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官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证明

法官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证明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传闻证据规则,也叫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具体是指除法定例外情况,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

法官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证明

法官通过证据证明法进行诉讼证明,主要就是进行证据评价和证明评价活动[43](也叫作认证和事实认定活动),通过证据评价和证明评价活动,最大限度地弄清案件事实发生的真实情况,达致内心确信,完成诉讼证明。法官运用证据证明法完成诉讼证明主要分两个阶段或步骤完成,一是认证阶段,即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评价活动;二是事实认定阶段,即根据所认定的证据进行证明评价活动。

(一)法官对证据进行认证

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是法官通过证据证明法进行诉讼证明的论据,根据逻辑上的论证或证明规则,要进行诉讼证明,首先应保证论据的真实、可靠性,否则,不可能得出可靠的证明结论,所以通过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首先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证。

1.认证的对象及内容

民事认证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而且包括法院依职权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认证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进行评价;二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所谓证明能力,是指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的问题,是指某项具体的证据材料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被采用到该项证明活动之中。而证据证明力则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又称为证据力或证据效力。考察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主要是通过考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来实现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侧重于对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而证据的证明力侧重于对真实性和关联性、充分性的考察。证据材料如果要被法官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同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明能力是前提。证据的证明能力是解决证据的采纳问题,证据的证明力是解决证据的采信问题,即采纳和采信构成证据认证的两个步骤,采纳是前提,采信是认证的最终结果。证据被采纳,不一定就被采信。但被采信的证据,一定要先被采纳。

2.认证的标准及规则

认证分为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所以将认证标准分为证据的采纳标准和证据的采信标准。

(1)证据的采纳标准

证据若要被采纳,需要符合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标准。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不但和要证事实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而且对于要证的案件事实具有实质上的证明意义,或者说因为该证据的证明,使得案件事实具有更大的存在可能性和真实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应该在主体、程序、手段、证据形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基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证据的合法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程序法律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八种证据的规定。第二,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场见证人的签名。第三,证据的收集必须由法定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据的采纳规则

证据的采纳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提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并需要排除。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决定是否对证据予以排除时,主要考量证据的收集、提取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严重程度,证据的证明价值,非法取证人员的主观过错情况等因素。

②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不具有证据能力。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③意见证据规则。所谓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将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告诉法院据以作证,不得对事实进行推断或发表意见。一般说来,意见证据分为专家意见和非专家意见。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第一,适格的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第二,非专家证人以意见和推理形式作出的证言并非一定不可采,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意见证言是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知基础上的;二是该意见证言有助于正确理解该证言或争议事实的确定。[44]一般来说,普通证人对有关道路、天气、灯光状况以及自然人的年龄、身份、笔迹的意见证据具有可采性。[45]

④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也叫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具体是指除法定例外情况,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英美法系将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一般也作为传闻证据予以排除。之所以设立传闻证据规则,一是因为传闻证据有误传或失实的可能,二是因为律师无法对传闻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我国至今在法律上还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所以总是出现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不过,传闻证据的证明力虽然没有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强,但并非完全不可采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可采:一是尽量传唤传闻证据的原始陈述人出庭作证。二是考虑原始陈述与所陈述事件的发生或存在是同时还是相隔很久。一般而言,陈述时间越接近事件的发生,陈述越准确;事件发生后很久才做的陈述,准确性相对较低。三是传闻证据是经过了几手的传闻。如果张三将陈述告诉了李四,而李四又将陈述告诉了法庭,为第一手传闻。李四又告诉其他人,为第二手传闻。传闻辗转的次数越多,改变的可能性就越大,不准确和误传的风险也越大,证明力一般也就更低。四是考虑有关进行陈述的人是否有掩盖事实或虚假陈述之动机。五是看原始陈述是否经他人刻意编排,或者与他人共同作出,或者为特定目的而作出。[46]

品格证据规则。所谓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行为习惯、品行、性格的证据。品格证据既包括良好品格证据,也包括不良品格证据,证明某人在单位声名的证据、证明某人社会交往方式的证据、证明某人劣迹或犯罪前科的证据,均属于品格证据。一般来说,品格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关于证明作案手法的品格证据;关于证明是否有欺诈或说谎的品格证据。[47]

(3)证据的采信标准

证据若要被采信,需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充分性的特点。所谓证据的真实性,具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关联性既是证据采纳的标准,也是证据被采信的标准,但二者的着力点不同。关联性作为证据的采纳标准,考量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关联;当关联性作为证据的采信标准,考虑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多大程度的关联。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越大,则可采性越高,关联性越小,则可采性越低,甚至不能被采信。所谓证据的充分性,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足以证明该待证事实。证据的充分性既针对单个证据,也可针对一组证据或全部证据。因为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证据既可能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

