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验法则有利于评价证据的关联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就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能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即二者是否存在逻辑上的因果联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若答案是否定的,则不具有关联性。比如,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就与事实“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具有关联性,因为书面合同能够对关于“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产生证明上的实质影响,或者也可以说,因为合同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所以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反之,合同双方曾经一起用过餐的事实则不能证明事实“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主体之所以能够判断出证据是否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因为依据的就是主体通过长期的生活经验储存在大脑中的经验法则,这种判断不需要专门运用推理,完全是一种潜意识的判断。
(二)经验法则有助于评价证据的真实性
经验法则在评价证据的真实性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功能。比如我国古代的五听断讼,所谓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由这个人讲话时的言语表情、态度、眼神及呼吸,来判断这个人讲话的诚实性,在现代诉讼中可用于判断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因为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人在撒谎的时候,和人在讲真话的时候,表情是不同的。经验法则在判断书证的真实性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有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不承认合同是自己所签的,辩称是有人盗用了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所签的,但是法官发现双方的签字在印章下,由此可证明当事人在撒谎,该书证是真实的。对于物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判断,经验法则均具有重要的作用。(www.xing528.com)
(三)经验法则有助于评价证据的证明力
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就是比较证据的证明价值,我国《证据规定》中有许多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比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之所以大于传来证据,是因为根据经验法则“证据经过传抄、转述,易于失真和内容发生变化,因为转述人对证据需要重新理解、复述及加工,该过程难免使内容发生变化”;和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因在于以下经验法则:“人们如果有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有互相袒护的心理倾向。”所以经验法则实际上就是证据证明力评价的潜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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