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
法官进行证明评价或事实认定等诉讼证明活动,需要依赖一定的证明标准或证明尺度,否则诉讼证明就失去了方向和目标。所谓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诉讼证明评价过程中,对待证的案件事实获得内心确信所依赖的尺度或标准。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
1.证明标准具有理念性、无形性、模糊性的特点。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存于心中的一种理念,它无法用确切的数量来表示,具有理念性、无形性、模糊性的特点。
2.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的特点。证明标准虽然具有无形性,但该标准却是客观存在的。
3.证明标准具有多元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并不是单一的,不同的待证事实,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应然层面的证明标准和实然层面的证明标准不可能相同,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也不可能相同。
4.证明标准对诉讼证明活动具有指导性。证明标准不但可以指导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等诉讼证明活动,而且对法官的证明评价活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官只有依据证明标准才可以判断出某个事实,乃至全案事实的证明是否已达致内心确信的程度。(www.xing528.com)
5.证明标准通过法官的心证程度得以把握和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目的都是使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张,或者说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法官心证形成的依据就是证明标准,所以证明标准最终需要通过法官的心证程度来把握和体现。
(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容具有层次性,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在应然层面上,民事诉讼证明应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将客观真实说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受到人们的颇多非议,他们认为民事诉讼证明的时限性、自认、推定制度的存在,使得民事诉讼证明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应当实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在实然的层面上,这种说法颇有道理。但是人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美好理想的追求和向往,毕竟在诉讼证明实践中,通过当事人和法官的证明活动,对有些案件事实的证明和认定还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设定一种应然层面的证明标准,更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应当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终极目标和最高追求。
2.在实然层面上,根据证明对象对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当事人的证明是围绕着证明对象而展开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如果证明对象对裁判结果非常重要,则应当适用高证明标准。反之,则应当适用低一点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五大类: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外国法、地方性法规、经验法则。一般来说,实体法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经验法则的重要性强于程序法事实,这是因为实体法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经验法则和程序法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实体法事实和法律法规是裁判者作出裁判的两个直接前提,只有前提正确了,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性。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处于大前提的地位,其合理性也关系着事实认定结果的合理性。相对来说,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可以规定得稍低一些,因为它们离裁判结论比较远,即使在这些事实上出现错误,其波及范围也相对有限。由此,我们认为,对于实体法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经验法则的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这样的程度,证明某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对程序法事实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对该事实的证明只要证明到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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