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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的方法论:以事实证明为中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的关系呈现辩证统一的特点。(三)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规律对民事诉讼证明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1.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规律为当事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只通过感性认识,是不可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即获得对证明对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

民事诉讼证明的方法论:以事实证明为中心

(一)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

一切比较完全的知识,都经由两个阶段形成:感性认识阶段和理性认识阶段。感性认识是人体感官直接接触认识客体所产生的初步认识,感性认识是关于事物的片面、现象和外在的联系。[36]“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认识形式。”“感觉是通过人体的感觉器官对事物个别特性的反映。”知觉是综合各种感觉,形成对事物各种特性的整体反映。“表象即印象,是大脑对感觉和知觉的回忆和再现。”“感性认识的形成,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从主观方面讲,观察者的认知结构、思维方式、个人经验、兴趣、爱好、需要、情绪、价值观念等均会影响感性认识的形成。从客观方面讲,认识客体自身的特点及其显露程度,观察环境、观察条件的优劣,都限制、影响着主体的认识形成。[37]鉴于此,主体应尽量克服感性认识形成的制约因素:首先,认识主体应尽可能多地获取关于客体的信息,这就需要多角度、全面地收集和完善感性材料(而不是零碎不全),[38]并反复地对认识客体进行观察。其次,还应当寻找和收集合乎实际的感性材料。最后,认识者还应不断增强自身修养、扩展知识面、增强自制力,以克服自身认识上的偏见,避免产生认识上的错觉。

“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发展阶段,指认识主体运用抽象思维对感性认识材料经过抽象、整理、概括形成的关于事物本质的、内在的、全面的认识。”“概念、判断、推理是理性认识活动的三种认识形式,概念是对同种类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的概括和总结。”判断是概念的展开和扩展,表现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推理是指由已知判断合乎逻辑地推理出未知判断的认识方式。

将对事物的感性认识飞跃到对事物的理性认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尽可能多地占有丰富而真实的感性材料,这就需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方位、多角度地观察认识对象。其次,“正确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和抽象思维方法,对已获得的感性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改造和整理”[39]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的关系呈现辩证统一的特点。首先,“理性认识依赖和借助于感性认识”。在认识过程中,人们首先接触的是一个个丰富的感性材料,然后借助感官获得直接经验,再运用抽象思维,达到关于事物的理性认识,从而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感性认识需要和有待于深化和发展为理性认识”。人们对客体的认识目的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感性认识所形成的是关于事物的个别的、现象的、具体的认识,这就需要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最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在认识的过程中,感性认识中包含理性认识。人们的感觉、知觉和表象等感性认识形式都需要通过理性形式来表达。人们对感性材料进行观察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等理性因素,否则,观察是盲目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感觉到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40]理性认识中渗透着感性认识的形式。理性认识既需要感性认识的材料来说明,还需要借助于特定的感性物质形式来表现。[41]

(二)从现象到本质(www.xing528.com)

从现象到本质,是理性认识的任务。“现象是事物的表面特征和外部联系”,是个别的、片面的东西;而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及内在联系,是事物内在的、具有共性的东西。“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及内在联系。”“现象虽然可以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但现象具有多变性、易逝性的特点;本质则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本质的把握需借助于理性思维。但现象和本质之间又具有统一性的特点,正如列宁所说:“本质在显现;现象是本质的。”本质和现象互相依存,谁也离不开谁:本质决定现象,现象以本质为根据;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现象,现象可以用来表现本质。

(三)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规律对民事诉讼证明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1.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规律为当事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第一,当事人想要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需要用证据证明自己的陈述为真并且说服事实认定者,鉴于此,当事人就需要尽可能全方位、多角度收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材料。第二,收集到充足的证据材料后,还需要运用恰当的证明方法,运用逻辑思维和伦理法则,将证据材料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具体地说,就是从对证据材料的直观、表面、个别的认识,上升到对案件事实整体的、本质的、综合的认识。

2.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规律为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面对的案件事实,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驳及提交的证据来表现的,而原告和被告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都是尽量陈述和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回避不利于己的陈述和证据材料,有的甚至伪造证据材料,法官在这些既有真相又有假象的证据材料中,如何正确地辨别出表现案件事实本质的证据材料?只通过感性认识,是不可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即获得对证明对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有的还需要通过科学手段进行鉴定,借助于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并斟酌全案辩论意旨和调查证据的结果,对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过归纳、演绎、分析、对比、印证、排除等一系列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案件事实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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