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虽然在民事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其自身存在以下固有的缺陷:
(一)经验法则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经验法则是人们对客观世界中反复、经常发生的现象的归纳和总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事物发展的常态联系,具有客观性的特点。但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又是一种主观判断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法官个人的性格、情绪、思维方式、心理因素、生活环境、知识水平、职业水平、道德情操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法官也是社会中的普通一员,其内心也存在自己对外部世界和生活的认识和感悟,而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时,会下意识地将自己对生活的感悟和理解当成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这种思维方式符合常态,但一个人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越丰富,他所持有的生活经验和公众所普遍具有的经验法则的契合度就越高;而一般来说,一个人的年龄和一个人的生活经验及生活阅历成正比,以此可以推断出年长的法官内心所存有的经验法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要高于年轻的法官,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大部分是年长者的深层原因。
(二)经验法则所反映的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只是一种盖然性的因果联系
经验法则虽然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和规律性,但这种因果联系只是一种盖然性的因果联系,这就导致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的事实认定有可能与客观实际不符合。(www.xing528.com)
(三)经验法则在数量上是无限的,但法官的认识能力、生活阅历和生活经验是有限的
经验法则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包括生产、生活、科学活动等领域,具有数量上的无限性。但是由于生活经历、认识活动的限制,人们所掌握的经验法则是有限的,这就导致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充分、有效地运用经验法则。
(四)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但经验法则又是变化的、流动的、具体的
经验法则是人们对日常生活中反复出现的现象进行体察、归纳和总结后得出的关于事物和现象的普遍性认识,对同类现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点,但同时该普遍性的经验法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在适用时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果法官在进行事实认定时不注意经验法则的适用条件,就容易犯以偏概全的错误,从而对待证事实的确认出现偏差和错误。比如,在互联网没有出现的时代,人们传递消息的方式或者是信件,或者是电报,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这条经验法则已经发生变化,人们已经很少用信件传递消息,电报几乎已经绝迹,使用最多的是电子邮件和快递。再比如,有亲属关系和关系密切的人们之间有互相扶助和包庇的倾向,但其适用有一定的条件,那就是他们之间关系一向和睦,也不存在利益冲突。失去了这个条件,该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就很低了。所以,法官在诉讼中适用经验法则时,如果不注意经验法则的变化性、具体性和条件性,容易出现判断失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