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和结果及其辩证关系
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相互作用,甲状态引起乙状态的产生。甲状态就属于原因,乙状态则属于结果,甲乙两状态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因果关系。[31]“因果关系是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时序性,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二者顺序不可颠倒,因为结果是由原因引起的;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和肯定性的特点,只要条件相同,相同的原因必然会引起相同的结果。[32]
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呈现对立统一的特点。首先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有确定界限的,二者不能混同,不能将原因作为结果,也不可将结果作为原因。[33]但同时二者之间又呈现互为依存,相互联系,互相作用的关系。一定的原因总是会出现一定的结果,而特定的、具体的结果总是起因于一定的原因,“没有无因之果,也不存在无果之因”[34]。其次,“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复合因果等”。所以要准确把握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因果链条,需要对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全面、具体、细致的分析和把握。[35]
(二)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对诉讼证明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www.xing528.com)
1.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论为诉讼证明提供了方向和目的上的指导。面对一个民事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需向法院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证据材料的收集离不开对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把握,否则证据的收集就会变得盲目。作为法官,要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协调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相互抵触之处;全案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相互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锁链,严密有序地证明整个案件事实。所有这些工作,均离不开对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正确分析。所以事实或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当事人或事实认定者进行诉讼证明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导意义。
2.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论为证据的收集、调查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既然一定的结果总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那么,找到原因,我们就应当想到结果;看到结果,我们就应当善于分析原因。当事人在进行证据调查时,要善于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中寻找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证据线索,从而争取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3.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论能够指导律师、当事人及法官全面、正确地分析、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事实所需的证据。我们知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要件事实构成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还包括过错。要证明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需要确定损害后果,然后沿着结果找原因;其次,还要注意原因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类型,是一因多果还是多因多果,是一果多因还是多果多因,拟或是复合因果关系,然后再根据原因或结果的个数去收集、调查相应的证据,务求所收集证据的全面性,以争取诉讼证明及诉讼防御、抗辩中的积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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