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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方法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与案件无关、明显重复的不必要的证据,法院可能不允许出示。出示物证时一般还应当出示表明该物证来源的证据,如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提取人的证言,以增强物证的证明能力及证明力。当事人陈述应该以言词的方式进行,当事人陈述被记入法庭笔录,并由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民事举证方法与注意事项

(一)物证的出示

1.出示物证的步骤

出示物证应首先将物证进行编号和做标记,比如1号证据、2号证据等。其次,需要向法庭提出出示物证的申请,法庭同意后再予以出示。对于与案件无关、明显重复的不必要的证据,法院可能不允许出示。最后,由当事人双方依次对物证进行出示,并由对方当事人或证人对物证进行辨认或鉴别其真实性,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出示的物证有异议,就需要通过质证决定该物证是否具有可采性。

2.出示物证的要求

(1)出示的物证一般要求为原物,特定情况下可以出示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及种类物。物证一般要求出示原物,如果物证的形状和体积比较大,或者为有毒和放射性的物体,无法或不便于在法庭上出示的,当事人可以出示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如果原物已经毁损或灭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向法庭进行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并提供该物的复制品、照片、录像,必要时还应提供该物证确实存在过的其他旁证;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向法庭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2)物证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具有相关性。所以在出示物证时,应当向法庭描述物证的来源、外部特征、所要证明的事项。并由对方当事人对该物证发表意见,比如是肯定还是提出异议等作出明确的回答,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3)出示物证一般采用“一物一证”的原则。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物证,也应当分别单独出示;如果多个物证之间相关联、证明目标及作用相同,可以编组进行出示,以便将那些孤立的证据联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加强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力。

(4)出示物证时一般还应当出示表明该物证来源的证据,如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提取人的证言,以增强物证的证明能力及证明力。[53]

(二)书证的出示

1.出示的书证一般要求为原件

原件包括原本、正本,以及制作者试图使其具有原本效力的任何副本。

2.书证除出示外,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由于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以应当在法庭上宣读让法官及其他诉讼参加入了解该书证的内容。宣读完毕后,还应当让有阅读能力的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传阅,并对该书证发表意见。

3.书证复制件的可采性

一般来说,书证的复制件只有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才能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但是如果原件毁损或丢失,或者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手中拒不交出,对此情况该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4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二手证据或复制件具有可采性:一是当事人不是出于恶意地将原件丢失或毁损;二是通过任何可用的司法程序也难以找到原件;三是原件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对方当事人不予交出;四是该复制件不是用来证明主要事实的,即属于旁证。[54]

4.官方文件复制件的可采性(www.xing528.com)

官方文件如果是复制件,则具有可采性,但应当注明出处,经有关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如果提供的复制件是关于技术资料、科技文献、报表、图纸、会计账册等,还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如果出示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进行的陈述、询问、谈话笔录等,该笔录上应当有询问者和被询问者的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传唤上述人员出庭就该笔录内容进行作证。[55]

5.残缺不全书证的出示

如果书证残缺不全或者部分内容模糊不清,向法庭出示时应当说明书证的内容、书证的来源、造成书证残缺不全的原因,必要时还应当出示证明书证内容和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或鉴定文书[56]

6.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的卷宗材料的出示

对于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的卷宗材料,如果不便于在法庭上出示,经法庭许可,在不影响书证证明价值的前提下,可以宣读部分内容,如摘要或结论部分,如果对该卷宗材料进行过技术鉴定的,还可以在法庭上宣读鉴定书和询问鉴定人,同时将该卷宗材料准备就绪以备其他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地点查阅。[57]

(三)勘验笔录的出示

勘验笔录是由司法人员通过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测量、绘图、拍照和录像,对现场情况所进行的如实记录。在出示时应将现场所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录像带、办案人员所进行的文字描述、绘制的现场图向法庭进行展示、播放、宣读和说明,并交对方当事人阅读和确认,必要时可传唤勘验人和见证人出庭接受询问。[58]

(四)音像、电子数据的出示

音像证据以播放的形式向法庭出示。电子数据除了现场播放外,还可以打印件出示。网页资料可以现场登录网页进行查询。声音资料除了将录音带进行播放外,还应附有文字抄本。向法庭出示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应当保持内容完整,不能任意删节。

(五)言词证据的导出方式

证人证言的导出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叙述式,一种是问答式。叙述式导出方式是通过向证人提一个综合性的问题,然后由其不间断地连续陈述其所感知、记忆的事项,这种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活动中比较常见。问答式导出方式是指由律师面对证人就要证事实的各项细节,逐一询问、逐一回答。问答式证言导出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常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证言可以书面方式、视听资料形式或者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一是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是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是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是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是指其他无法出庭的情况。

当事人陈述应该以言词的方式进行,当事人陈述被记入法庭笔录,并由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也可以在五日内阅读,如果认为自己的陈述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将申请记录在案。

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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