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最初是一个哲学观念,是指客体对主体的需要与满足。而法律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37]。所谓价值判断,是指“主体根据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一种判断”。[38]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依据凯尔森的观点指:“依据一般有效规范对一种事实行为所作的应当是这样或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39]价值判断在诉讼论证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管是在演绎推理、类比推理、辩证推理,还是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价值判断。
(一)演绎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演绎推理是依据大小前提推出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只要前提真实,演绎推理形式就能保证结论的真实可靠,所以易使人认为演绎推理中不存在价值判断。但演绎推理在法律论证和诉讼论证中实际上经常涉及价值判断,尤其在疑难案件中。
首先,在大前提——法律规范的确定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就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一是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但该法律规则语义模糊,需要具体地进行解释。二是对同一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有多个,且这些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冲突,需要对法律规则进行排除及选择。三是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四是根据某一法律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些结论没有明显的对错之分,也就是涉及结论的衡量问题。
其次,在小前提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中也存在价值判断。因为小前提所指的案件事实,并不是案件发生的自然事实,而是经过法律规范装饰过的法律事实。在这个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中,需要主体对所有的案件事实进行筛选和衡量,然后挑选出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要件事实相契合的事实,并将之表述为法律事实。这个过程就包含着法官的主观衡量,必然涉及价值判断。
(二)辩证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所谓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40]辩证推理方法一般适用于疑难案件,简单的案件,如果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很明确,运用演绎推理就足够了。在疑难案件中,运用辩证推理在相互矛盾的陈述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价值、利益进行衡量和选择的过程,法官需从案件的整体出发,才能进行最佳的选择。在进行价值或利益考量时的参考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法的精神。法的精神是法的目的和理想,法的精神分为法典精神和法条精神,法典精神是法典的正义和理性所在,法条精神被某一具体法律行为所遵守,法的精神可以帮助法官从疑难案件中走出困境。二是根据法理或法律原则。所谓法理,是指法律之原理,由法律的根本精神演绎所得的法律的一般原则。所谓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则。原则一般分为公理性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在没有规则可适用或者复数规则之间相冲突时,原则的作用非常重要。三是根据习惯。习惯是特定的群体一般所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习惯有时严格规定了人们的义务和责任,如商事习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考习惯可以使判决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四是根据体现事物性质或因果关系的自然法则或经验法则。这些表明事物性质的自然法则或经验法则都是不证自明的,如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他就有可能在心理上支持该当事人的请求,所以法律设置了回避制度。五是根据国家或公共政策。国家政策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甚至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在疑难案件中进行利益或价值衡量时,国家或公共政策也应成为法官的考量因素之一。六是社会上通行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的最高理想,在疑难案件中也可以成为法官进行价值衡量的标准。[41]
(三)类比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类比法律推理包括类推适用和判例类推两种情形。在判例类推中,需要归纳出两个案件之间在事实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随后需要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对比和判断,即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对于解决问题案件重要还是其不同点对于解决问题案件重要,这种判断需要参考各种因素,比如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法律背后所要保护的利益、国家政策等。如果经判断,两案之间的相同点更重要,那么就依照权威判例对本案进行判决;如果经比较,两案之间的不同点更为重要,那么法官就不会依照判例,而是根据问题案件的特点依照法律原理作出不同于判例的判决。下面让我们对几个具体的案例[42]进行分析,以显示类比推理中蕴含的价值判断。
[判例]张某盗窃了王某的马,随后把它卖给了赵某,赵某对张某偷王某的马这一事实一无所知。王某向法院起诉赵某请求将马归还,法院判决王某胜诉。
[问题案件]张某伪造支票从王某处买了一匹马,张某随后把马卖给了赵某,赵某知道该马是张某从王某处购买的,但对张某伪造支票一事一无所知。王某起诉赵某要求返还马,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判决呢?
