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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方法:以事实证明为核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图表图表主要用来描述统计数据,图表作为示意证据有多种形式可以采用,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线形图。线形图可以有效地表现统计数据在特定时间内的变化趋势。在制作线形图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因素是常量,哪个因素是变量。运用表格不足的地方在于不能描述出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变化,而线形图及曲线图可以有效地描述数据的变化状况。在照片被采为示意证据之前,陪审团需要决定该证据的信用度和证明力。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以事实证明为核心

一般来说,示意证据包含以下内容:图表、照片、摘要、模型、电影和录像带、录音资料、事件重建及法庭实验,计算机生成的示意证据,如照片、图表、动画等。

(一)图表

图表主要用来描述统计数据,图表作为示意证据有多种形式可以采用,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线形图。线形图可以有效地表现统计数据在特定时间内的变化趋势。线形图中阐明了两个因素:常量和变量。在制作线形图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因素是常量,哪个因素是变量。常量一般在水平轴上表示,变量一般在垂直轴上表示。

2.表格。表格是另一种表现统计数据的方法,表格中还可以采用彩色来强调特定内容。运用表格不足的地方在于不能描述出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变化,而线形图及曲线图可以有效地描述数据的变化状况。[67]

3.柱状图。运用柱状图可以将数据以有形的方式加以比较,柱状图广泛运用于商业案件中,柱状图既可以沿着水平方向,也可以沿着垂直方向进行绘制。图中可以用彩色标注。[68]

4.扇形图。扇形图不但可以对数据进行比较,还可以表现出整体与部分的比例关系。

5.原理图、线路图及磁性原理图、线路图。原理图、线路图用来表现和描述场景、地况及实物的详细情况,比如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由此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通过运用图表得到加强。而磁性原理图、线路图则可以对活动进行定位,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挪动和重组。磁性图可以用于交通事故及商业案件中。

6.曲线图。曲线图能够表现数据增加或减少的发展趋势,运用曲线图时应当保证图的尺寸够大以便事实认定者能够毫不费力地阅读。

一般来说运用各种图表作为示意证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图表是否有助于阐明特定的观点或看法。第二,图表是否与证言相关。第三,图表是否公正地完成了预定目的。第四,图表的绘制是否成比例。第五,图表想要阐明什么问题。图表是否准确地描述了其所要阐明的问题。总之,对图表不能为运用而运用,否则会给人做作、不自然的感觉,也容易被法庭否决。[69]

7.X光片。X光片作为示意证据主要用于身体受到伤害的案件,作为疾病的诊断工具,在法庭上运用X光片,需要同时结合医学说明进行出示,通过形象的说明引起审理者的注意。

8.地图。在法庭上将地图作为示意证据有助于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进行定位,比如证人在案发现场所在的位置。可以将地图固定在泡沫板上,这样既方便又轻便。使用放大的地图有助于陪审团将意图说明的区域看清楚。还可以运用磁性地图,可以随时将证人所在地图上的方位及物体所在的位置标注出来。[70]

(二)照片

1.照片的功能。照片作为示意证据,有以下两方面的功能:

(1)对物体或场景进行立体显示。照片可以表现某一场面或事件的立体图景和物理画面,首先,照片可以显示场景的物理布局,比如描绘某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拐角处的境况。其次,照片还可具体显现客观物体的形状、大小、外观。比如,如果案件的争点是“在一个雾气弥漫的晚上车站标志牌显现出怎样的状况”,那么通过照片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车站标牌在白天、晚上、有雾的晚上各自显现出的不同状况。最后,照片还可以显示两点之间的视线是否清楚。比如可以通过照片证明是否可以通过车窗后视镜看清楚路上的行人。

(2)高保真度地显示某一场景。照片可以高保真度地显示某一场景:第一,观察者站在一个特定的角度可以拍摄和描绘出自己所感兴趣的场景显现出的景象,比如照片可以显示晚上十字路口街灯的照射效果。第二,显示从某一观察角度所呈现的水平面的详细境况。第三,可以显示出从某一观察角度所不能看到的详细境况。[71]

一般来说,在法庭上使用照片作为证据,应当保证照片的尺寸足够大,比如40寸×60寸,否则审理者看不清楚。此外,还应当制作足够多的小照片复印件,发给法官、陪审团、书记员阅览。

