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来说,诉讼证明原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普遍意义上的证明,即诉讼说服行为当中的推理过程——每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尽量将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传递给法官或陪审团,即从思想到思想的思维过程;二是诉讼证明还包括证据的可采性方面,即建立在诉讼经验和传统上,防止法庭尤其是陪审团面对错误的说服行为作出错误决定而由法律设定的程序规则。[115]
律师的证明任务是在众多的数据和信息当中,对每一个单个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归类,发现它们的证明价值,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并逐步决定它们整个的证明效力,律师应该能够对自己或他人解释自己的推理过程。
律师只有先分析手头已有的证据,才能进一步分析下一步还需要什么证据。对手头已有的证据进行分析,并不是仅仅将证据列举出来或者会见一下委托人或证人就可以完成的,除此之外,还需要分析证据的证明价值。而证据的证明价值取决于从那个证据推导出的推论的强度。不付诸推论性推理,不可能知道某个证据的存在价值。比如公诉人有证据证明凶器上有被告的指纹,但是该证据将被告和谋杀联系起来的强度有多大;它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持有该凶器;即使对该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何时持有该凶器;他是否自愿持有该凶器;他是否单独持有该凶器;他持有该凶器的目的是什么?这些都表明手头的证据和它的证明价值之间还存在一定的间隙。(www.xing528.com)
证据分析过程是定期进行的,一旦完成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并且发现了潜在的证据的线索,证据调查就要如期进行。一旦找到了新的证据,那么新发现的证据和早期的证据就要一起进行分析。根据手头所有已发现的证据,又可以发现其他潜在的附加证据。证据分析过程就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发现潜在的证据,对其进行评价,然后将之作为下一步发现潜在证据的基础。一旦发现潜在证据的线索,就应该选择调查工具,比如宣誓取证或非正式的会见等。[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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