对于判例和问题案件,首先让我们对基点案件做一分析:在判例中,王某胜诉的原因是基于以下普通法的规则:“一个财产所有者如果因另一个人的过错行为失去对财产的占有,并且在过错行为是盗窃时,试图从盗窃者或购买盗窃财产的第三方手中收回财产,那么他有权占有。”[43]
然后让我们来看一下两案在事实上的相同点:其一,从原告方面看,财产的合法所有人王某均是由于另一个人——张某的过错而失去对财产的占有。其二,从被告方面看,赵某所买的马都是从不具有所有权的人手中所买(因为如果一个人通过盗窃或欺诈的行为取得某财产,都不能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赵某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盗窃还是欺诈,均不知情,也就是说购买者都是善意的。(https://www.xing528.com)
两案在事实上的不同点在于:王某由于另一个人的过错失去对财产的占有,但是这种过错的原因不同,一种是因为盗窃,另外一种是因为欺诈。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问题案件能否依照判例中的原则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在问题案件中,法官能否判决财产所有者王某获得对财产的占有。要找到正确答案,我们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清楚两个案件之间的不同点——盗窃和欺诈之间有没有实质上的不同?该不同点是大到足以让法官作出不同于判例的判决结果呢,还是该不同点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细小差别、法官只要依照判例作出相同判决就可以?
实际上,欺诈和盗窃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一种过错行为。不同点在于:盗窃行为危害的利益是公共财产安全,盗窃是一种刑事过错,可以惩之以监禁刑;而欺诈行为危害的是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民事过错,不用惩之以监禁。两项加以比较,很明显,不同点比相同点更为重要。[44]
所以,对问题案件的判决不能依照判例予以解决,因为判例涉及公共财产安全权和善意购买者的交易安全权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很显然要保护合法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安全权。而在问题案件中,涉及的都是私的利益,法院倾向于保护善意购买人的交易安全利益,判决善意购买者赵某胜诉。
(四)证据运用中的价值判断
诉讼论证者在论证过程中必然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在证据运用过程中也涉及价值判断。
首先在决定证据资格和证据可采性的时候,涉及价值判断。比如当事人通过偷偷地在他人卧室中安装窃听器而收集到的证据,对该证据是采纳还是排除,涉及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之间的冲突和衡量,不能为了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损害当事人所享有的隐私权及安全权。
其次,在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时,也要涉及价值判断。一般来说,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依据实体法中规定的举证要求进行的。一旦立法者对举证责任分配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就需要法官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这个过程就涉及价值和利益的衡量,同时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比如举证的难易、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事实发生的概率等因素。
(五)价值判断方法之缺陷及其克服
价值判断方法的运用固然要求主体运用自己的实践理性,即自己多年积累的法律实践经验及所具有的经验智慧进行判断、推理和论证,但价值判断方法容易陷入主观和偏见的泥潭中,因为凡是价值判断必然涉及主体的个性、思维习惯、爱好和倾向等。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因噎废食惧怕运用价值判断方法,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克服,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后果主义的权衡。凡是价值判断,实际上就是主体在法律所追求的两种或多种价值之间进行衡量,寻找出自己认为恰当的法律规范、理由或判断。当作出选择后,为了确保所作选择的合理性,减少偏见和不公,可以对以下问题进行思考和追问: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会导致什么后果?自己的选择会导致明显不公正吗?通过对各种裁判规则、所选的判断可能引发的情势、导致的判决结果进行仔细的辨别、考量和评价,衡量其后果的接受性和不可接受性,并最后作出选择。法官在衡量的过程中,常常借助“正义”“常识”“公共政策”“便利”“权宜”等多项标准。后果主义论辩中所考虑的后果不仅仅指判决对某个特定当事人的特定影响,而是包括一般性裁判规则可能导致的所有可能后果。[45]
2.一致性的考量。论证主体需考量自己所选择的法律规范是否与现行法律体系中其他规范相一致,有无矛盾和冲突之处。因为法律职业者要遵守这样一条司法戒律:“你不可冒犯既定的和有拘束力的法律。”[46]此外,论证者所作的选择和判断不能与法律的目的、通行的公平、正义观念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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