2.照片的可采性。法庭已经广泛地将照片作为一种“准确的无声证据”使用。实际上,照片是最好的证人,因为它不会遗忘且记忆力不会被损坏。照片作为示意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即和案件的争议点相关联。在具有相关性的前提下,如果照片能够支持某一事实的认定或有助于审理者理解某一事实,就具有可采性。在民事案件中,黑白照片可以作为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得到确证的证据。如果照片试图反驳某一证人证言,或有助于对某一证人证言的阐明或解释,也具有可采性。但如果照片所描述的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度具有偏见性和煽动性,或者以阴森可怕的方式表现;或者照片仅仅是言词证据的重复,并没有解释或简化言词证据;或者照片有误导陪审团的倾向等情况,就缺乏被法庭采纳的基础。[72]

3.对照片的识别和证明。照片在被采纳为示意证据之前,首先必须证明照片是对物体或场景的公平显示。有时法院直接以司法认知的方式免去了此证明程序。有时照片本身的内容结合其他旁证或间接证据可以解释或证明照片的可采性。照片所显示的内容是不是对客观物体或景象的公平显示,并不需要证明照片的拍摄人是谁,但是需要由证人证明该照片客观地描述了其所要证明的内容。也不必说明拍摄者的摄影资质。法庭对照片予以认定的证明度的要求不同,如果照片只是一般地表现某一场景或物体,在证明度方面只需少量的可靠性就足够了;如果照片是用来表现长宽高方面的差别,那么需要给出有说服力的证明。法庭在决定照片的证明度是否充分时,不仅仅考虑其可采性,还要考虑其可靠性。在照片被采为示意证据之前,陪审团需要决定该证据的信用度和证明力。[73]

(三)摘要

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处理的证据资料是多卷的长篇资料,就有必要运用摘要将原始记录缩短和简化,从而使其易于理解、减少混乱并增强说服力。所制作的摘要必须来源和基于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资料。在制作摘要时,可以运用图表,但应保证不能引起偏见,必要时应由摘要的制作人证明摘要的精确性和真实性。另外,如果将证人证言除了以言词方式导出外,还运用书面的方式提交给审理者,就有更大的可能使审理者记住该证言。将证言以摘要的方式简化,也可以采用图表、曲线图的方式。[74]

(四)模型

模型可以将所述内容以三维的、有形的方式展示出来,所以模型也是一种可以在法庭上运用的有效的示意证据。在决定是否在诉讼中使用模型时,首先需要衡量模型是否有助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有时候己方所做的模型却有利于对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衡量利益和风险哪个更大。模型的功能各不相同,有的是解释性的,有的是对事件的重建。模型的来源有哪些呢?厂家现成的产品模型、商店里出售的玩具模型都可以采纳在诉讼中使用。模型不管放在法庭的哪一个地方,都不便于审理者和对方当事人离席去观看其细节,鉴于此,可以将模型拍摄成照片并放大悬挂在法庭,配合真实模型的使用,会更有效果。使用零配件可以移动的模型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75]

模型在本质上具有解释、证明的功能。审理者希望案件事实以简化和清楚的方式得以澄清,而模型、照片、图表等示意证据即具有此功能。但是模型必须认真准备并避免引起审理者的偏见和对其进行诱导。有的模型被联邦和州法院拒绝使用,原因在于模型不符合比例,模型的尺寸和原件差别太大。

一般来说,使用模型作为示意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准备的模型应符合比例。

第二,模型要由证人证明其可靠性及模型是对争议的区域或主题的正确显示。

第三,模型对证言具有解释功能。

第四,模型的使用不会对陪审团产生诱导、引起思维混乱或施加过分的影响。

第五,模型与原型除比例外应保持一致。

第六,适格的证人证明了模型的准确性。

第七,证人证言经参考模型后更容易被陪审团所理解和接受。

此外,所使用的模型还应当具有可采性。

在开场陈述中使用模型将会是一个很有效的手段,特别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案件中,涉及很多目击证人,所以物理定位非常关键。比如在一个气体箱爆炸的产品责任案件中,关于事故发生地点的模型和有问题的气体箱模型都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该模型被证人使用后,律师还可以在随后的陈述中使用,其他证人也可以使用。[76]

(五)动态的示意证据——电影和录像带

电影和录像带以其动态、形象、生动的特点成为法庭上可资利用的强大的工具,所以也是一种颇有特色的示意证据。录像带具有便携、易于操作和编辑的特点,录像带可用于拍摄和录制庭外证言,据此证言被得以保存,陪审团可以观察到证人的气质、可信度并予以评价。

