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证言的定义及特征
一般认为,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所亲身知情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具有如下特征:
1.证言的作出者——证人须具有作证资格。作证资格,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二是证人应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具有感知、记忆、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故而精神上有缺陷的人,生理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进行感知、记忆、表达的人,年幼的人,法人均不可作为证人。
2.证人证言的形成具有亲历性和直接性的特点。证人证言必须是自己亲身经历和看到的情况的一种直接表述,不能是自己的分析和推断,也不应是道听途说和辗转传来的消息,否则不具有证明力。
3.证人证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证人是案件情况的亲自在场者和感知者,是直接了解案件事实和情况的人,证人如果没有撒谎,其所作的证言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4.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证人证言的形成取决于证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证人的主观要件包括证人自身的品德及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的客观要件是指证人感知案件时所处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如光线、距离、环境等。[9]由于个体的主观条件差异,不同的证人针对同一事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描述,证人作证时的外部环境也会对证言的客观性产生影响。此外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自身的品德等都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证人证言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的特点。
5.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证人证言的形成有赖于证人的主观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理,证人对案情的记忆会淡化甚至消失。基于这个特点,所以要及时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的形式对证言进行固定和保全。(www.xing528.com)
(二)证人的分类
1.按照证人的身份,可以将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特殊证人,如国家元首作证就属于特殊证人。
2.根据证人的健康状况,可以将证人分为健康证人和残疾证人,如聋哑人、盲人就属于残疾证人。
3.根据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可以将证人分为关系证人和无关系证人。
4.根据证人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将证人分为清白证人和污点证人。
5.根据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途径,可将证人分为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目击证人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传闻证人是通过别人的讲述了解案件事实的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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