(4)证据的采信规则

证据的采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时,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最佳证据使用:第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第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②补强证据规则。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在于其证明力的不足,所以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佐证。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就对需要补强的证据作了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③证明力大小或优先规则。所谓证明力大小或优先规则,是指对于同一事实如果有多个证据可以证明但证据之间有相互矛盾的情况出现时,应当比较它们的证明力大小,对于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优先采信所遵循的规则。[48]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就对证据的证明力优先规则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认证的方式和方法

(1)认证的方式

具体来说,认证方式可进行以下分类:

第一,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所谓当庭认证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所举的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当场在法庭上作出认定。所谓庭后认证,是指法官对一方诉讼当事人所举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在法庭上当庭作出认证,而是庭审之后作出认证。

第二,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根据认证主体的数量不同,认证可以分为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两种方式,由一名法官在独任制审判中进行的认证活动叫作个人认证。在合议制审判中,由多名法官共同完成的认证活动叫作合议认证。

第三,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根据认证主体对证据的审查方式不同,认证可以分为直接认证和间接认证两种方式。所谓直接认证,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进行直接审查,比如通过直接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的方式而进行的认证。所谓间接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并不进行直接审查,而是在间接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认证,比如法官对经过公证的证据、仲裁机构已经裁决的证据就可以间接审查的方式进行,二审法院的法官对于一审已经认定的证据也可以实行间接认证。

第四,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根据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数量不同,认证可以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两种方式。所谓单一认证,是指法官每次仅对一个证据进行的认证活动,即一证一认。单一认证方式的优点在于脉络清晰,一目了然。但单一认证容易切断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利于从整体上把握案情,甚至容易导致认证错误

所谓综合认证,即法官对多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包括对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一组一认,是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或按照阶段、或按照共同证明的要件事实等分为几组,然后就某一阶段的证据,或证明某一要件事实的证据分组作出认定。综合认证,是待全案所有证据均已举证、质证完毕之后,再对它们一并加以认定并说明理由的一种认证方式。当然,综合认证也可以在一证一认和一组一认的基础上进行。分组认证或综合认证能使法官比较全面和综合地了解案情,避免出现认证前后的自相矛盾。一般来说,一证一认适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一般适用分组认证和综合认证的方式。

第五,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根据法官对认证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认证分为口头认证和书面认证。法官用口头语言形式所表达的认证叫作口头认证。法官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表达的认证叫作书面认证。当庭认证或者对证据能力的认定通常可以采取口头认证的方式。庭后认证或者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采用书面认证的方式。

第六,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认证可以分为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两种方式。认证过程一次性完成,并不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所进行的认证叫作一步认证。将认证过程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分步骤进行的认证叫作两步认证。案情和证据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采用一步认证的方式;两步认证主要适用于案情和证据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都在自觉不自觉地使用着两步认证的方式。

(2)认证的方法

第一,对单个证据的认证方法。一般来说,对单个证据的认证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①甄别法。甄别法就是根据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逐一进行审查和鉴别,甄别法一般是在对证据初次进行筛选时所使用的方法。

②辨认法。辨认法主要适用于对有形证据的认证,是请接触过该证据或物体的人,对其进行指认和辨别。审判人员在组织辨认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暗示性的语言,辨认完成后,应将辨认过程和结果记入笔录,并由主持人和参加辨认人签名。

③鉴定法。有些证据难以凭审判人员的感觉和直觉加以判断,为此就需要借助于科学技术通过鉴定的方法予以识别。比如对于物体的化学品质指纹、DNA鉴定、产品质量等,可以运用鉴定法。

④侦查实验法。为了审查证人所说的某一现象或者某一勘验结论在特定时间或情况下是否会发生,可以采用侦查实验法予以认定。侦查实验一般可对以下情况加以判断:一是判断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一声音或看到某一事物;二是判断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或完成某种行为;三是判断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是否会留下痕迹。进行侦查实验应遵循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一是侦查实验的时间、条件必须与事件发生的时间、条件相同;二是尽量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使用相同的物品和工具;三是禁止可能会造成危险、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四是侦查实验应反复多次进行以确保实验效果的可靠性,并邀请一定的见证人参加,同时将实验结果予以保密;五是要注意侦查实验结果并不能确切地对特定现象予以证明,还需要辅以其他证据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性。[49]

