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或律师通常可采用的五个证明步骤
1.举证方准确地确定所提供的证据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例1]
证据:发出要约的当事人X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到对方Y的承诺。
→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可以进一步证明以下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可以进一步证明以下事实:X没有交货的事实并不算违约。
[例2]
证据:甲没有戴帽子的事实。
→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甲在奔跑时导致所戴帽子丢失。
→可以进一步证明以下事实:甲在奔跑。
→可以进一步证明以下事实:甲意识到自己犯了罪。
2.反证方对证据进行否定性解释。即通过指明存在其他假设和可能性,从而对原来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削弱。比如以下实例:[例1]
上例1中关于发出要约的当事人X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到承诺通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Y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和反驳:
(1)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通知迟延到达。
(2)对方X发出的并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例2]
关于上例2中甲没有戴帽子的事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和反驳:
(1)帽子是被风吹掉的。
(2)甲本来就没有戴帽子。
(3)天太热所以甲把帽子脱掉了。
[例3](www.xing528.com)
甲奔跑的原因可能因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他奔跑是为了赶火车。
(2)他奔跑是为了去救火。
(3)他奔跑是为了躲避第三者的追赶。
需要注意的是,反证方仅仅对举证方的证据进行反面解释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还需要举出切实的证据证明该种解释或假设是真实的。比如,对于由于邮局的原因而导致承诺通知迟延到达的情况,应当调查清楚并举证证明对于该信件邮局确实已经迟延送达。对于帽子由于一阵风刮过来导致掉落的事实,应调查清楚在那时那地是否真的起风了。对于因为天气太热而脱掉帽子的事实,应调查核实并举证证明当时的天气真的很热。
3.反证方对举证方的证据进行否认。通过提出一个新的证人或旁证,对相对方当事人原来提出的证据性事实进行否认。
4.反证方提出反对性事实推翻举证方的待证事实。即提出一个新的事实,通过反面推理导出的结论去反驳或推翻原告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5.举证方的证据补强阶段。即对反证方的反对性解释进行否认,从而补强或加固己方的证明力度。[113]
(二)运用旁证或间接证据所进行的证明步骤[114]
对此可以通过具体的例子加以说明:
(1)待证事实:在特定的时间、地点X用刀子行刺Y。
(2)举证者一方提供的证据:发现X持有一把带血的刀子。
(对待证事实的证明)
(3)反证方对该证据进行的反对性解释:在行刺事件发生后,X走过来救援Y时将刀子从伤口拨出。
(对待证事实的反驳)
(4)反证方对证据进行否认:没有发现X持有带血的刀子。
(对待证事实的否认)
(5)反证方举出新的证据:证人M声称在对X进行搜查时没有发现刀子,在X的衣服上没有发现血迹。
(6)反证方还可以对举证方借由间接证据进行的推定进行反对性解释。
(7)反证方还可以举出新的反面证据证明X没有与Y争吵或有其他动机去刺杀Y进行反驳:旁观者声称X没有刺杀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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