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证明中,证明者要善于根据判断之间的逻辑真假关系来断定特定判断的真假及妥当与否,因为论证或证明者不但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合理性,而且要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明对方主张的虚假性。如果论证者站在逻辑的角度,根据同一素材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证明对方的判断为假,也可以达到自己的论证和反驳的目的。
所谓判断,就是对事物情况进行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态。[2]判断可以进行如下分类:我们可以将判断分为模态判断和非模态判断。其中模态判断又可以分为必然判断和可能判断;非模态判断分为简单判断和复合判断。其中简单判断又可划分为性质判断和关系判断;复合判断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假言判断、选言判断、联言判断及负判断。[3]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同素材的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
所谓性质判断,就是关于事物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性质判断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单称肯定判断和单称否定判断、全称肯定判断和全称否定判断、特称肯定判断和特称否定判断。
所谓单称肯定判断,就是断定某一个个别事物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如约翰的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单称否定判断,就是断定某一个个别事物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4]如张先生的证言不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全称肯定判断,就是断定某一类事物的全部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其形式可以表示为:所有(一切、凡、每一、任何)S都是P。如:所有的物证都是有形的证据。全称否定判断,是指断定某一类事物的全部都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其形式可以表示为:所有S都不是P。如所有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证据都不具有证据资格。
特称肯定判断,是指在某类事物中有些事物具有某个性质。其形式表示如下:有的S是P。如有的书证是报导性书证。特称否定判断,是指断定在某类事物中有些事物不具有某个性质。其形式表示如下:有的S不是P。如有的书证不是处分性书证。[5]
对于同一素材或主项相同的判断,它们之间的真假关系如下:
1.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特点在于:两者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如果其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是真的,那么另一个判断就是假的,如果其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是假的,那么另一个就是真的。也就是说,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之间,既可以由假推真,也可以由真推假。[6]
单称肯定判断和单称否定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属于矛盾关系。如果单称肯定判断是真的,也就是主项所表示的个别事物与谓项所表示的事物的性质相符合,那么单称否定判断就是假的,反之亦然。比如,“李法官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如果这个判断是真实情况,那么即可根据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推知,单称否定判断“李法官不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是假的。[7]
全称肯定判断与特称否定判断之间的关系也是矛盾关系。比如下面的全称肯定判断和特称否定判断:“所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具有可采性”;“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这两个判断之间很明显就是矛盾关系。
全称否定判断与特称肯定判断之间也是矛盾关系。比如以下判断:“所有的证人证言都不是有形证据”与“有的证人证言是有形证据”,二者之间很明显属于矛盾关系,可以由假推真,也可以由真推假。
2.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如果两个判断之间具有反对关系,那么它们“不能同真”,却“可以同假”。如果一个判断被断定为真,那么另一个判断必为假;[8]但是,如果一个判断被断定为假,另一个判断真假不定,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换言之,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可以“由真推假”,但不可“由假推真”。[9]
全称肯定判断与全称否定判断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比如:“所有的诉讼第三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与“所有的诉讼第三人都不属于诉讼参加人”。很明显,上述全称肯定判断是真的,那么根据它们之间的反对关系,可以推知,上述全称否定判断一定是假的。再比如这样一个全称否定判断:“所有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我们知道这个判断是假的,但是我们却不能由此推知同素材的全称肯定判断的真假,它可能真,也可能假。
3.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判断。所谓下反对关系,就是指两个判断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不能同假”,却“可以同真”。当断定一个判断为假时,另一个必为真;但是当断定其中一个判断为真时,另一个真假不定,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10]
特称肯定判断与特称否定判断之间的关系就属于下反对关系。比如以下判断:“在本案中,有的视听资料是非法证据”,“在本案中,有的视听资料不是非法证据”,以上两个判断可以同真,不可以同假,可以由一个判断的假必然推出另一个判断的真。
4.具有差等关系的判断。具有差等关系的判断主要存在于全称肯定判断和特称肯定判断之间以及全称否定判断与特称否定判断之间。所谓判断之间的差等关系,是指两个判断之间存在的“可以由全称的真推出特称的真,可以由特称的假推出全称的假”的关系,或者说“既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的关系。具体地讲,在具有差等关系的判断中,当一个全称肯定或否定判断被断定为真时,那么特称肯定或否定判断必定为真;但是当特称肯定或否定判断被断定为假时,全称肯定或否定判断也一定为假。但是,却不可以由特称判断的真推出全称判断的真,也不可以由全称判断的假推出特称判断的假。[11]比如以下判断:“在英美法系,所有的法官都曾是律师”,“在英美法系,有的法官曾是律师”,这两个判断之间就是差等关系。再比如:“现在进法院的大学生,有的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与“现在进法院的所有大学生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二者也是差等关系。
综上,关于同素材的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主要分为矛盾关系、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及差等关系。对于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两者即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所以,我们可以由真推假,也可以由假推真。对于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两者不能同真,可以同假,即可以由真推假,但不能由假推真。对于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两者不能同假,可以同真,即可以由假推真,但不能由真推假。对于具有差等关系的判断,两者既可同真,也可同假。即可以由全称判断的真推知特称判断的真,也可以由特称判断的假推知全称判断的假。但却不可由全称判断的假推知特称判断的假,也不可以由特称判断的真推知全称判断的真。
