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是不需要运用推定的,可以直接证明或反驳当事人的待证事实。旁证允许当事人从现有事实推出另一个事实。被推出的事实可能是需要证明或反驳的事实,也可能以之为基础进行下一步的推理推出待证事实。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后者至少需要一次推定过程证明待证事实,而前者不需要推定过程。进行推理或推定需要借助于前提,前提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科学原理,具有无可争议的正确性;另一种是普遍化的知识,也叫经验法则,由特定群体在实践中总结的、大体上如此的知识。那么经验法则是如何形成的呢?一般的,人们是在日常生活中接受惯常形成的智慧,通过我们自己的个体经验,通过从书本、电影、报纸、电视上,积累大量的关于社会上人们或事物如何行为的惯常知识。由此,经验法则成为联结特定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前提及桥梁。[117]
运用经验法则分析证据的证明价值时,必须确保不能变成自己经验的奴隶,因为是借助于事实认定者的经验,而不是借助于诉讼当事人自己的经验来决定证据的说服力。虽然人们不能逃脱运用自己个体的普通经验去评价普遍化的知识或法则,但是必须谨慎地思考事实认定者所具有的普通经验是否有所不同。因为虽然人们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生活环境当中,他们所具有的普通经验,乃至从普通经验中总结的经验法则却可能完全不同,因为生活在不同团体或群落中的人们,面对的是不同的经验和习俗。结果是,他们对周围世界的看法必然不同。所以在评价证据的证明力时,我们应该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我认为事实认定者会从证据中推导出什么。”许多律师,尤其是新律师,往往缺乏经验去评价或推测一个事实认定者对于特定的证据会作出怎样的反应,面对此种情形,可以询问其他人,比如有经验的律师或者有着不同经历和经验的朋友。[118]
如何根据经验法则确定证据的证明力?答案在于,可以衡量支持经验法则的普通经验与作为普遍化知识的经验法则的一致性,如果人们认为持枪抢劫所用的枪支都是通过购买所得的,那么这个证据就具有较高的说服力,反之,如果人们认为持枪抢劫所用的枪支能够通过很多途径获得,那么该证据则具有较小的说服力。若要检验经验法则与普通经验之间的一致性高低,可以在经验法则后面增加一个“当例外情形是——”的后缀,看该经验法则的例外情形有多少个,所发现的例外情形越多,该证据的说服力越低。[119]
通过找出对方当事人肯定性证据中的经验法则,当事人可以找到反驳该当事人证据的潜在性反驳证据,因为这些例外情形可以摧毁对方当事人的肯定性证据。如果通过分析例外情形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被削弱,那么该方当事人需要寻找其他附加证据来克服这些弱点。可以通过“经验法则内容为……尤其是以下情形……的方式寻找该附加证据,通过该附加证据缩小了经验法则的范围,增强了证据的说服力。[120]比如:人需要两条腿走路,尤其是在跳舞的时候。(www.xing528.com)
没有特定的方法和措施去衡量经验法则的准确性时,一般是用可能性去衡量。具体的,可以将经验法则的可能性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几乎总是如此。(2)经常如此。(3)有时如此。(4)很少如此。经验法则一般表现为第(2)种和第(3)种情形。[121]
在特定领域内缺乏经验的人,比如在诉讼领域内,就无法理解哪些事实是重要的,哪些事实值得去调查和收集。所以,法律人具有特定的经验,就变得非常有必要。有经验的人在特定领域内总是被称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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