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经验法则的局限性,在制度上大家已经提出了很多合理的设想,比如实行心证公开和经验法则适用的公开,法官在诉讼中违背经验法则可以作为上诉理由,实行合议制可以克服法官个人的偏见,有的主张实行陪审制以借鉴公众的智慧,还有的主张实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使上级法院编制含有经验法则的典型判例汇编,以便通过案例对典型的经验法则予以总结和归纳,从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理和裁判等方法,这些都是克服经验法则局限性的外在方法。除此之外,就经验法则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我们还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办法予以克服:
1.考量所采用的经验法则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针对经验法则运用时所呈现的主观性缺陷,法官需要具体地考量所运用的经验法则是否反映了普通大众的生活习惯,是否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如果不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断然不能采用。比如“南京彭宇案”[42]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就有违常理和常情,南京鼓楼区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关于“彭宇案”的判决书中所显示的法官在该案中运用的经验法则包括如下内容:(1)原告倒地的原因可能包括外力、滑倒和绊倒,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绊倒和滑倒的原因,据此认为这些原因应予以忽略不计。该思维方式明显地既不符合选言判断的逻辑思维,也不符合常理,毕竟年事已高的老人很容易滑倒,这是一个常识。(2)法院认为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按照常理,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很大。另外,还认为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这些经验也与常理不符。如果同样作为等车的原告不能排除是其他等车的人所撞,法院就没有理由依据常理,认定撞原告之人一定是刚从公交车上下来的人。还有,将一个上了年纪的老太太撞倒并迅速逃逸应该是件很容易的事,并非如法院所说不可能轻易逃逸。(3)法院认为被告第一个下车后,发现老太太被撞倒,不应仅仅将其扶起,还应该抓住撞倒老太太的人,才符合常理,试问:如果撞人之人已逃逸,如何抓住?倒是将摔倒的老人扶起更符合常人之行为。(4)法院认为,被告如果是做好事,应该在原告家人到达后自行离开,但原告还陪着上医院,这不符合常理。该法官可能认为“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处世逻辑才符合常理。(5)法院认为,被告彭宇为原告垫付200元钱,也不符合常理,认为素不相识之人不会贸然借款,并且认为被告应该向原告家属索要借条。试问:在老太被撞成八级伤残的情况下,即使自愿垫付200元钱,还要向对方索要借条,难道人们之间只有相互猜疑和不信任吗?
很显然,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彭宇案的判决理由中所引用的经验法则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和常情。究其原因,实际上是法官将个体对生活的感悟和体验以及个人所持有的人生观、价值观加以放大并使其普遍化,并没有具体地考量该种认识是否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以至于导致错误的判决。
2.盖然性不是很高的经验法则,不能单独作为法官心证形成的依据,而应当再考量有无其他间接事实和情况的存在,来加强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
3.考量经验法则与其他经验法则和科学知识之间是否相冲突。“如果一个经验法则所表述的内容与现有科学知识相冲突,该法则就不可使用。”社会上通行的观念或一般认识,其科学性及合理性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已经过验证的科学认识,正如过去人们都认为是太阳围绕地球转,最后证明是一种谬误。经验法则如果与其他经验法则相冲突,也不宜使用,因为不能排除其存在错误的可能性。[43](www.xing528.com)
4.对于一些涉及专门领域的经验法则,可以借助于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借助于鉴定或专家辅助人进行说明解释,以弥补法官认识及知识上的缺陷。
5.斟酌有没有特别情势的存在。经验法则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归纳出的反映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法则,由于事物具有丰富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所以不能排除特殊情况存在的可能性。为了增强事实认定的可靠性,有必要在适用经验法则时考量一下有无例外情况出现的可能。
6.斟酌经验法则适用的条件及背景,看内容有无变化。一般来说,经验法则都是具体而流动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内容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和调整;而且其适用要求一定的条件、环境,这就要求法官在诉讼中适用经验法则时需留心条件有无变化,内容有无更新,以防止有违人情、事理的裁判出现。
7.考量对方当事人对经验法则适用的态度。看对方当事人有无提出其他主张和证据,有无辩驳、否认及抗辩的情况出现。如果有反证提出,那就需要进一步考量反证的提出是否足以动摇法官已经形成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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