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验法则的含义,大概有以下几种看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骆永家认为,经验法则是由日常经验归纳得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知识或法则,既包含日常的常识,也包括专门科学上法则。[1]邱联恭则将经验法则称为经验定律,是指从人类日常生活经验中归纳出的一切知识或法则;具体地讲,包括自然定律、逻辑法则、数学原理、社会生活定则等。[2]台湾地区学者曹鸿兰则认为,经验法则是指从日常生活经验所得到的关于事物性质和因果关系的法则。依盖然性的程度,曹先生将经验法则分为盖然性极高程度至必然性的经验法则、盖然性较高程度至可能性的经验法则及盖然性平平的经验法则。[3]大陆学者毕玉谦认为,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而司法审判中的经验法则属于经验法则的组成部分,法官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以及大众普遍接受的公理经验都能成为司法审判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的参照物。[4]张卫平教授则认为,“所谓经验法则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得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5]。日本学者三月章也认为,经验法则是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归纳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情状的知识或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教养范围内所得知识,也包括艺术、科学、工艺、商贸等领域的专门知识。[6]
以上学者关于经验法则的定义基本上大同小异,揭示了经验法则的以下几层含义:其一,经验法则是从日常生产、生活中归纳得出的。其二,经验法则既包括日常生活常识,包括专门领域内的知识和法则。其三,经验法则既包括有关事物因果关系的法则,包括有关事物性质状态的法则。其四,经验法则中既包括必然性的法则,包括或然性的法则。(www.xing528.com)
实际上,所谓经验法则,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科学实践活动中,通过对客观世界中反复出现的现象予以观察、体验、总结和归纳,得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和属性状态的知识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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