有些案件的发生具有动态性和即时性,比如机动车相撞事件、机器或产品的使用等,法院总希望对这些瞬时发生的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或事故进行重建。就和事件发生有关的现有的证据而言,目击证人、通过测量、图表、幸存者等,都不是最佳的对事故进行重建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都是静态的,而事故或事件发生的过程是动态的。为了以动态的方式展现这些证据,就有必要运用动画方式比如电影、录像对事件予以重建。[77]

诉讼中运用录像带等动态的示意证据,可以使审理者以动态的方式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案件发生的过程或对证人进行深入的了解,所以录像的庭外证言被广泛采用。传统的庭外证言就是运用录音机速记机将证言予以录制,然后提交法庭。如果证人不能到庭,就用庭外证言予以替代。如果证人到庭,庭外证言可用于恢复过去的证言或弹劾庭上的证人证言。但是传统的庭外证言并不能使审理者看到证人的气质、外貌及态度,只能对证言的实质内容进行认定,也缺乏人们之间的互动,从而失去了司法裁决的本质和内涵。运用录像带对证言进行庭外录制,就可以弥补传统的庭外证言非可见性缺陷。在涉及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运作的案件,涉及动态发生事件的案件如飞机、车辆、船舶事故案件中,复杂的、容易混淆的证人证言借助于录像,更容易被理解。如果结合图表等示意证据,将会更有效。此外,运用录像带等示意证据,还可以克服传统的纯粹将庭外证言以较为沉闷的、令人厌倦的朗读方式传达给审理者的缺陷,使庭外证言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展示出来。[78]

电影、录像带等示意证据的真实性,需要由已看到该地点或场景的人作证,证明录像带中所描绘的地点或场景与案件中争议的地点或场景一致或近似。

(六)录音资料

1.录音资料的可采性。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一种示意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录音带或录音资料要采为证据,需要有能力对特定的声音进行识别,即由特定的人对该录音资料中讲话人的声音进行识别,但这不是问题。关于录音资料,争议的焦点在于将录音资料作为传闻证据看待,理由在于不能对传闻证据进行交叉询问。一般来说,采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应遵循以下规则:

(1)应保证所使用的录音设备能够对声音进行录制。

(2)保证操作录音设备的人有能力来完成录音工作。

(3)保证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4)应有证据证明录音资料没有被更改或增减;如果进行了更改或删减,应当将它们详细地录制下来。同时未经更改的原录音资料应该得以保存以便对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质询。

(5)应指明对录音带的保管方式。

(6)应确定录音资料中说话人的身份。

(7)必要时,应表明录音带中所录制的证言为自愿作出的,没有任何引诱、刺激的成分,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

如果录音资料听不清楚或模糊难辨,就不能被采为证据。

录音带的书面抄本也具有可采性,但应以准确性作为基础。偶尔抄本会因为违反了最佳证据规则而被拒绝采为证据,只要能证明抄本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常就可以采为证据。抄本的可采性建立在对抄本进行了准备的证人证言的基础上,即证人需证明该抄本与原录音带相比,是对原来录音带中所述话语的准确复制。同时原录音带应保存完整,以便针对录音带抄本的准确性随时提出问题。[79]

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在一些案件中非常必要和重要,比如各类交通事故案件,像航空空难案件中的黑匣子,录音带是最佳的和最可靠的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重建的重要的甚至唯一的工具。此时的录音带应该说,不仅仅是示意证据,本身就是一种实物证据。

2.对说话者及其声音进行识别。对录音带中说话者及其声音进行识别,是录音资料被采为证据的一个重要的基础保证。对说话者进行识别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听;二是通过机器进行分析;三是运用声谱图进行听觉和视觉对比。第一个和第三个方法都是由人进行的操作过程,依赖于听觉和视觉器官及人脑的比较功能。第二个方法是使用电子设备对人的声音进行分析,抽取出说话者声音的特性,并将此特性与从其他声音样品中抽取的类似声音特性相对比,决定结果或者完全依赖于机器的智能或者由人与机器交互作用作出结论。(www.xing528.com)

对说话者的声音进行识别还可以采用日常的方法,比如由说话者的朋友、亲戚及商业合作伙伴对一段陌生的声音录制资料进行鉴别,看是否是他们所认识的人的声音。警察也往往通过这种方法去鉴别他们以前调查过的嫌疑人的声音。但是,通过听来鉴别声音也存在许多缺陷,这种鉴别技术可能带有主观性,这种鉴别声音的过程不容易被审理者理解,使得证人难以将这种证明基础传达给陪审团。但是一些语音科学家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听对声音进行鉴定是一种准确而可靠的声音鉴定方法。通过机器对声音进行分析和对比是一种比较客观和准确的鉴别说话者的方法。但是目前通过比对一组熟知的声音样品,是一种更有用的查证说话者声音的方法。[80]

