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证的定义及其特征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特征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谓内在属性,是指物证的成分、结构、重量、质量等;外在特征是指物证的大小、形态、规则等;存在状况是指物证的运动状况和空间位置,汽车行驶的速度、车辆停放的位置等。物证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物证的表现形式是实物或痕迹。这里的实物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既包括肉眼看到的实物,也包括肉眼看不到的、需要借助仪器或设备才能观察到的实物。故此痕迹应该也属于实物的范畴。
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物证属于“哑巴证据”,主要是凭借其特征、属性及存在状况等客观特性来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不像言词证据容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较之其他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物证具有“双联性”的特点。物证一头连接已知事实,一头连接未知的待证事实,是已知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的桥梁。物证不能直接证明待证案件的主要事实,比如现场留下的血手套,假定已知血手套的主人是张某这样一个已知事实,仅此一个已知事实还不能证明张某就是杀人凶手,因为要用血手套来证明谁是杀人凶手,需要经过两个证明环节,一是戴血手套的人是杀人凶手,二是谁是血手套的主人。[2]
4.物证对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所以在诉讼证明中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物证作为哑巴证据,虽不会说谎,但也不会说话,加之物证的双联性特征,反映的是事物的片段和某一个静态的场景,所以物证对事实的证明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所以物证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5.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往往需要依赖科学技术手段。是肉眼看不到的,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需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如血迹是通过其中包含的遗传基因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必须采用科学技术手段。[3](www.xing528.com)
(二)物证的分类
1.根据物证的存在形态,可以将物证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采用恰当的方法去收集、固定证据。
2.根据物证的体积大小,可以将物证分为巨体物证、常体物证或微体物证。[4]巨体物证,如飞机、轮船、楼房等。常体物证是指可以对原物进行提取并在法庭上予以出示的物证。微体物证是指体积较小以至于人的感官不能直接感知到需要借助于设备和仪器才能发现的物证,如粉末、纤维等。
3.根据物证的存在特征,可以将物证分为物理物证、化学物证及生物物证。[5]以物理学特征存在的物证叫作物理物证,如痕迹。以化学特征存在的物证,叫作化学物证,如微量元素。从动植物及人体上掉落的具有生物特征的物证叫作生物物证,如毛发、血液、指甲、分泌物等。
4.根据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途径,可以将物证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6]特征物证如物体的结构、形态、光泽、气味等。属性物证如物体的组成成分、质量的好坏等。存在物证如当事人的走路方式、书写习惯、物体的存放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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