⑤对质法。对质法主要用来确认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由了解事实情况的两个人,对证言或陈述相互询问和质疑的一种判断证据的方法。可以让对质者分别就所了解的情况进行陈述,然后让另一方对不符合事实的陈述进行质问,由对方就所质问事项进行回答和辩驳。通过对质法可以发现证言或陈述中的矛盾。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庭中实行的交叉询问就是一种对质法。

第二,对组合证据的认证方法。对组合证据或全案证据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认证:

①比对法。比对法就是对案件中两个或多个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所采用的方法。如果比较的结果是二者具有一致性,说明该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如果比较的结果是二者之间不同甚至有较大差异,就需要进一步寻找证据。比如为了证明合同上的签名为原告所写,可以将合同书上的签名和设法提取到的原告本人的签名相比对,如果二者相同,说明该签名是真实的,如果不同,还需要寻找其他证据加以证实。运用比对法进行证明时,要注意进行比对的两个证据之间应具有可比性和相同的证明对象及证明目标。

②印证法。印证法是将若干相关联的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判断,看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呼应,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比如为了证明遗嘱上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以审查两个遗嘱见证人的证言是否一致,他们的证言和遗嘱上的内容是否一致。[50]

第三,对全案证据的认证方法。对全案证据进行认证的基本思路就是需要审查、判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然后看哪一方的证明价值更高、更强、更有说服力,从而最终对全案证据作出认定。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步骤或方法:

①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本案具有相关性。

②审查全案证据与司法认知、推定、自认的事实放在一起,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何人、何时、何事、何地、何故、何情、何物。

③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是否能形成一个有机的、互相衔接的整体。[51]

4.各类证据的认证方法

(1)书证的认证方法

第一,审查书证的证明能力以决定其是否具有可采性。

①审查书证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书证只有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证明关系,才具有可采性。

②审查书证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书证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取得和收集的,则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书证如果未经庭审质证,也不得采为证据。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经当事人认可并记录在卷的,由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采为证据。

第二,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以决定其是否可以采信。

①审查书证的真实性。审查书证的真实性首先需要了解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书证是由谁提供的,制作人是谁,书证是公文书证还是私人书证。

如果是公文书证,应当审查书证是否由公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制作,格式是否规范,是否加盖制作人的印章,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格式符合上述要求,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推定该公文书证为真实。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由审判人员向原制作单位调查、核对,弄清楚该文书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另外,还可以由对该文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提出反证证明其为不真实。

如果是私人书证,主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在形式方面,主要审查该文书是否为本人制作,为此可以审核私人书证的签名或盖章有无伪造和变造之处,必要时可以通过核对笔迹及鉴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一般来说,对私人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提出书证之人证明其真实性,[52]证明的方法可以采用见证人作证证明的方式和核对笔迹的方式。此外,还要从内容上审查该私人书证是否是制作人的真实意思,有无欺诈、胁迫制作书证的情形。

②审查书证的证明力是否充分。其一,使用原件规则。为保证书证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一般来说,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供书证的复制件:一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二是原件非因承担举证之人的恶意而毁损、灭失、遗失;三是原件处于对方当事人的保管或控制下,经依法通知拒不提供;四是原件属于政府机关保存的正式文件或依职权所作的记录;五是经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复印件;六是原件篇幅过大,无法或不方便在法庭上提供,为此可以允许在法庭上提交图表、摘要,但应能够使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前或庭审时查阅与复制;七是法官认为采纳复制件不会导致司法不公。[53]

其二,在商事合同纠纷中文书证据排除口头证据规则。一般来说,在商事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双方以书面合同作为最终的意思表示,则在定约前或定约时产生的口头合同不生效力(定约后产生的口头合同有效),但该口头合同可以用来探求合同的真实意思,以及用来解释内容模糊不清的书面合同的意思。[54]

其三,书证证明力的大小。一是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二是档案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三是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四是私人书证的书写内容如果存在冲突,按下列原则予以认定: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大写优于小写;繁体与简体不一致的,繁体优于简体;手写体与打印体不一致的,手写体优于打印体。[55]

(2)物证的认证方法

第一,对物证的证明能力进行审查。

①审查物证的来源。审查物证的来源主要是审查物证的出处,物证是在何时、何地、何情况下收集的,物证的收集提供者是谁能。首先,物证的来源直接决定了物证是否和待证事实相关,如果要证明一把特定的刀子就是杀人凶器,该刀子必须是从案发现场或犯罪嫌疑人住处提取和收集的,如果是从别处收集和提取的,就不具有相关性。其次,了解物证的收集者是谁,有助于弄清物证是否有栽赃陷害他人的企图。

