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言推理的逻辑原理及其形式
所谓选言推理,就是在存在若干个可能性对象的情况下,通过否定或肯定其中一种或几种对象为真,从而肯定或否定剩下的对象为真或假的推理形式。选言推理主要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形式:
1.相容的选言推理。所谓相容的选言推理是指选言判断的选言肢中所断定的几种情况可能同时存在,具有相容关系,[22]并以这几种相容的选言肢构成的选言判断作为前提进行推理得出相应结论的推理形式。
相容的选言推理的逻辑原理在于:第一,否定一部分选言判断的肢判断,可以肯定剩下的肢判断。第二,肯定一部分选言判断的肢判断,却无法否定剩下的选言肢判断,因为肢判断之间可以同时存在,同时为真。[23]
据此可知,相容的选言推理正确的推理形式只有“否定肯定式”一种:
比如:
2.不相容的选言推理。所谓不相容的选言推理是指选言判断的选言肢中所断定的几种情况不可能同时存在,具有不相容关系,[24]并以这几种不相容的选言肢构成的选言判断作为前提进行推理得出相应结论的推理形式。
不相容的选言判断的逻辑原理是:它的肢判断中只能有一个是真的。如果其中的一个肢判断是真,其他的肢判断必定是假;反之,如果其中的一部分肢判断是假,那么剩余的那个肢判断必定是真。换句话说,肯定一个肢判断,就要否定其余的肢判断;否定一部分肢判断,就要肯定剩余的那个肢判断。[25]
据此逻辑原理,不相容的选言判断有两种推理形式:
(1)否定肯定式。是指前提中否定了选言判断中的一部分肢判断,只剩下一个肢判断,从而推出那个肢判断存在的推理形式。比如:(www.xing528.com)
(2)肯定否定式。是指在前提中若肯定了一个肢判断,那么必然在结论中否定剩余的肢判断得出结论。比如:
(二)选言推理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1.选言推理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尽可能穷尽所有的选言肢。为了保证选言推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应当全面考虑所要进行推理的对象的各种可能情况,尽可能穷尽所有的选言肢,否则,花费了半天工夫,却推理不出自己所要的结果。
(2)在运用中应注意区分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保证推理的逻辑形式正确。否定肯定式对于相容的、不相容的选言推理均可适用,但是肯定否定式只能在相容的选言推理中适用,所以在运用肯定否定式的推理形式时,要引起特别注意。
2.选言推理在诉讼论证中的运用。
(1)选言推理有助于提供论证的优选方案。论证者面对不同的案件,不可能采取千篇一律的论证方案和策略,也不可能只采用一套论证方案。为了保证论证的成功,可以采用多套备选方案,当采用第一套方案失败后,便可采用其余的方案来加以补救。
(2)选言推理有利于确定证据收集的方向,确定证明目标。论证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有理,必然需要收集证据从事实上加以证明。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收集的线索和途径。选言推理还有助于确定证明目标,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和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论证者往往找不到证明头绪,此时可以采用选言推理中的否定肯定式,先排除掉那些无关的事实和证据,从而集中精力来证明有用的事实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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