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维方法的概念和特征
“思维方法是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一种认识工具系统,哲学上的思维方法指理论思维方法,是以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目的的正确进行理性认识的方法。”思维方法是其他一切方法的基础和核心。[42]
思维方法具有客观性、主观性及多样性、层次性和统一性的特点。首先,“思维方法具有客观性,因为思维方法的基础和源泉是客观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客观规律是思维方法的源泉,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比较法的原型是客观事物之间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分析和综合法及系统方法的原型是事物之间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归纳方法和演绎方法的原型是事物之间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而且,实践活动方式是思维方法最切近的现实基础,所以,任何思维方法均具有客观性。其次,思维方法具有主观性,因为思维方法是人们借助于主观的、逻辑的形式进行的一种精神活动。最后,思维方法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统一性。客观规律和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决定了思维方法也具有多样性及统一性的特点。“根据思维方法起作用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和个别的具体科学的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处于最高层次,包括比较、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抽象和具体、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等思维方法。这是所有科学思维均要采用的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是各个科学领域共同的方法。“个别的具体科学的思维方法是适用于特定研究领域并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的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和个别的具体科学的思维方法,三者之间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他们相互区别、不可取代,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思维方法的综合体系。[43]
(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方法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思维的一般规律及基本方法,具体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二是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是思维运动的第一个步骤,也是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的第一个阶段。感性具体是对现实事物生动、直接但表象的反应。要使感性具体过渡到思维抽象,首先需要将感性材料分解为各个部分或者不同的方面,然后对各部分进行分析,抽象出该部分的某些本质特征,使用抽象的概念,使这些抽象的特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反映着客观事物,却使思维更接近客观事物的本质。正如列宁所说:“当思维从具体的东西上升到抽象的东西时,它不是离开——如果它是正确的……真理,而是接近真理。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以及其他等等,一句话,那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着自然。”[44]不足的是,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只反映了事物某一方面的属性,所以对事物的把握呈现出不完全性,由此,就需要思维的另一个阶段——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就是根据客观事物抽象而普遍的规定入手,将某一事物的多种抽象规定加以综合,获得关于该事物整体的规律性的认识。
(三)综合运用归纳和演绎思维方法
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即从个别知识中推出一般原理的思维方法,归纳法注重从具体的个别的事物推出试验性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真理,归纳法可以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而演绎则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即从一般性的论题推出个别性、有限的结论。由演绎得出的结论具有确定性,由归纳得出的结论具有创造性。[45]
归纳和演绎虽然是两种相反的思维方法,但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中,这两种思维方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综合运用。由归纳得出的结论可以作为演绎的前提,而通过演绎方法并借助于观察、检验等实践活动又可以验证归纳结论的正确性。从个别的知识归纳出一般原理,思维运动并未终结,如果是不完全归纳,不能保证归纳结论的正确性,还需要将归纳得出的关于事物的一般性结论,运用演绎方法,推导出个别具体的结论,并通过实验和观察检验等实践活动,证明该具体结论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则说明原先归纳所得的一般结论是正确的;如果通过演绎所得的具体结论不正确,则说明原先归纳所得的结论有误,此时,就需要修正归纳思维方向,调整其归纳方法。实际上,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可以表现为概括—假说—推论—观察,其中,从概括到假说,表现为归纳的思维方法,而从假说到推论,表现为演绎的思维方法,所以上述思维过程也可以表述为:归纳—演绎—实践验证—归纳,以上过程循环往复,直到正确、客观地认识客观事物。[46]
(四)分析和综合的思维方法及系统分析方法
分析和综合是两种相反的思维方法,分析是从整体到局部,综合是从局部到整体。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主要运用分析方法,从思维具体发展到思维抽象主要运用综合方法。
在感性认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是感性材料,获得的是关于事物的感觉、知觉和表象——也就是感性具体。为了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认识主体首先需要把感性具体分解为不同的部分、方面和要素并进行分析,“舍弃掉偶然的、非本质的东西,抽象出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东西”,形成思维抽象——对事物某一方面本质的、规律性的反映。分析是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法。
要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只获得对事物某一方面的、局部的本质反映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采用综合的方法,把客观事物的各方面的抽象规定有机联系在一起,即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全方位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综合不是将各种抽象规定简单相加,而是按照客观事物各方面的抽象规定之间所具有的有机联系,把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辩证地统一起来。[47](www.xing528.com)
分析和综合相互结合使用的方法是系统分析方法。分析和综合是相互结合使用的,这是因为:首先,综合以分析为基础,不经过周密、细致、系统的分析,就不可能正确地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综合。其次,分析需要综合的指导,离开了综合,分析就失去了方向,不仅不会深入,甚至会变得无意义。总之,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综合是分析的完成,二者只有相互结合使用,才会变成科学、完整的思维方法。[48]
