罗马教廷。但对教会来说,十分幸运的是,尽管英格兰王国政府颁布了这些满是套话的信纲,但英格兰社会出现了预示教会未来日益向好的征兆。1516年到1535年,颇具胆略的伊拉斯谟连续出版了好几部希腊文《圣经》,这几部书大部分内容都是依据《圣经》手稿的证据编撰而成的。伊拉斯谟出版《圣经》的举动,实际上是在公开宣称,圣哲罗姆的拉丁文《圣经》译本[7]其实并没有真正获得罗马教廷赋予的最终决定性权威。伊拉斯谟对《圣经》做出的各种释义,也为各类语境下完整的《圣经》文章解释工作提供了十分好的范例。解释《圣经》时,我们将不再到处划分章节,也不再对文章作随意的猜测,因为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庭中豁免神职人员时,如果使用这样繁琐的《圣经》解释方法,那么会有多么不便。此外,《圣经》曾二度被翻译,即使后来,翻译《圣经》的威廉·廷代尔在小城维尔福德殉教,他的英译《圣经》也曾屡屡被禁、数遭停印,但人们依然公认威廉·廷代尔的译本为“真正学问的唯一试金石”。1539年以来,英格兰地区就已经开始使用英语传授《主祷文》和《十诫》。1543年和1544年,英格兰王国政府已经开始使用英文版连祷曲。此外,托马斯·克兰麦也对《赞美颂》及其他一些圣诗进行了英译,让不通外文的人们也能用自己熟悉的语言进行祷告,通晓圣诗义理,并且获得福报。这一切都为爱德华六世执政初期的一部伟大作品《公祷书》奠定了基础。《公祷书》的编撰形式一直流传至今,但其中有一部分比较接近现在苏格兰和美国圣公会沿用的版本。许多罗马天主教的作家一直认为,这些圣祷书带有浓厚的异端色彩,并且觉得,亨利八世的管理条令让英格兰国教沦为整个英格兰王国的附庸。当时,根本不会有任何著作能像今天的作品一样,对圣祷书异端化的观点进行讨论。就亨利八世的教会管理条令而言,我们需要再次重申,当时,绝对十分有必要以神职人员的独立权利,遏制英格兰君主法令的滥行。英格兰的宗教人士都十分担忧,牧师不应该以基督之名夺取教区居民的生命,不应谋取教区具名的财产,也不应借特权规避任何罪名。确实,与牧师尝试通过惩罚来强迫人们改变信仰相比,也没有什么做法能比这种举动更暴力、更违反天主教信条了。毫无疑问,亨利八世时期,英格兰王国议会从牧师手中夺走被他们滥用的权利,这一决定是无比正确的。此后发生的所有事件,都令我们十分庆幸英格兰王国议会做出了这样的变革。在宗教政策出现变化前,英格兰王国议会能接受劝谏改变固有想法,这是一件好事。与此相同,令人们喜闻乐见的是,至少在大家对宗教事务非常关注的时期,英格兰王国不再纯粹依照宗教选民的狭隘标准来选举主教,而是按照一名王国大臣的准则进行选举,因为这样可以顾及人民的情绪和利益,选举出睿智、有实干精神,并且可以抵御一时教会情绪影响的主教。在某种程度上,这样选举出来的主教可如历史客观评价他们自己一样,客观地评价各类事件。或许,如果不是英格拉王国议会让英格兰国教一步步失去所有强制性权力,那么英格兰国教就无法得到如此全面的锤炼,不会一直被敦促只可依赖信仰进行布道。正因如此,英格兰国教获得了在横行霸道时无法企及的力量。虽然在当今时代,某些民事法庭针对教会问题做出的判决偶然会引起骚动,但总体来说,骚动平息后,人民都会默认这类判决,并且发现,这些判决丝毫不会降低教会的地位、阻碍教会的发展。我们很难列出任何事例,说明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曾阻碍教会向好发展,也无法证明教会曾做出任何助长祸害的事情。如果不合理的权力滥用现象依然存在,那么可以肯定,这是由于教会成员仍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令人多么难以忍受,而不是由于法律停滞不前,导致这样的恶行遗祸千年,让我们如此恨之入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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