②审查物证的收集和保管方法。通过审查物证的收集、保管方法,可以了解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规范、合法,如果物证是由司法人员通过搜查、扣押得到的,搜查人员是否办理了搜查、扣押手续,是否出具了有关证件,公职人员的取证活动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从而确定该物证是否属于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由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存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以物证的保管方法、保管过程非常关键,一旦由于物证的保管方法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物证的属性、特征、状态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运用该物证得出的鉴定意见的错误,从而使事实认定出现错误。

第二,对物证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①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审查物证的真实性,主要审查物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客观性。审查物证是否具有客观性,主要审查物证的性状、特征是否发生变化,物证是否为原物的替代物,物证是否为伪造、变造之物。

一般说来,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可以采用以下办法:一是辨认法,即在司法机关主持下,由对物证熟悉或认识的人,比如物证所有人的家属或了解该物证的证人,对该物证加以辨认和识别。辨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物证原来的性状是否发生改变;物证是否有掺假、篡改的可能性。[56]二是比对法。物证要发挥其证明功能,一般需要和其他的物证进行比对,比如将现场提取的指纹和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比对,将合同书上的签字笔迹和提取的书写人的其他笔迹相比对,才能确认该物证是否具有证明力。三是侦查实验法。运用侦查实验法可以验证使用某种工具是否会留下某种痕迹,比如试验作为物证的弹头上的枪膛擦痕是否和实验时所发射的弹头上的擦痕一致。[57]四是物证保管链条审查法,即物证的提取、包装、保存方法是否适当和正确。五是鉴定法。鉴定法可以帮助识别物证的性质和特征,比如血型、痕迹等。

②通过印证法审查物证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关联和印证。物证一般是作为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要具有证明力,需要和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和联系,形成证据锁链,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③审查物证的证明力大小的规则。一般来说,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具有证明力;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物证的来源、流转手续不齐全的,具有较低的证明力,经相关人员补充证明材料后,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原物的保存方法欠缺使得原物性状发生改变的,如果有制作合理、科学的提取笔录和示意证据,那么该示意证据和提取笔录的证明力大于原物。[58]

(3)视听资料的认证方法

第一,审查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

①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主要从视听资料的来源和收集方式入手,审查视听资料是由何人,在何时、何地、何种环境和情况下,以何方式收集的,据此可以了解该视听资料的录制内容是否和案件具有相关性,还可以了解视听资料是在自愿情况下录制的还是在别人的威逼、胁迫下录制的,是在公共场所录制的还是在私人场所录制的。视听资料的录制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单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还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是侦查机关依法录制的,是否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是司法机关依法搜查、扣押获取的视听资料,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个人录制的,要审查该视听资料是否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如果有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私人录音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具有可采性。

②审查视听资料的关联性。视听资料如果和待证的案件事实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将被排除。比如录音带中的录音内容和案件毫无关联,或者并不是有关当事人所说话语,因和案件毫无关联,不具有可采性。

第二,审查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①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有无被拼接、篡改和删减的可能性;其次,还要审查视听资料的录制设备是否正常,如果设备出现故障,直接影响录制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此外,还应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存储、传递、保管方法是否有欠缺和不当之处,有无可能影响视听资料的质量和真实性。

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其一,检验、鉴定的方法。对于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采用重放、慢放、放大、定格的方法进行检验,也可以借助专门的技术及设备进行检验,比如运用声纹鉴定法、摩擦痕迹检验法、磁信号检验法对视听资料进行检验。对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59]其二,运用辨别法。可以聘请专家及熟悉视听资料内容的证人、当事人对相关人的声音及行为人进行辨别。

②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比较。一般的,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具有证明力,不过如果视听资料本身被证明真实可靠,具有合法性,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为视听资料本身具有逼真、形象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0];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具有证明力;同一待证事实存在多份视听资料时,一般的,经公证的视听资料证明力最大,其次是经鉴证的视听资料(请求第三方如国家机关、律师,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别、鉴证,预先将证据效力固定下来的方式),然后是普通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证明力最差;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于无意中拍摄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为诉讼目的拍摄的视听资料证明力最小;国家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于其他视听资料的证明力。[61]

(4)证人证言的认证方法

第一,对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审查证言的真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作证需要具有感知、记忆、表达能力、正确辨别是非的能力,如果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存在缺陷,不具有正确辨别是非的能力,就不能保证证言的真实可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不能采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证言须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否则不具有可采性。证人是否能够辨别是非、是否有表达其意志的能力,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的方法予以审查确定。

