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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论证规则及其局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证者进行论证的目的之一就是说服他人,而遵循论证中的逻辑规则是保证论证有说服力的前提条件。改变论题的范围进行论证,主要表现为“论证过多”和“论证过少”两种情况。“论证过多”就是扩展论证范围进行论证,比如双方在争论被告是否应当进行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原告律师却辩称被告的犯罪行为罪大恶极,除了赔偿经济损失,还应该提高其应处的刑期。

民事诉讼论证规则及其局限

论证者进行论证的目的之一就是说服他人,而遵循论证中的逻辑规则是保证论证有说服力的前提条件。论证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组成,所以论证规则也包括论题方面的规则、论据方面的规则和论证方式方面的规则。

(一)论题方面的规则

1.明确自己所论证的论题。论证者在开始进行论证时,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弄清楚自己论证的论题是什么,该论题的内涵和外延包括哪些内容,然后才能根据论题进行下一步的收集论据、选择论证方法等工作。在诉讼论证中首先要明确论证对象,原告方想要证明的对象是什么,被告方想要反驳的对象是什么。明确了论证对象,也就明确了论证的方向。

2.在论证过程中不能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论证者明确了论题或论证对象,就应该在整个论证过程中紧紧围绕着论证目标去展开论证,不能在中途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造成所谓的“跑题”现象。一般来说,转移论题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论题的内容,对论题中所没有的内容进行论证。比如原告要求变更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结果其代理人却从合同无效的角度去进行论证,明显改变了论题的内涵。

(2)改变论题的范围。改变论题的范围进行论证,主要表现为“论证过多”和“论证过少”两种情况。“论证过多”就是扩展论证范围进行论证,比如双方在争论被告是否应当进行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原告律师却辩称被告的犯罪行为罪大恶极,除了赔偿经济损失,还应该提高其应处的刑期。所谓论证过少,就是缩小论题的范围进行论证,比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被告律师却闭口不谈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只论证物质损失的赔偿。

(二)论据方面的规则

1.论据应当是证明为真的判断。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关于论据的判断必须是真的判断,而不是假判断。二是该论据已确知为真,或经证明为真。有些论据虽然本身是真的,但其真实性不被人们所了解和确知,作为论据就失去了其论证力。在诉讼证明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为真,就必须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该证据的真实性被对方所质疑,主张方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

2.论据的真实性不能通过或借助论题来证明。本来论据的作用就在于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论证者在进行论证时,却反过来用论题的真实性来证明论据的真实性,就犯了所谓“循环论证”的错误。(www.xing528.com)

3.偏离论题,对论证人进行人身攻击。有些论证者,被对方辩得理屈词穷,于是恼羞成怒,遂对论证者进行人身攻击,谩骂、侮辱对方,已达到转移话题的目的。这种论证方法固然是错误的,但在法庭上,对于性格暴躁、沉不住气的论证人来说,却能起到一定的破坏和干扰作用。面对这种情况,论证者不能被这种伎俩扰乱了思路,以免陷入其圈套之中,应该沉着、冷静。

(三)论证方式方面的规则

1.论证方式要遵循推理规则。论证方式就是把论据和论题联结起来的逻辑形式,必然要运用各种推理。在进行推理时要遵循推理规则,比如进行演绎推理要遵循演绎推理的规则,进行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也要遵循各自的推理规则,这样既保证了推理结论的正确性,也保证了论证结论的可靠性

2.从论据中应该能够正确地推出论题。如果要保证论证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必须保证从论据中能够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1)论据与论题应当具有相关性。论据就是用来证明论题的,其首要的条件就是要与论题具有相关性或者说逻辑上的联系,否则难以从论据中推出论题。同样,在诉讼论证中,要求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比如要证明原告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原告却出示了受伤后打出租车去医院的出租车票,显然和论题——“受到了人身伤害”没有因果关系

(2)据以证明论题的论据,其证明力应当充分有力。在进行论证时,不仅要收集足够多的论据来证明论题,而且收集的论据要有充足的论证力。比如在诉讼论证中,所收集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论证有力。有直接证据的,就尽量收集直接证据,有原件、原物的,尽量收集原件、原物;没有直接证据的,运用间接证据进行证明时,要保证证据链之间的衔接及一致性。

一般来说,论证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推理不符合逻辑。比如不是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却通过否定前件来推出后件的否定形式。其二,以偏概全。仅仅根据有限的几个事例就轻率地归纳出该类事物的全称判断。其三,将相对的判断绝对化。比如,甲男追求某靓女乙未果,为了报复拿刀子将乙女脸划伤,乙女诉称甲男将其毁容,要求追究甲男的刑事责任。甲男的辩护律师却辩称:“甲并未用刀子将乙女的脸划得血肉模糊,怎么能说是毁容?”很明显,该律师犯了“以相对当绝对”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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