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亨利七世通过的一系列维护公共秩序的法令中,最重要的是1488年建立著名星室法庭的法令。这一法令的序言写道,“英格兰国王亨利七世依然记得,以前,英格兰王国政府曾收取各种非法款项、屡次割让土地……组建陪审团时,治安官常遭到无理贬损,陪审团成员时常受贿。英格兰王国暴乱四起、非法集会盛行。上述种种乱象曾削弱国家政策实施的效果,破坏社会的良好秩序。要对这些乱象进行处罚,只在陪审团面前进行简单的盘问毫无作用。因此,英格兰国王亨利七世规定,英格兰王国大法官、财政大臣、掌玺大臣有权与一名主教、一名时任英格兰王国议会上议院议员及两名法官一同将犯人与证人传唤到法庭前,依照法律审问及审判他们。”人们认为,这条规定不是一项创举,而是表明英格兰王国议会认可英格兰王国枢密院传统权威的一项措施。无论如何,星室法庭已经成为帮助英格兰国王抑制暴行的强大工具。很快,星室法庭被应用于造假、欺诈、作伪证、藐视法庭及其他罪行的审判当中。有时,星室法庭甚至会裁决民事案件。每一届星室法庭都曾对罔顾证据、释放重犯或杀人犯的陪审团成员进行处罚。1492年,英格兰王国枢密院成员男爵斯莱福德的赫西男爵约翰·赫西因在爱丽丝·福德曼丈夫被杀案中协同作案,被爱丽丝·福德曼起诉到星室法庭。此前,已有多位贵族遭到告发,他们被控包庇罪犯及干涉治安官选举,还有数名治安官由于玩忽职守遭到处罚。虽然此时,大部分的罚金数额不如后世罚金数额巨大,不足以使检察官和法官们中饱私囊,但对作恶之人,罚款依然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有时甚至连身居要位的人都必须几近赤身裸体出庭,请求获得赦免。重要的是,星室法庭会执行关于族徽的法令,以重刑禁止贵族豢养大批佩戴贵族族徽,并且随时准备以贵族名义进行私斗的侍从。几乎所有的史书都曾提及,为取悦亨利七世,亨利七世的忠实拥护者牛津伯爵约翰·德·维尔曾违反这一法令。最终,牛津伯爵约翰·德·维尔被亨利七世处以一万五千马克[5]的巨额罚款。或许为表明自己始终追随路易十一的决心,亨利七世对牛津伯爵约翰·德·维尔的处罚效仿了路易十一的做法。路易十一曾烧毁了蒙莫朗西的纪尧姆为迎接自己收集的纱帐和器物。然而,亨利七世的行为似乎比路易十一的行为更具正当性,因为显然,如果牛津伯爵约翰·德·维尔带了坏头,那么在亨利七世即将到访时,贵族就随时有理由在身边豢养大批侍从。这些侍从如果有谋逆之心,就随时会篡夺侍主的权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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