此外,还可以采用声纹鉴定方法对声音进行鉴定。声纹鉴定方法就是对两种声音进行视听方面的对比。声纹鉴定技术的工具是声音摄谱仪,该摄谱仪能够对人类语音复杂的波形进行陈列。声音摄谱仪包括四个部分:第一是磁带录音机;第二是可变式滤波器;第三是缠着一卷特殊纸的鼓,鼓上连着磁带式录音重放装置;第四是当鼓转动时能够在纸上做标记的尖笔。当对两种或多种声音进行视听方面的对比时,专家让不同的说话者说相同的词语或词组,并产生不同的声音,一种是已知声音,一种是未知的需要求证的声音,对两种不同的声音运用声音摄谱仪产生声谱照片,相应的声谱照片格式就会作出各自的标记。[81]

3.声纹鉴定专家的作用。声纹鉴定专家运用上文所述的不同的方法对声纹作出检验和认定。检验者可以一边听已知和未知两种不同的声音样品,一边观察声谱图,视觉和听觉检验也可以分别进行。对来自已知和未知的声音样品中特定的语音片段,在声谱和声音特征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对比。如果涉及不止一种已知声音,就要将每一种已知声音和未知声音进行对比;有时也在不同的未知声音之间进行对比看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人所发出的声音。在这个鉴别和对比的过程中,需要专家寻找出与众不同的声音样式作为识别的重要线索,专家尤其试图确定不同人所发声音的声谱照片表现出的不同点,以及同一个人对同一个词发出不同的声音所表现的声谱上的不同点。通过分析这些线索,得出关于声音鉴定的结论,检查者要同时运用听觉和视觉资料。

即使声谱照片能够准确地、可重复地表现语音,对说话者进行鉴别的声纹技术也还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其中涉及所有个体说话者的可变性,不同的声音样品的质量及持久度,有限的频率、频带宽度,声音的失真,声音的伪装,以及经常在法庭的使用中所遇到的其他因素。联邦和州上诉法院对于声谱照片作为证据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依然意见不统一,原因在于法律规则对在法庭上引入科学证据依然是持模棱两可的态度[82]

4.录音资料的文字记录。一般来说,对于在法庭上使用的录音资料,应该准备书面的文字记录,在审理中,这些书面的文字记录材料应当分发给陪审团、法官、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此外,书面的文字记录也应该作为一种展示性证据,独立于录音资料。这些录音资料应该易于理解,并附有说明和指明言说者是谁。任何录音资料在法庭上播放,应当准备恰当的录音播放设备,方便的电源连接及良好的声响系统,有时还需要准备耳麦以便听者能够集中注意力听录音资料。另外,当听者在听发声的录音资料时,应当为其准备好相应的抄本,一旦听者不能听清某个词,可以借助于抄本资料迅速地找到。[83]

(七)事件的演示、重建及法庭实验

在法庭上进行事件的演示及实验可以戏剧性地证明一个问题或要点,相应地全盘将证言击毁。法庭演示、重建及实验涉及对证言所预测的时间、距离进行当场演示,以观察证人的洞察力和观察力;或者对事件进行重建或再演示以证明证人所述之事件未必发生。法庭演示或实验也存在风险,比如实验可能不成功,也可能使陪审团产生混淆或使陪审团产生偏见。

1.法庭演示或实验的可采性。在决定是否采用法庭演示或实验时,要考虑它是否能够帮助陪审团作出判断或是否增强本方观点的说服力,是对审理者产生启发还是对其产生诱导或混淆其视听。法庭实验或演示需要与所要重建的事件在条件上具有相似性,该相似性的程度决定了法庭演示或实验是否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当然重建事件不必和实际发生的事件在适用条件上完全一致,但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为了使法庭演示或实验具有可采性,下列因素应当考虑:

(1)法庭演示或实验应当有助于陪审团理解、简化或澄清证据或争点。

(2)必须表明法庭演示或实验不是对已有证据的累积。

(3)法庭演示或实验应当与诉讼争点有关。

(4)法庭演示或实验对于诉讼所涉争点有实质意义。

(5)进行法庭演示的人应当具有资质。

(6)任何在演示中使用的设备必须能够正常工作,并且与实际事件中出现的设备或仪器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

