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司法认知,是指对于某些显著的、易于获知的,或者法院在审判中知悉的事实或者应当适用的法律,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由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为真实并作为定案根据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这种诉讼证明模式属于一种非常态的证明模式,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由于司法认知的内容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而是由法官直接加以认证,所以司法认知的对象应具有客观性、公知性、确定性的特点。一般来说,司法认知的对象包括以下内容:应当适用的法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审判上已知悉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的经验法则都能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只有那些具有客观性、公知性、确定性特征的经验法则才能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符合这一特征的经验法则包括常识、自然规律和科学原理及定理、法则等。虽然常识属于众所周知的范畴,但众所周知的事实并不等同于常识,众所周知的事实中还包括一些具体的事实,比如“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重庆是我国的一个直辖市”等。常识属于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所谓常识是指人们行事时通常具有的理智能力、见识和判断。作为一种认识形式或知识常态,常识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和公知性。常识是普通具有正常理智的人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共同性的关于生活经验的一种判断认识,它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接受和了解。(2)明晰性。常识的含义往往是清晰、无疑义,具有不证自明的特点。[16](3)客观性。常识一般反映了人们对日常事务之间的一种规律性的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个人对日常生活的一种感悟和认识,如果不具有公知性和普遍性、客观性,不能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
作为经验法则中的自然规律和定理、法则,之所以能够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一方面在于它们所具有的客观性的特点,另一方面还在于它们易于确证。即使自然规律和定理、法则不为所有人知晓,但其准确性可以借助无可置疑的资料及鉴定技术予以证明和确证。[17](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