②审查证人的品德。品德好、觉悟高、顾虑较少的人所作的证言可靠性一般比较高,而一个善于撒谎、品德和觉悟较低、顾虑较多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真实性和可靠性较差。

③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来说,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密切关系、仇怨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可靠性较低。而一个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中立证人所作的证言,就比较可信。

④证人感知案件时的客观环境及条件。证人感知案件时的外部环境会影响证言的准确性、可靠性,比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等因素都会影响证言的形成,白天和晚上、月朗星稀的晚上和月黑风高的晚上、安静的地点和噪声如雷的地点所形成的证言质量会有很大差距。

⑤审查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比如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胁迫、收买、指使等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如果有,该证言必定不具有真实性,甚至完全是捏造事实、颠倒黑白。

⑥审查证言的来源。证言的来源会影响证言的可靠性,所以要查清证言是通过证人的亲身感知获得的还是通过道听途说获得的。如果是道听途说获得的证言,在国外根据传闻证据规则将会被排除。我国虽然没有实行传闻证据规则,但需要对通过道听途说获得的证言进行调查、核对。

⑦审查证言的内容。首先,分析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是否有前后不一致之处,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和相互印证,如果不一致,说明该证言是虚假的。其次,还要分析证言是证人对事件的直接感知,还是分析和推断,如果是对事件的分析和推断,除非是专家证言,普通证人所作的分析和推断不具有可采性,除非该分析和推断是建立在证人的经验基础上的某些常识判断,并且基于证人的感知和对确定争议事实有益,否则普通证人对事件的分析和推断不具有可采性。

对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对质的方法。比如英美法系实行的交叉询问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审查证言真实性的方法。二是对比法。具体可以采用纵向对比的方法和横向对比的方法进行对比,所谓纵向对比法,就是将同一证人所作的证言进行前后对比;所谓横向对比法,就是将该证言和其他证言、其他证据进行对比。三是鉴定法。采用鉴定的方法可以确定证人是否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四是观察法。我国古代司法机关所使用的“五听”断案方法,就是通过观察证人的言语、表情、呼吸来判断证人所言是虚还是实,“五听”断案的方法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意义。[62]

第二,确定证言的证明力。确定证言的证明力可以采用以下规则:不能分清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具有证明力;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证人对同一事实所作的不同证言,顺序在先且及时作出的证言的证明力大于其后作出的证言的证明力;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内容稳定、前后一致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内容不稳定、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情绪稳定、生理和心理健康、认知能力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大于认知能力差、顾虑多、生理和心理有缺陷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63]

(5)当事人陈述的认证方法

第一,审查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www.xing528.com)

①可以审查当事人陈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当事人陈述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当事人陈述是不是在存在威胁、通谋或压制的情况下作出的。

②审查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是否与案情相符,和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审查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当事人陈述,其主张不予支持,除非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

(6)鉴定意见的认证方法

第一,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①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首先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指定。如果人民法院未与当事人协商即自行指定鉴定机构,而当事人不同意的,鉴定意见一般不可采纳。[64]

②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问题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

③审查鉴定人是否和案件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等需要回避的情况。

④审查鉴定人是否在鉴定过程中受到外在的不利于进行公正鉴定的种种不利影响,比如是否有徇私、受贿和故意作伪证的情况。

第二,审查鉴定文书是否合格。鉴定文书应按照规范的格式制作,并显示鉴定人的签名和执业证号,否则,不具有可采性。

第三,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只有检材真实可靠,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为此就应当认真审查检材的发现、提取、处理、固定、储存、传递过程是否规范和科学,有无导致检材性状发生变质的可能。

第四,审查鉴定意见所依赖的设备和方法是否科学,操作过程是否规范。鉴定意见所依赖的设备要求精密、运行正常,所运用的方法要求恰当,操作过程要求规范,否则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比如,对新鲜血迹的检验方法和对陈旧血迹的检验方法就不相同。鉴定意见所使用的原理和方法应该是特定领域内所普遍接受的。而且鉴定过程一般都规定了规范的操作过程和程序,否则难以保证结论的正确,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所雇佣的顶尖律师团队就对警方的血迹鉴定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提出了质疑,最后导致警方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可采性。

第五,审查鉴定意见的论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鉴定意见,是借助充分有效的论据——检材,加上科学合理的推理方法得出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难以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应当注意的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不能以鉴定距案发时间的远近、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鉴定人的职称高低作为依据,而应当以鉴定过程及方法的科学性为依据。[65]

