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要想使自己避免因原告的起诉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就需要想出各种办法来反驳和抗辩原告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动摇法官对原告案件事实所形成的确信。具体地说,被告的反驳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可以针对原告的论题——证明对象进行反驳
1.可以指出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赖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或者该法律规范可以作其他后面的解释,从而得出原告的证明对象是错误的。[69]
2.对原告所主张的要件事实直接予以否认。被告指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单纯否认,直接否认对方所主张事实为非真实的。二是间接否认,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以间接的方式予以否定,即找出一定的理由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予以否认。比如对方主张双方存在金钱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可以提出该关系为赠与关系并非借贷关系的事实作为理由来予以否认。三是推定否认,以不清楚或不知道对方的事实为理由予以否认。[70]
3.通过抗辩方法来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实体法上的抗辩。实体法上的抗辩又分为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所谓权利抗辩是指通过主张形成权的方式来消灭或排斥对方所主张的权利。比如通过主张解除权的方式来消灭对方的债务履行请求权。所谓事实抗辩是指通过主张已履行、意思表示错误等事实来抗辩对方的主张。(2)诉讼法上的抗辩。通过主张诉讼法上的事实来抗辩对方的主张或请求。比如可以通过主张诉讼要件欠缺来排斥对方的诉讼请求。[71]
(二)针对原告的论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反驳
针对原告的证据方法进行反驳,就是指出原告所提交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明力,请求法院对该证据不予以采纳和采信。具体针对证据所进行的反驳,实际上就是在质证程序中所运用的各种质证方法,具体可参见本章第五节的内容。
(三)针对原告的证明或论证方法予以反驳
1.指出根据原告所引用的法律规范及证明的事实推不出原告所主张的结论。
2.指出证据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具有实质的关联性。
3.运用反证或相反证据推翻原告在证明中所运用的推定。推定可以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类型,其中法律推定又可以分为法律上之权利推定和法律上之事实推定,对于不同的推定类型,被告可以采用的反驳方法也不同,下面我们分别详细论述。
(1)对法律上之事实推定的反驳方法
所谓法律上之事实推定是指,法律上规定,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出另一待证事实存在的情形。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法律上规定事实推定,目的在于减轻或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此种推定未必正确,所以允许对方当事人举出反证加以推翻该事实推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举出反证,此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才能免除举证责任,法院可以不经证明,将被推定事实采纳为判决基础。对法律上之事实推定,被告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予以反驳:
第一,运用反证对法律上之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予以反驳,通过证明前提事实的虚假,来动摇法官业已形成的心证。比如法律上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申请宣告该失踪人为死亡人,实际就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一种事实推定,根据该公民失踪四年的前提事实,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推出其死亡的事实。如果被告提出前提事实上存在瑕疵,比如该公民失踪并未满四年,就可以动摇法官已形成的关于该公民可以推定为死亡的心证。
第二,运用本证针对法律上之事实推定的结论——推定事实予以反驳。被告要想推翻法官借助法律上之事实推定形成的对推定事实的心证,还可以针对推定的结论——推定事实予以反驳,即提出存在与推定事实相反的事实。比如针对公民失踪四年的死亡推定,如果能提出相反事实的存在,比如该公民在其他地方重新出现,即可推翻法律上之事实推定的效果,被告此时所提出的相反事实的证明,为本证,不是反证。本证和反证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本证应使法院对待证事实达到确信才算举证成功,而反证仅需动摇法院原已对待证事实所形成的确信即可,并不需要法院对该相反事实形成确信。[72](www.xing528.com)
(2)对法律上之权利推定的反驳方法
法律上权利推定是指,法律就某权利或法律关系于现在是否存在加以推认的法则。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些都属于法律上权利推定。在进行法律上权利推定时,从推定中获得利益的当事人,首先应当主张其权利的存在,其次还应当举证证明推定出发点的事实,比如主张自己对作品享有所有权,须证明自己在作品中的署名为真实;但对于权利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必为主张或证明。[73]被告若要反驳原告基于权利推定导致法官所获得的心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对法律上之权利推定之前提事实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从而动摇法官对该权利推定业已形成的心证。比如可以证明共同占有人之一并非事实上的合法占有人,从而推翻对财产共同共有的推定。
第二,可以通过对造成目前权利状态的所有发生原因之事实进行剖析,证明该占有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或者为无权占有等事实,或者通过证明存在某种消灭权利状态的原因之事实的存在等方法予以反驳。此种证明为本证,应该使法官对该待证事实达致确信的程度。比如可以证明该占有人为承租人,并出示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的事实,或者证明该占有人为辅助占有人。还可以证明该占有导致的原因是由于自己对物的遗失或者被盗窃所造成的。
第三,证明自己对客体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权利之间的不相容性,来对抗原告根据权利推定所获得的权利。如果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该客体享有合法的权利,根据物权法上“一物一权”的原理,就可以对抗原告依据法律上权利推定所获得的权利状态。[74]
(3)对事实推定的反驳方法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已经被证明的间接事实通过经验法则推定出待证事实。事实上的推定之运用,属于法官自由心证范围,法官可以依职权加以推定,但允许当事人运用反证加以反驳和推翻,具体地说,被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对事实推定予以反驳:
第一,针对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予以反驳。如果被告能够提出反证证明该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不真实,就能够动摇法官就事实推定所形成的心证。
第二,针对经由事实推定得出的推定事实予以反驳。这种反驳方法是通过提出反证证明推定事实的不存在或不真实,从而排除事实推定的效果。
第三,针对事实推定中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反驳。事实推定是借助经验法则从已被证明的间接事实推出待证事实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如果被告提出从该事实推定中的前提事实推不出推定事实,比如指出事实推定中所使用的经验法则不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导致推定结果有误,从而使法官对通过事实推定证明的待证事实重新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4.运用反证反驳原告的表见证明方法。表见证明是借助并依据生活中反复出现的典型事象中归纳出的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从已经被确认和证明的案件事实中推出其他待证事实。表见证明主要用于推定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事实的存在。被告如果反驳原告借助表见证明从已证事实推出待证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等事实,需要证明自己对损害不存在过失,或者该损害并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具体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被告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积极履行谨慎义务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并且具体说明造成损害的原因,从而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无过失。比如司机将车开到人行道上撞伤了人,通过表见证明一般推定司机有过失。对此作为被告的司机可以说明自己一向谨慎驾驶,从没有出现过事故,这次之所以将车开到人行道上,是因为道路前面有一名儿童在跑,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才将车开到人行道上,据此来证明自己无过失。[75]
(2)被告可以提出反证证明案件不适用于表见证明。表见证明是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典型事件中抽象出的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作为推定的依据,并从已证事实中推出待证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表见证明中所适用的经验法则不具有普遍性和高度盖然性,因为该事件并不具有典型性,这样通过直接瓦解表见证明的适用,动摇法官通过表见证明获得的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的确信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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