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证明中,当无法用证据直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但对该事实又必须作出认定的情形下,为了使诉讼活动继续向前推进就可以采用推定进行诉讼证明。
(一)推定的概念和特征
推定是根据事物之间存在的常态因果联系,根据前提事实的存在,运用经验法则,推理出另一事实也存在的一种诉讼证明方法。推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推定是司法证明活动中一种运用逻辑法则进行判断、证明的方法。推定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其中有大前提——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小前提——基础事实,和结论——推定事实。
2.推定的结论具有或然性,所以其推定结果,允许当事人运用反证加以推翻。推定的确定性高低根据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高低而定,如果推定的大前提——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高,则推定结论的可能性程度就高,反之,则低。
3.推定只是诉讼活动中的一种辅助的证明方法,凡是能够运用证据直接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用推定加以证明。
(二)推定的构成要件
1.基础事实必须是经过充分证明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特征的事实。
2.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般来说,不外乎以下三种关系:(1)两事实间互为因果关系;(2)两事实间为主从关系;(3)两事实间为互不相容关系。
3.对于推定出来的结论事实应无反证加以推翻,否则,该推定结论不能成立。(www.xing528.com)
(三)推定的分类
1.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根据推定是否已上升为法律规定,可以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其中法律推定又可以分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又可分为法律上之权利推定和法律上之事实推定。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是一种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的法律推定,法官必须予以执行,并不涉及基础事实、推定事实及作为大前提的经验法则,其性质实质上不是“推定”,而是“规定”和“设定”,若存在甲事实,法律上视乙事实也存在,使甲事实与乙事实发生相等或相同的效果。可见不可反驳的推定实际为实体法上的法则,并非一种真正的推定,法律上的“拟制”就是一种不可反驳的推定。所谓法律上之事实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从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出另一待证事实存在的情形。法律上之权利推定是指,法律就某权利或法律关系于现在是否存在加以推认的法则。法律推定是立法者已经把稳定可靠的经验法则上升为法律,更多地体现了立法者的审判意图和某种政策实施是预先设定的审判者在具体职能活动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适用规则。对于法律推定,法院必须适用。一旦当事人主张并且证明了基础事实的存在,法院就必须根据法律推定直接确认推定事实的存在或者当事人特定权利的存在。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法律推定的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反面证明(实质上相当于对方提出本证)予以推翻。事实推定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不是立法上的强行规定,法官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2.根据推定事项主题的不同,可以将推定分为事态推定、权利推定、行为推定、原因推定、过错推定、意思推定、明知推定与目的推定等。
(1)事态推定。当对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事态如人、物、事等客体的内容、性质、特征或状态不明确时,可以根据相关的基础事实推定出特定事态的存在。比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宣告死亡的推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就是对人的生命状态的立法推定;关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顺序的推定等。
(2)权利推定。当某种权利归属不明确时可以依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出某种权利的存在。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行为推定。当对现实生活中某行为的性质、对象、特征不明确时,可以根据基础事实对该行为的性质、特征等作出推定。比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关于对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行为和受遗赠人是否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推定。
(4)原因推定。在对某事物发生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出某事物发生的原因事实。比如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推定加害人的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加害人的污染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加害人若要摆脱败诉的风险,需要证明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
(5)过错推定。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当对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不明确时,直接根据导致的加害后果推定加害人存在主观过错,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因建筑物上的设施或者搁置物发生倒塌、坠落等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依据损害事实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所有人若要推翻该推定,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6)意思推定。当行为人的意思不够明确时,可以依据基础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推定。比如《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代理意思表示的推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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