第六,审查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鉴定意见只是用来认定案件的个别或部分事实,鉴定意见要发挥其证明功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另外,需要审查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是否能相互印证。如果有矛盾,需要进一步查找原因,如果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说明鉴定意见是正确的。

(7)勘验笔录的认证方法

勘验笔录是司法人员凭借自己的感觉,通过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观察、检验所得出的有证明价值的案情记录。勘验笔录对于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判断损害的结果和程度,记录物品、痕迹的存在状态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因勘验笔录涉及的范围广,对案件事实具有综合证明作用。对勘验笔录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勘验笔录的合法性。勘验笔录要具有合法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勘验主体应当是依法有权进行勘验的合法主体,勘验主体对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勘验主体进行勘验,除紧急情况外,主体应不少于二人。

②勘验主体对民事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单位派员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也应当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执行)。

③勘验完成后,应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并由勘验人、当事人、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如果勘验主体不合法、主体少于二人进行的勘验、未持有效证件进行的勘验笔录、勘验笔录违反见证人在场规则及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的签名,该勘验笔录不具有可采性。

第二,审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

①审查勘验笔录是否忠实、全面地对现场、人身进行了记录。对现场的描述有无遗漏和歪曲之处,文字表达是否确切,使用的数字是否准确,笔录是对勘验对象的客观描述还是勘验人的主观推断和猜测,笔录完成后有无被伪造和篡改的现象。

②审查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审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提取的物证是否相互印证和吻合,现场记录的文字和现场的拍照、录像、绘图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相互照应,有无矛盾和抵触之处。如果不一致,应当仔细核对,查找原因。

③审查勘验人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因为勘验人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都会影响勘验笔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相比较来说,由业务水平高,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的勘验人进行勘验所得的结论,其可靠性、真实性相对较高,而业务水平低,工作马虎、懒散的勘验人所得的勘验结论,其真实性、可靠性可能会令人怀疑。

第三,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有瑕疵的勘验笔录,应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其证明力。对于同一证明对象,先后制作了两份勘验笔录,如果后来制作的勘验笔录是对原有笔录的补充,则前后两份勘验笔录均有效,因为二者只有结合起来证明力才完整;如果后来制作的勘验笔录是因为原有笔录的失实而重新制作的,则原有笔录失效,只有现有笔录有效,因为现有笔录的重新制作就是对原有笔录的否定。[66]

(8)电子数据的认证方法

第一,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数据只有具有合法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入手。电子数据如果通过窃录方式、非法搜查、扣押方式,在电子商务纠纷中通过非核证程序(对电子商务依赖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审核并签发核证证书)取得,就不具有可采性,[67]比如以秘密方式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的证据录制,就是非法的。如果通过电信公司获取用户的IP地址,并将该IP地址告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借助用户的IP地址获取其物理地址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就是合法的。

第二,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对计算机等设备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再加上电子数据的原件和复印件难以区分,这就使得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因而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除了采用直接的方式外,还应该同时采用间接的方式予以认定:

首先,证据证明法,即通过相关的外部证据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①通过了解情况的证人证言来证明。主张者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说明电子数据正如他所声称的那样,来证明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证言的证人可以是制作了电子文档的人,或者是使电子数据保持在电子格式状态的人。

一般来说,一个验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证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事实,说明电子数据信息的创建、获取、维护和保存过程没有变更或改变,或者说明系统的结果或者系统过程确实如此。未能提供这样的证词可能导致电子数据不具有证据资格。[68]

②通过样本比较法加以证明。不论是专家证人或者事实的审理者都可以通过将证据和已经证明为真实的样本证据相比较,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这种方法最初用于证明笔迹和签名的真实性,最近也用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69]

③运用证据的独特特征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可使用下列间接证据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外观、内容、实质、内部状态,或其他独特特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证明证据真实性的方法。

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电子邮件或文本消息来自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另一个人的屏幕名称,法院经常会发现电子邮件或文本消息是来自所谓的发送者的一个真实的沟通。这是特别真实的:电子邮件的内容或文本消息附加地显示了的证据真实性的标记。

在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明中可能涉及使用“哈希值”或“元数据”。一个哈希值是独一无二的数字标识符,可以分配到一个文件中,一群文件,或文件的一部分,基于一个标准的数学算法应用到数据集的特点中,电子文件哈希值可能构成的显著特点可以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元数据是用来描述信息、历史,跟踪或管理电子文档的。这种关于“数据的数据”的证据可能构成独特的个性,可以据此验证其真实性。然而,这证实的方法不是绝对安全的,网络管理员和其他用户在同一网络可以访问或改变存储在网络计算机上的电子文件。[70]

