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爱尔兰人要在英格兰两个针锋相对的大家族,即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中择一而从,那么显然,爱尔兰人会支持约克家族。因此,亨利七世继位时,发现爱尔兰不受英格兰王权支配后,就开始改变管理爱尔兰的方式。起初,亨利七世认为应当起用爱尔兰当地贵族管理爱尔兰。由于在整个爱尔兰,基尔代尔伯爵杰拉尔德·菲茨杰拉德拥有叱咤风云的地位,亨利七世便选用基尔代尔伯爵杰拉尔德·菲茨杰拉德为爱尔兰总督,掌管整个爱尔兰事务。然而,在闲暇时,亨利七世细加斟酌,想到爱尔兰人支持兰伯特·西姆内尔和珀金·沃贝克的叛乱,使自己周遭危机四伏,甚至令他本人及都铎王朝险些难逃一劫。因此,他觉得有必要将爱尔兰置于更规范的政府管理之下。1494年,珀金·沃贝克正筹备袭击英格兰时,亨利七世委任爱德华·波伊宁斯爵士为爱尔兰总督。爱德华·波伊宁斯爵士曾参加过当时的许多重要事件,是一名经验老到的政治家与司令官。他很快发现,当他的大军在阿尔斯特与珀金·沃贝克野心勃勃的爱尔兰支持者作战时,常被对手藏身处的“重峦叠嶂及坚固堡垒”阻挡。因此,爱德华·波伊宁斯爵士指控基尔代尔伯爵杰拉尔德·菲茨杰拉德与珀金·沃贝克的叛军私通,并且通过爱尔兰议会剥夺了基尔代尔伯爵杰拉尔德·菲茨杰拉德的公职。接下来,爱德华·波伊宁斯立即命人将基尔代尔伯爵杰拉尔德·菲茨杰拉德逮捕,将他押往英格兰。与此同时,爱德华·波伊宁斯爵士在爱尔兰的德罗赫达召开爱尔兰议会。爱尔兰议会召开期间,多项法案得以通过,其中两项法案与爱德华·波伊宁斯爵士的联系最密切。第一项法案规定:“英格兰最新制定的系列法规在爱尔兰也应被通过,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正如英格兰历史学家亨利·哈勒姆先生所言,将英格兰的规章制度普及到爱尔兰,在过去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即使法规中没有明确标明爱尔兰必须受这些规章制度的约束,但只要法官认为,爱尔兰人民普遍都十分需要这些法规即可。理查三世统治时期,爱尔兰人大多认为,爱尔兰的许多自治市镇都受英格兰法律的约束。《波伊宁斯法》通过时,对此前所有通过的英格兰法规,爱尔兰人民的疑虑已经一扫而光[2]。此后通过的英格兰法律对爱尔兰人民不具约束力,除非法规中特别指名,或存在包含爱尔兰在内的概括性词汇,如“国王陛下的所有领土”。在此可以顺便一提,在离今天更近的1719年,爱尔兰议会公开通过了一项法案,其中更加明确地规定,只要获得大不列颠王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同意,英格兰王室就有权制定约束爱尔兰人民的法律。1782年,这项法案被废除,导致爱尔兰议会从大不列颠王国议会独立出来。直到《1800年联合法案》颁布,爱尔兰议会才再次与英格兰议会合并。
英格兰历史学家亨利·哈勒姆(www.xing528.com)
《波伊宁斯法》的另一章中,有一项更重要的条款规定,即在议案未经英格兰国王在英格兰王国议会中审核通过前,爱尔兰不得召开议会。随后,盖上英格兰王国国玺的议案会被送回爱尔兰,爱尔兰议会根据其意见对法案予以通过或驳回,但不得变更或修改法案。因此,虽然爱尔兰是一个独立地区,但在爱尔兰的英格兰移居者并不拥有独立立法权。英格兰移居者只占爱尔兰人口的一小部分,他们习惯于用压迫性的手段维护自身的优越地位。想到这些情况,我们都必须承认,对在爱尔兰的英格兰移居者,确实有必要施加一定程度的管控。事实上,《波伊宁斯法》的其他部分也明文规定,这部法案旨在遏制爱尔兰的英格兰移居者的违法行为。为防英格兰移居者遭到谋杀,《波伊宁斯法》规定,英格兰移居者中如果有人遭到谋杀,那么他们不得掠夺杀人者家族的财物或对杀人者家族强行罚款[3]。这一法案还规定,贵族间不得进行私斗,也不得将各城镇的居民雇为私斗人员。此外,这一法案再次禁止“供宿供食”政策,并且加大了对违反这条法令者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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