(7)法庭演示或实验与实际事件在适用条件上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84]

2.法庭演示的地点。法庭演示或实验可以在法庭外举行,也可以在法庭内举行。法庭演示或实验的具体定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法庭门的大小;二是法庭内是否有货物升降机以便把设备运送上来;三是法庭的空间大小是否适合室内演示;四是天气是否影响演示;五是演示的类型是否适合在室内进行,比如涉及机动车的演示。总之,演示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应该考虑到,以便将可能带给审理者的不便降到最低限度,将演示的效果增大到最大程度。[85]

3.法庭演示的主体。如果法庭演示涉及的技术性很强,可以请专家进行,增加其可信度,此时法庭演示可以作为专家证言的一部分;也可以借助交叉询问的机会请对方当事人的证人进行,假如演示效果有利于本方当事人,就比由本方证人进行演示效果要好得多。

4.如何保证法庭演示的效果?法庭演示应当具有易于理解、简易、表述直接的特点。为了保证法庭演示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提前进行排练和模拟。在进行模拟时可以分别挑选两组观众帮助审核演示效果。第一组的观众应当熟悉案件并能指出和预测出将要进行的法庭演示有哪些地方容易受到对方的攻击和交叉询问。第二组观众应该能够指出演示是否有效和具有说服力。通过两次排练,经过两组观众的预先评判,应该有助于断定出即将进行的法庭演示是否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第二,将法庭演示与其他种类的示意证据结合使用,如照片、模型、电影、录音带等,综合运用,相互补充。如果法庭演示在室外进行效果更好的话,那么可以将室外法庭演示的情况拍成录像带、电影或照片并在法庭上重放让审理者观看。运用录像带播放可以将某一演示停顿在特定阶段和点上,便于证人描述所发生的详细情况;而且法庭演示经常进行得很快以至于审理者看不清到底发生了什么,运用录像带重播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86]

第三,提前准备一个可予以适用的法律备忘录,这个法律备忘录用来证明法庭演示或实验具有可采性,必要时将其出示给法官。一旦根据法律认为法庭实验不具有可采性,但法官接受了该实验,法官就会有一种将权威操控于股掌的满足感。

第四,伴随着法庭实验,提前准备一个装有照片复制件、事实材料、科学数据等各种与法庭实验有关的详细材料的文件袋,以便给法官一个认真准备的印象,以增加法庭实验或演示被采为证据的机会。[87]

(八)计算机生成的示意证据

随着电脑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生成的示意证据在诉讼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计算机以其高速的运算和转换过程以及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数据的能力和优势,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工具,计算机可以处理文档、庭外证言,对会计账目进行维护,根据底稿或分类账输出打印材料。计算机生成的示意证据可以以打印输出的方式展示统计数据;以动态的形式表现事件发生过程;将人们对事物的想法、看法形象化、可视化;分析和表现事件的时间顺序,比如交通事故案件;以形象的三维图画方式展示事件模拟;增强和恢复、纠正业已存在的展示性证据,比如清晰显现照片上的人物、风景画上的物体、实物证据上的指纹等。总之计算机生成的示意证据有助于提高数据和材料的可靠性,增强律师论辩的说服力,使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将影响力发挥到最大程度。

计算机是按照指令进行程序的运行和数据运算的,计算机对指令的执行和对数据的运算是比较准确的,但是其程序结果受制于程序的正确与否,所谓“如果输入的是垃圾,输出的也是垃圾”,计算机并不会产生事实,只是对数据的处理,如果输入计算机程序内的信息有误,那么计算机输出的结果也必然有误。[88]

1.计算机生成的图表

通过计算机可以生成三维的图表或模型,比如关于机器、建筑物、人体器官的图表或模型,这些图表或模型可以在计算机屏幕上放大、移动,甚至转动。对于这类电子图表,必须由适格证人证明他对这些场景或物体非常熟悉,电子图表公平地、准确地描述了该场景或实物。有些法院甚至要求证明这些电子图表能够帮助证人向陪审团解释自己的证言。[89]

2.计算机生成的动画

计算机生成的关于事件发生过程的动画,比如汽车相撞的动画片能够高清晰度地重现事件的发生过程。计算机生成的动画片是用来表现和证明证人对事件发生过程的描述。专家证人或者其他证人必须证明输入计算机程序中的数据是准确的,数据的完整性得以保持。制作动画的软件程序是可靠的并且建立在科学方法之上,生成的动画片准确地反映了专家关于事件发生过程的结论,动画将帮助陪审团理解事物发生的过程。