④公共记录或报告

计算机文档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鉴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特定的书面文书经法律授权记录备案,或事实上记录或备案在公共办公室。或一个所谓的以任何形式出现的公共记录、报告、报表或数据编译,来自于对这种特点的物品进行保存的公共办公室。证据主张者只要表明,取出该记录的办公室是法定的记录托管者,这可以通过被授权行使托管权利的工作人员的证言来证明,或通过被授权保管该记录的公共部门的证明证书来证明。[71]

⑤程序或系统的描述。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录入、存储、传送及收集过程是否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比如应当检查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可靠和稳定,录入者的操作规程和方法是否规范,电子数据在传送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及程序是否可靠,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质量和性能是否可靠,电子数据在存储、传送过程中有无被修改、删减、伪造、变造的可能等情况。该类证据可以显示出产生一个精确的结果的过程或系统。这种方法通常被用于验证产生或者存储在计算机上的证据。以下11个步骤可用于认证存储或产生于计算机中的记录:

a.业务中使用了电脑。

b.计算机是可靠的。

c.业务开发了一个程序将数据输入到计算机中。

d.程序已经内置安全措施以确保精度和识别错误。

e.业务使计算机处在良好的状态。

f.证人使计算机读出某些数据。

g.证人使用适当的程序来获得输出信息。

h.证人获取输出信息时,计算机处于工作状态。

i.证人承认展示件是计算机的输出记录。

j.证人解释他或她是如何识别计算机的输出记录。

k.如果输出记录中包含奇怪的符号或术语,证人向事实审理者解释符号或术语的含义。[72]

其次,间接认定法,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①采用自认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自认和认可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②由第三方作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采用由第三方作证或具结的方式予以证明。即由有机会接近或监控计算机并且具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第三方作出书面证明,证明该电子数据属实。

③采用推定的方式。通过证明计算机系统在关键时刻处于正常状态,推定由该计算机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通过证明电子书证附有电子签名(比如口令、密码、数字加密、生物特征识别)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就可以推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正常业务活动中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推定其为真实。

④采用鉴定的方式。如果电子数据经适格的掌握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的专家鉴定证明特定的电子数据未遭修改,就可以证明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73]

此外,不同种类的电子数据具有不同的鉴真方法,具而言之:

①电子邮件和短信的真实性证明方法

a.得到信息发送方的承认。这样的信息的真实性很容易得到验证,如果主张者可以确保获得信息发送方的承认,证明信息是发送方所拟定并发送的。

b.收件人或非收件人的知晓。收件人或非收件人知晓信息被发送,就可以验证电子邮件或文本消息的真实性。

c.证人证言。证人证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无线电话运营商是如何负责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文本消息的,这些消息是如何存储和检索的,都可以对这样的消息进行真实性证明。

d.和样本信息进行比较。将电子邮件或文本消息和其他证明为真实的电子邮件或文本消息相比较,可以用于验证电子邮件或文本消息的真实性。当发送方/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没有任何识别标记时,该方法特别有用。例如,电子邮件地址“joe.smith@doj.gov”,表明该地址很可能属于乔史密斯,大概在属于政府部门的司法部工作。邮件地址“MerrittDC@aol.com”中不包含相同的明显的标识符,但是将来自“MerrittDC@aol.com”地址的电子邮件与之前的来自同一地址的、已经过验证的电子邮件相比较,就可以验证后来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即使它与前面的邮件相比,不包含相同的信息。[74]

②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证明方法

一个主张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聊天室通信的真实性:一是宣称是发件人的那个人已进入电脑进行聊天;二是在进行聊天的同时聊天被告承认进行;三是聊天使用的屏幕名称由被告创建;四是聊天的内容类似于被告承认的聊天内容。此外,主张者寻求承认聊天室对话的转录内容,必须确保该记录准确地反映了谈话。剪切和粘贴部分聊天记录,改变了语境沟通或不保存时间完整的聊天(例如,一个聊天室贴出的时间戳是在下午1时后,下一个聊天室带的时间戳是12时45分),可能增加聊天记录的猜疑,这样的聊天记录就无法恰当地被鉴真。

证明聊天室记录单一个更大的挑战是证明参与者的身份。没有面对面的互动,屏幕上的名字往往没有给出任何提示来表明用户的真实姓名,确定谈话的参与者通常是一个很难克服的障碍。为证明聊天室记录单,当事人经常使用间接证据,如证人作证,她曾与一个特定的屏幕名称沟通,从屏幕上名字的反应不会感觉他们不是一个特定的人,其他人没有动机去模仿该特定的人。[75]

