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方法概览
1.一证一质法。即每提出一个证据,马上由对方进行质证。该质证法主要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以及双方对证据有重大争议的情况。
2.分组质证法。即将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若干组,等出示完一组证据后,再由对方质证,直到按组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全部质证完毕。分组质证法主要适用于比较复杂的案件。比如可以按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法定的证据分类方法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要件事实进行分类,还可以按照原告、被告方的证据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事情发生的阶段进行分类。
3.综合质证法。即原被告双方将所有的证据都出示完毕,才开始以辩论的方式进行质证。该种质证法虽然可以节省时间,但不易保证质证的效果,特别是对于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更是如此。所以综合质证法仅限于争点单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61]
(二)对实物证据的质证方法
对实物证据进行质证,主要是从实物证据的内容、实物证据的特征或外在形式以及证据的来源等几个方面提出质疑。对实物证据的特征和外在形式,可以通过辨认、鉴定和勘验来辨别。对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可以通过询问制作者、保管者、提取者、收集者,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来衡量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比如对书证进行质证,除了考察书证的来源、收集提取经过和所要证明的问题外,主要从书证的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两方面进行。关于书证的形式证明力,主要考察书证有无伪造、变造之处:公文书证可以通过制作单位来查验,也可以鉴别公章的真伪;对于私印文书,可以通过核对笔迹和印章来辨别真伪,必要时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对于书证的实质证明力,可以考察其所反映的思想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和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否有关联,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等。
对物证的质证,主要从物证的来源、物证是否真实及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进行质证。具体地可以考查物证的提取者是否对物证进行了妥善保管;物证的外部形态、属性及其变化情况;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相互印证和联系。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也主要从视听资料的来源、真实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证。为此,应当要求在法庭上播放视听资料,并要求对方说明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手段、制作技术、制作设备、所要证明的问题;如果视听资料是通过偷录、偷拍的方式获得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就不具有证明能力,应当被排除;如果对方提供的是复制品,应要求对方说明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如果怀疑视听资料有拼接的嫌疑,还可以采用科学鉴定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62]
(三)对于言词证据的质证方法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主要采用询问的方式,包括法官询问和当事人交叉询问,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法官询问为主导。
在美国的交叉询问中,对证人证言的技术性询问方法较有特色,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律师一般从以下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质疑和询问:第一,证明证人对证言的形成存在偏见或成见或利益,如可以证明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第二,证明证人感知能力的缺陷,如听觉、视觉、嗅觉、记忆力有问题。第三,证明证人精神状态上的缺陷,如酗酒、吸毒等,从而质疑证人的认识能力,以便减弱或消除证言的真实性及可靠性。[63]第四,质疑证人的品格。第五,提出证人曾有重罪前科,从而质疑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第六,提出证人现在的陈述与此前的陈述不一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64](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对证人证言的询问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证人证言的来源,比如证言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二是证人的作证资格,对此可以从了解证人的基本情况入手,比如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等;三是证言本身的真实性,对此可以衡量证言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证言内容的真伪,证词前后有无矛盾之处,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衔接与印证关系或因果关系。[65]如果是书面证言,还应当检查证言上有无证人的签字。
制作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一般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二是鉴定意见所依赖的送检材料是否真实、可信及充分。三是鉴定意见的作出是否有科学依据,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及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比如美国轰动一时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辩方律师通过对DNA鉴定意见的作出过程不规范的关注(需要用棉球蘸着血,等风干后再放入证据袋中,但警方和鉴定者却没有遵守鉴定操作规范,以致给辩方留下了可辩之机),成功地进行了质疑和辩护。四是,还可以质疑鉴定意见的相关性。即使某一鉴定意见过程合法、内容真实,但是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具有相关性,也没有证明能力。比如原告甲诉被告乙故意伤害造成自己颈椎损伤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被告律师却举证说明原告的颈椎损伤是在两年前造成的,与被告无关,从而借助鉴定意见不具有相关性进行质疑和辩驳。
(四)电子数据的质证方法
电子数据的真实与否离不开其所处的封闭式或开放式的电子系统环境,电子数据质证活动要求的技术性很强,需要使用专门的软件工具。要让那些仅具有普通知识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识别出电子数据在传递、保管的环节是否发生过潜在的实质变化有点勉为其难,难以辨别和判断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那么用什么方法能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电子数据进行有效质证呢?国内学者提出了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这项制度要求所选的专家应当从事计算机法庭科学的全职工作,不但熟悉IT领域中法庭技术方面的最新发展,而且熟悉处理电子数据的公认标准。[66]
(五)质证时的提问方法
律师进行质证,必然会向证人、当事人、鉴定人提问和询问,如何询问和提问,关系到质证的效果,所以提问方法很关键。一般的,提问前先要认真地听取证人、当事人及鉴定人的陈述和作证,然后再进行提问。具体的,可以采用以下提问法:
1.探测式提问法。用于了解证人作证的心理和态度,可以提出以下问题:“你如何看待到庭作证”“你如何看待被告”“对本案你有什么看法”等问题。
2.揭露式或反问式提问法。当发现证人、当事人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时,可以就矛盾点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出解释和回答。
3.跳跃式提问法。如果发现证人故意作伪证或者言词中存在诸多漏洞,可以采用跳跃式提问法,即忽前忽后、忽左忽右进行提问,目的是跳过被质证人已设防的问题,使其措手不及、防不胜防,从而露出破绽和马脚。
4.相容式提问法。对于一些比较消极和具有抗拒心理的证人,可以采用循循善诱的提问法,先问一些简单的、看起来容易的问题,使其在不知不觉的回答中道出实质性的、关键的问题。[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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