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经验法则涉及的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照经验法则涉及的领域不同,具体地可以将经验法则分为一般经验法则和特殊经验法则,也就是将其分为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经验法则及专门领域中的特殊经验法则。
(二)按照经验法则发生的盖然性高低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照经验法则发生的盖然性高低的不同,可以将经验法则分为盖然性较高的经验法则和盖然性较低的经验法则。比如美国学者大卫·宾德和保罗·伯格曼按照经验法则发生的可能性或盖然性高低,将经验法则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几乎总是如此。(2)经常如此。(3)有时如此。(4)很少如此。经验法则一般表现为第(2)种、第(3)情形。[8]无独有偶,大陆法系的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也将盖然性高低不同的经验法则分为四种情形:其一,生活规律。就是数学上可以证明的,或者符合逻辑的,或者不可能有例外的经验。生活规律可以用逻辑词语“如果……总是”表示。其二,经验基本原则。经验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用逻辑词语“如果……则大多数情况是”表示。其三,简单的经验规则。简单的经验规则具有较低的盖然性,用逻辑词语“如果……则有时”表示。其四,纯粹的偏见。纯粹的偏见用逻辑词语“如果……则关系不成立”表示。纯粹的偏见,如“女人都是头发长见识短”,对判决没有任何价值。[9]
(三)按照经验法则的来源和形成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如果按照经验法则的来源和形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经验法则分为以下几种:(www.xing528.com)
1.特定情形下的经验法则。这种经验法则一般适用于特定情形和特定的语境,比如,“在安妮和汤姆的姐弟恋交往过程中,是安妮控制着汤姆”“这个农场里的工人大部分是波兰人”。
2.科学性的经验法则。这类经验法则建立在科学知识和科学调查的基础上,其证明力及运用往往需要借助于专家证人的帮助,一般情况下较为可靠和可信,但有时也不尽然,比如声纹的测定。
3.常识性的经验法则。这类经验法则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公知性及普遍性,能够被法官以司法认知的方式予以直接采用。
4.建立在经验基础上获得的经验法则。这类经验法则往往是通过自己的直接经验获得的,而非通过现有的知识和教科书获得。这样的经验法则可以为一定领域内的人们所共同认可和享有,也可能通过个体经验所获得和感悟,比如曾受到警察不公正待遇的人们,会下意识地认为警察这个群体不可信赖。
5.信念式或教义式的经验法则。这类经验法则的形成,不是基于个体的直接经验和感受,而是通过现有的信息媒介获得的,如通过报纸、书本、电视、新闻等方式获得。这样的经验法则有时为特定团体所共同享有,该类经验法则多种多样,如印象、偏见、推测、广泛报道等。有时为特定个体或家庭所享有。它们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可能是可靠的,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它们被律师认为是重要的、有效的,但又难以识别的推理判断前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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