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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方法论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私人书证。所谓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会引起法律后果的产生,但其记录、描述、报道的内容可以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比如书信、日记、账簿、病例等。书证尤其是处分性书证,其记载的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有时一个书证就能单独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力义务关系,比如合同书。

(一)书证的定义

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书证的分类

书证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公文书证和私人书证。这是根据书证制作机关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由国家公职机关行使职权制作的书证就叫作公文书证,由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叫作私人书证。一般来说,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私人书证。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这是根据书证所表达的内容进行的划分。所谓处分性书证,是指证据的内容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书证。如签订的合同、订立的遗嘱。所谓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会引起法律后果的产生,但其记录、描述、报道的内容可以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比如书信、日记、账簿、病例等。

3.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这是根据书证的表现形式所进行的一种分类。所谓特别书证是指对书证的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书证,比如自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在场人的签字或证明。所谓普通书证是指,对书证的形式没有特定的要求,只要其以文字、符号、图画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就可以了。(https://www.xing528.com)

4.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这是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的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原本是指书证的制作人最初作成的文件。正本是指对原本进行全文抄录和印制,与原本具有相同效力的文件。原本一般用来存档,正本用来发给受件人。副本的制作方式和内容与正本相同,但不具有正本的效力,副本是用来发给主受件人以外需要了解其内容的其他人,如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节录本是通过对原本部分内容的摘抄所形成的文件。影印本是原本或正本的复印件或通过运用摄影技术所形成的二次文书。书证一般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原件有困难,可以提供副本或节录本。

(三)书证的特征

1.书证的内容具有明确性、直接性。由于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直观的形式将其内容明确、清楚地显示出来,所以书证的内容具有明确性、直接性的特点。

2.书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书证尤其是处分性书证,其记载的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有时一个书证就能单独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力义务关系,比如合同书。所以书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书证的内容具有稳定性。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表示,一经形成,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既不易消除,也不易更改,不像言词证据一样容易发生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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