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方当事人为了说服事实审理者事件是以特定的方式发生的,每一方都尽量把证人的故事版本描述成能支持事件的发生,并诋毁对方故事的版本。当事人建立自己故事发生版本所依赖的证据叫作肯定性证据,用以破坏和诋毁对方当事人肯定性证据的证据叫作反驳性证据。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既提出肯定性证据,又提出反驳性证据。
在诉讼中当事人试图证明的“案件”是什么?所谓案件就是当事人的故事版本中实质性的重要事件。比如在一个违约的故事版本中,包含在原告故事版本中的实质性事件是合同的成立。所以在提交肯定性证据和否定性证据时,每一方都精心安排所讲述的故事,以便证明或反驳所发生的事件。在法庭上每一方当事人的故事并不仅限于对决定性事件的描述,因为对方当事人也会提供一个竞争性的故事版本,所以每一方当事人都是尽量使自己的故事更有说服力。一般来说,法庭上的肯定性和反驳性证据一般包含下列种类:
(1)事件发生之前和之后的证据。这包括决定性事件发生之前和之后的证据,通过这些周边性证据,当事人希望事实认定者能够推断出这些决定性的、关键的事实或事件正如他们所主张的那样。
(2)解释性证据。许多肯定性和反驳性证据都是描述性的,包括之前、之中和之后发生了什么。解释性证据主要是为了说明和解释决定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动机。
(3)信用性证据。信用性证据影响故事的可信性和证人的可信度。(www.xing528.com)
(4)情感性证据。情感性证据涉及人的心理,它既作用于人的感情,也作用于人的理智及精神。它可能会引起事实审理者情感上的反应,从而支持好人,反对坏人,以至于达致一个在道德和伦理上公正而不是在法律上公正的结论。[108]试图激起人的同情心及仇恨的情感性证据往往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运用情感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虽然很少涉及逻辑思维过程,但情感是一种真正的和关键的人类所运用的思维过程。没有哪个案件审理者会否认审理过程中情感因素的存在和诱惑,因为人类是情感性动物,他们行为及行为时的选择离不开情感的参与与运作,当人类作出判断时,必然会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当人们对站在自己面前接受审判的人感到其态度友好时,就会觉得他很少会做错事,反之,如果其态度充满敌意,就会产生相反的想法。[109]证据的提出也是意在激起审理者的同情或敌意,所以在诉讼证明中要善于运用情感证据。除了情感性证据外,审理者在审理案件时,还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审理者对法律的感情,该决定是否受大众的欢迎,审理者对该决定中社会含义的关注等,这些因素都会削弱证据的客观性效果。[110]
在庭审中,每一方当事人都会提交肯定性证据以便使事实认定者在决定案件时有所反应。事实认定者在决定案件时与历史学家非常相似,他们努力重建事件或案件发生的历史以便了解真正发生了什么。正因为此原因,所以审理者一般都希望当事人不仅是去寻找对方当事人故事中的漏洞,而是希望,如果当事人的声明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不考虑证明责任,当事人应该能够提交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有理的证据。所以当事人应该尽早地寻找支持自己请求的肯定性证据,而不是仅考虑收集反驳性证据。总之,对于当事人来说,肯定性证据和反驳性证据都应当收集。[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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