将对象放在系统中加以考察,把分析和综合方法结合起来,当成一个整体协同使用的方法叫作系统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的具体运作呈现综合—分析—综合的格局。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认识客观事物时,首先把事物作为一个整体运用综合方法加以考察,正如亚里士多德关于整体的至理名言:“一个完整的整体,其中细节是如此紧密联系着,以致任何一部分的移动或取消都会肢解或破坏了整体。”“整体由若干部分组成,其总和并非只是一堆堆积,而其整体又不同于部分。”[49]列宁同志对此也有深刻的理解,他曾说:“身体的各部分,只有在其联系中才是他本来应当的那样,脱离了身体的手,只是名义上的手。”[50]哲学先哲的名言给我们诸多启发:将事物作为整体看待,就是首先要以整体观点、全局观点观察事物,抽象出事物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本质的、内在的规律性特征,然后以此作为指导和宗旨,再按照事物内部的联系将客观事物分解为各个不同的部分、不同的要素,因为“系统就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和运动规律的有机整体”[51]。然后运用分析方法认真、细致地分析各部分的性质、功能,各部分相互之间的关系,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在上述总—分结合的分析基础上,达到对整体事物的思维具体,即再次运用综合分析方法,将对各个部分、各个要素的分析以及整体与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综合起来,从而全面、深入地,动态地,有机地认识客观事物,使对事物的认识由感性综合到理性综合。在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分析事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以整体观点、全局观点对事物进行观察、分析。二是在整体观念指导下研究局部。三是注意整体的集合性,考虑整体的诸要素是否齐全。四是分析研究各部分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因为在系统中,有的要素起控制作用,有的要素起辅助作用。[52]
(五)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根据现代思维科学,一般把人类思维分为逻辑思维、形象思维和直觉思维三种类型。”逻辑思维是人们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及语言表达等方式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一种思维操作方式。科学研究一般运用逻辑思维。形象思维是运用想象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情感、意志的体验,通过形象表达的方式所进行的思维操作。文艺创作一般运用形象思维。“直觉思维是把埋藏在潜意识中的思维成果同显意识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相沟通,从而使问题得到突发式、顿悟式的解决。”直觉思维是跳跃式的,未经逻辑推论,不经过形象想象,通过偶然的机遇,凭借灵感而得的。直觉思维的形成并非空穴来风,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对所要研究的问题苦思冥想,掌握问题的症结;二是关于研究的问题,在研究者潜意识中已有大量知识储备。[53]
诉讼证明作为一种认识过程,既需要运用逻辑思维,也需要借助于直觉思维。也就是说,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并非只有理性因素起作用,非理性因素如情感、意志、幻想、想象、猜测、顿悟、直觉、灵感等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情感和意志是意识对物质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即因对外界事物的态度、评价和体验等感受所引起的内在心理活动。“情感可分为积极的情感和消极的情感,前者如满意、愉快、爱等,后者如厌恶、忧愁、愤怒、痛苦等。”意志是与情感相联系的支配人们行动的心理活动。情感、意志因素对人的认识活动具有推动或抑制作用。“积极的情感能激发人的想象力和活力,推动认识的发展”,而消极的情感则影响甚至减缓和抑制认识的进行。所以认识主体要善于调控和把握自己的情感和情绪,尽量将情感向积极方面调控。同时,认识活动也不能缺少人的意志,意志既有助于调控情感,也有助于克服认识中的困难。[54]
幻想、想象、直觉、灵感、顿悟等非理性因素和逻辑思维等理性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促进认识的发展。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当人们借助于理性思维,经过苦思冥想仍没有结果时,此时,人们不妨试着根据现有事实,在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思维的基础上,大胆运用想象、幻想、直觉、灵感、顿悟等,开启认识事物的思路和方向,进行大胆假设,然后再运用观察、实验、检验等实践活动对假说进行小心求证。
由此可见,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二者不可偏废,不能只重视理性思维方法,而忽视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不利影响。要摆正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作用,以理性思维方法为主,并在逻辑思维、理性思维的基础上,巧妙地运用灵感、直觉、顿悟等非理性因素,同时注意调控自己的情感和意志。
(六)思维方法的一般规律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属于思维方法的一种,所以思维方法的一般规律必然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得以运用和体现。在诉讼证明中既要注重运用理性思维方法,也不能忽视非理性因素对诉讼证明的启迪作用。不管是当事人、律师还是审判者在诉讼证明中遇见困难时,均要增强自己克服困难的信念和意志,将自己的情感向积极的方面调控;当诉讼证明陷入困境时,要善于运用直觉、灵感、顿悟来启迪思维、寻求证明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证明中应以运用理性思维方法为主,辅助运用灵感、直觉、顿悟等非理性思维方法,否则不但不能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还容易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就民事诉讼证明的理性思维方法而言,要理清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分析和综合及归纳和演绎三组思维方法之间的关系。第一,分析和综合是归纳和演绎的基础方法,而分析和综合及归纳和演绎,又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基础方法。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性质及特征上的归纳,不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是不行的,然后再在归纳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并进行演绎。也就是遵循:分析→归纳→综合→演绎的过程。由此可知,分析和综合是归纳和演绎的基础方法。同样,要使抽象上升到具体,不但要运用分析和综合的思维方法,也需要运用归纳和演绎的思维方法。因为要使案件事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首先需要对证明要件事实的丰富的感性材料——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加工和过滤,然后归纳和抽象出关于案件事实某一方面的本质规定——达到思维抽象。但是要从总体上把握案件事实的全貌,只掌握关于案件事实某一方面的本质规定是不够的,这就需要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达到对案件事实多种本质规定性的统一。要从总体上掌握案件事实多方面的本质规定,就需要运用综合方法。第二,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是思维的终点,是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目标。对案件事实进行理性思维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达到从总体上掌握关于案件事实的本质规定,即从思维抽象达到思维具体,在这个过程中,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都服务于达到对案件事实多种抽象规定的有机综合。第三,在诉讼证明中,自始至终应注意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分析案件。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面对民事案件,要善于从整体上而不是局部进行分析,要时刻铭记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服务于诉讼证明对象的,要善于理清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使所有的证据之间错落有致地形成证据锁链,从而使案件事实得以客观、理性地被证明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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