(二)模态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www.xing528.com)
所谓模态判断,是指对事物必然性或可能性的判断。模态判断分为必然性判断和可能性判断。必然性判断又可以细分为必然肯定判断和必然否定判断;可能性判断可以划分为可能肯定判断与可能否定判断。模态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也有四种形态:
1.反对关系。必然肯定判断与必然否定判断之间是反对关系。它们的关系表现为“不能同真、可以同假”,但断定其中一个判断为真时,另一个必然为假,但是当其中一个判断为假时,另一个真假不定。
2.下反对关系。可能肯定判断与可能否定判断之间为下反对关系。表现为“不能同假、可以同真”,当断定其中一个假时,另一个必为真;但是当断定其中一个真时,另一个真假不定。
3.矛盾关系。必然肯定判断和可能否定判断之间、必然否定判断与可能肯定判断之间为矛盾关系。具有矛盾关系的模态判断,两者关系表现为“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
4.差等关系。必然肯定判断与可能肯定判断之间、必然否定判断与可能否定判断之间为差等关系,差等关系表现为“既可同真、也可同假”。由必然判断的真可以推出可能判断的真,由可能判断的假可以推出必然判断的假。[12]
(三)规范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
所谓规范判断,是指包含有“必须”“允许”“禁止”等规范模态词,用来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判断。[13]规范判断不同于一般的判断,它不涉及判断的真假问题,只有妥当与不妥当的问题。规范判断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必须型(或应当型)规范判断,即行为人理所当然、有义务地进行某种行为的判断。二是禁止型规范判断,既禁止行为人或要求行为人不得进行某种行为的判断。三是允许型(或可为型)规范判断,即允许行为人可以进行某种行为的判断。一般来说,这几种规范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下:
1.规范判断之间的反对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必须型规范判断与禁止型规范判断之间,这种反对关系表现为“不可同时妥当,但可以同时不妥当”,当一种判断为妥当时,另一种判断必定不妥当;但是当一种判断被评价不妥当时,另一种判断妥当与否则不一定。比如:“审判人员必须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为妥当的行为,那么“审判人员不得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就是不妥当的规定。再比如:“书证不应当提交原件”的判断显然不妥,但是也不能因此断定“书证必须提交原件”的规定为妥当。[14]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在法律条文中如果同时出现具有反对关系的两个判断,必定不妥当、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2.规范判断之间的下反对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可为型和不可为型判断之间,其关系体现为“不可同时不妥当,但可同时妥当”,比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不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两个判断可以同时妥当,但不可以同时不妥当。[15]
3.规范判断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必须型判断与可以不为型判断之间,也可体现在禁止型判断与可为型判断之间。这种关系体现为“不能同时妥当,也不能同时不妥当”,当断定一种判断为妥时,另一种判断必定为不妥;反之,当判定一种判断为不妥时,另一种判断必定为妥。比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的规定如果为妥,那么“提交外文书证,可以不提交中文译本”的规定必定为不妥。再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可以作证”的规定显然为不妥,那么“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的规定必然为妥。
4.规范判断之间的差等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必须型或应为型规范判断与可为型规范判断之间,也可体现在应当不为或禁止型规范判断与可以不为型规范判断之间。该种差等关系具体表现为:当应为型或禁为型规范判断被认定为妥当时,可为型或可不为型规范判断必妥;当可为型或可不为型规范判断被认定为不妥当时,应为型或禁止型规范判断一定不妥。比如:如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的应为型规范判断为妥,那么“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的判断必妥。再比如:“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作出判决”的判断很明显不妥,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作出判决”的判断必定不妥。再比如:“当法院与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解不同而导致对诉讼标的的理解不同时,法院可以不行使阐明权,而径行按照自己对诉讼标的的理解作出判决”的判断显然也不妥,所以,“当法院与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解不同而导致对诉讼标的的理解不同时,法院应当不行使阐明权,而径行按照自己对诉讼标的的理解作出判决”的判断必定更为不妥。该种差等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刻地理解法律规范中的隐藏含义,法律规定人们应当或必须做的事,人们当然可以做;法律禁止人们做某事,人们当然可以不做。如果对某事法律不允许做,那么对此事法律当然是禁止的;如果对某种行为法律规定不可以不为,那就必定是应当要做了。[16]
但是反过来,当应为型或禁为型规范判断被认为不妥当时,可为型或可不为型规范判断却未必不妥;当可为型或可不为型规范判断被认定为妥当时,应为型或禁为型规范判断未必就妥当。比如:“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判断就不妥当,因为交换证据的时间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但是应为型判断的不妥当并不意味着下列可为型判断就一定不妥当:“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再比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的判断是妥当的,但是其应为型判断却未必妥当:“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行和解”,该判断甚至有点荒谬。所以在理解法律规范的时候,我们应当明白当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进行某种行为,不代表人们应当进行某种行为;当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应当进行某种行为或者没有规定应当进行某种行为时,不一定就不可以去做。[17]
(四)了解规范判断的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
了解规范判断的负判断,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规范中的隐含含义。
第一,应为型规范判断“应当P”的负判断为“并非应当P”,“并非应当P”=“可以不P”。
第二,禁止型规范判断的负判断为“并非禁止P或并非不得P”,“并非禁止P或并非不得P”=“可以P”。
第三,可为型规范判断的负判断为“并非可以P”,“并非可以P”=“禁止P”。
第四,可不为型规范判断的负判断为“并非可以不P”,“并非可以不P”=“应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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