③网站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方法

网站内容的鉴真包含三个不同的问题:其一,网站上实际上有什么内容;其二,证据展示件或证词是否能准确反映网站内容;其三,如果是这样,它是否归因于网站的所有者。要解决这些问题,主张者必须提供熟悉网站的证人,证明打印输出准确地反映了页面的内容和电脑页面上的图片,该打印输出正是源于此。

鉴真一个网站的内容,当打印输出物包含独特的特点,结合间接证据,显示打印输出物正如它所声称的那样。根据不同的特定网站,网站打印输出的证明方法往往会不同。例如,当打印输出来源于信誉良好的商业网站,就不用受到太严格的审查,因为它不像博客的内容那样容易操纵。[76]

④电脑生成的记录的真实性证明方法

电脑生成记录的真实性通常通过了解该记录生成、存储、保存过程的证人证言来证明。可以要求证人表明了解特定记录系统,该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这不需要计算机程序员或专家作证其准确性和错综复杂的特定计算机程序。主张者只要证明记录足够精确,公司在其商业行为中依靠这样的记录。[77]

第三,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①电子数据复制件经过公证、自认、与原件核对、鉴定等方式确认后,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②一般来说,经公证的电子数据,其证明力大于非经公证的电子数据。

③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大于为诉讼活动而专门制作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④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最高,由中立第三方保存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最低。[78]

(二)法官对事实进行认定

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是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将没有证明能力的证据排除出去,剩下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并据此对每个待证的案件主要事实或法律要件事实逐一进行评价,通过衡量、比较本证方和反证方的证明力大小,对单一的案件事实和全案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认定。具体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分为以下步骤:

1.首先明确事实认定的主要客体或目标——本证方和反证方各自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和主要事实有哪些,以便评价双方的证明力谁大、谁小。

只有明确了各方的证明客体和目标,法官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证明评价。比如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方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主要有四个:违法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和违法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被告方可以具体地针对这几个要件事实提出反证。

2.在双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中,先分清哪些案件事实已经经当事人自认、法官司法认知、法律推定、表见证明而无须证明,并详细列举出免证的事实和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3.就每一个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分别列举出本证方和反证方证明各自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并对双方所持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和衡量。

要对双方的证明力进行衡量,首先需要列举出各方所依赖的证据,随后再看每一方待证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抑或是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的情况,然后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价:

(1)案件事实能否认定取决于本证方和反证方的证明力比较。案件事实是否得到证明,能否作出最终的认定,不是取决于原告一方的证明力,而是通过比较本证方和反证方的证明力,看哪一方的证明力更大,就认定哪一方的案件事实得以证明。

(2)一般来说,孤证不能定案,但是无疑点的,证明力确实、充分的视听资料除外。如果案件事实只有一个间接证据,肯定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即便是直接证据,如果只有一个,比如只有一个人证,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定案。但是如果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是视听资料,该视听资料比较逼真、清楚、形象地反映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比如关于某交通肇事案的录像资料,该视听资料没有任何瑕疵,证明力可靠、充分,那么,仅凭该视听资料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3)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多个言词证据,如果能够相互印证,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定案。[79]如果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有多个言词证据加以证明,这几个证人互不认识,无串供可能,言词证据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但在具体细节上不相同(几个言词证据如果在细节上完全相同,串供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凭借这几个言词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4)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是一系列的多个间接证据组合起来,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并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被查证属实,每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融贯、相互印证,间接证据与其他已查证的事实之间没有矛盾,保持协调一致,共同针对案件主要事实组成一个有逻辑性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唯一的。[80]

②运用间接事实推出主要事实的过程中,推出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力取决于推理的大前提——经验法则的可能性大小和小前提——间接事实的可靠性程度。将必然真实性的经验法则作为间接推理的前提推出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力,大于将或然真实性的经验法则作为推理前提推出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力。小前提——间接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程度越高,推出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力越高,反之,则证明力小。

(5)反证方对于本证方推定事实的反驳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依推定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法律推定的事实,反证方承担的是本证的证明责任,对该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应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对于经由事实推定推出的待证事实、表见证明事实,反证方的证明力达到动摇法官已对该推定事实形成的心证即可。

4.衡量双方对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是否已经全部证明。在对双方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进行衡量时,既要衡量自认的事实、法院司法认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表见证明的事实,也要衡量经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有一项未得到证明,就应视为未完成证明任务和目标,相应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