关于计算机生成的动画到底是示意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法院观点不一,有的将其作为实质性证据,有的将其作为示意证据。将其作为实质性证据的理由在于,如果将计算机生成的动画看成是对特定事件的重建或再造,也叫“对事件的模拟”,并且建立在科学测试的基础上,就可以将该证据作为实质性证据。如果该证据只是用来解释专家证言,那就属于示意证据。[90]

3.计算机生成和输出的统计结果

计算机可以对统计资料进行处理并输出,如商业性的记录、会计账簿等。在诉讼中,当涉及需要证明有关的经济损失额时,使用计算机生成统计数据是非常有效的。比如个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非正常死亡诉讼,财产损失,利益、利润的减少诉讼等类型。这些诉讼类型有的扩展的年限较长,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在非正常死亡诉讼中,在计算经济损失额时,要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个人消费、工资的增加等因素;在一个利益、利润损失或减少诉讼中,要考虑最小成本、折旧因素、救助费、重置成本等因素。经济学家对这些损失额进行计算不是什么难事,但是如何将这些有关损失额的口头证言以形象的方式表现出来以增强法庭中的说服力,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一般的,可以采用图表、表格的方式,而运用计算机并结合统计运算生成可打印的统计数据,是更有效的方式。具体来说,通过输入各种变量和已知数据,对计算机输入相应的指令,让它按照经济学家的要求进行数学运算,计算机就能够提交和生成一个感人的、有说服力的、有针对性的统计数据结论。在法庭上,可以由证人向审理者展示并解释、说明统计资料生成的详细过程,并将统计资料打印成书面的文件供陪审团成员阅览,这种形式的示意证据优势在于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并以有说服力的、印象深刻的展示方式出示展示件。[91]

4.对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分析

计算机适于分析和表现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比如两架在空中相撞的飞机的飞行路径,或其他种类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或行人的运动路径。这种分析涉及表现该区域的界标的一系列图片,或者在特定时间点飞机或机动车、行人的定位图片,或者表现物体根据既定的时间顺序移动的动态标志展示。计算机将航空器的速率、航向、上升或下降的速度等信息输入,然后据此分析飞行器的飞行路径;或者反过来将飞行器的物理定位和时间等信息输入计算机,就可以确定飞行器的速率、航向及上升或下降的比率等信息。[92]

5.计算机对事件进行模拟

通过计算机模拟可以了解一些事件或特定时间点的事件从某一角度看所呈现出的情况。比如模拟从飞行员的角度或从目击证人的角度所看到的飞机空中相撞的景象或情况,或者飞行员降落飞机时跑道所表现的情景模拟等。可以将尺寸大小、距离、角度、时间、速度等数据输入计算机,通过运用复杂的程序,产生观察者所希望在某个角度或位置看到的景象模拟。[93]在诉讼中,也可以让专家站在证人的角度对某事进行设想或想象,比如时间、距离等,然后让计算机根据此种设想生成关于事件在特定时间、特定距离内的情景。

6.通过计算机对其他材料或物体上的人物、风景、痕迹进行加强、恢复或纠正

通过计算机运用特定技术可以对材料或物体上不太清晰或看不清楚的细节进行加强或恢复,比如识别出照片上的人物、检测和发现某一景象中的物体或者指纹等。[94]

7.在法庭上使用计算机生成的示意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统计数据的来源在哪里,是否可靠;

第二,原始数据输入计算机之前,是否处理过;

第三,使用的输入设备性能是否可靠;

第四,所使用的专家能力如何;

第五,输出方式是否有效;

第六,计算机输出的统计数据是否能支持自己的观点。[95]

8.如何对计算机生成的示意证据进行交叉询问

第一,不要花费时间攻击计算机运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指出计算机只是在执行指令,其结果只是随着指令的有效而有效,所谓“垃圾进—垃圾出”,鉴于此,可以从攻击其指令入手。

第三,用简易的手工运算测试运算结果的合理性。因为错误的程序和错误的假定能导致计算机运算结果偏离常规。但也不可能去检查所有的结果,可以进行抽查。运用简单的手工运算就能证明计算机输出的答案是错误的,没有什么比这看起来更傻或更糟的事了。如果本方当事人出示计算机输出的示意证据,要确保自己及自己的专家在上法庭之前对输出结果进行抽查以检验其效力,以免在交叉询问时面临尴尬的境况。

第四,仔细检测计算机运算模型及运算程序,当然计算机专家将起重要的作用。[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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