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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观点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笛卡尔的理性主义的观点笛卡尔是法国哲学家。分析和综合成为理性主义的典型思维方式之一。(二)斯宾诺莎的理性主义观点斯宾诺莎是17世纪荷兰哲学家。[13](三)莱布尼茨的理性主义的观点莱布尼茨是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是个唯心的理性主义者,他认为,心灵就像一块有纹路的大理石,观念和真理天赋在我们心中。

理性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观点

(一)笛卡尔理性主义的观点

笛卡尔是法国哲学家。在认识论上,笛卡尔是个唯心的理性主义者,他认为确实可靠的知识只有凭借理性才能获得,也只有靠理性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由感官经验获得的知识是靠不住的,因为感官有时是骗人的,感官接触到的可能是事物的假象,当人们在寻求真实可靠的知识、建立确定不移的判断时,应当将通过感官经验获得的知识当成流沙加以排除。要获得真理性的认识,保证知识的可靠性,首先需要在人的认识中确定一个确定的、可靠的支点。笛卡尔通过对人的感觉、传闻、经验、推理数学知识逐个枚举,又逐个排除,最终找到了这个支点——最高的抽象的心灵活动原则“我思”。唯有心中固有的简单自明的观念才是寻求真实可靠知识的坚固基地。只有通过“我思”,从心中简单自明的原理出发,依照集数学和逻辑学优点之大成的理性演绎法,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才是认识自然的唯一正确的方法。[9]但笛卡尔认为,从“我思”出发通过演绎获得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它局限于人类的主观范围内,不能获得关于外界对象的知识,鉴于此,就需要从主观中推出一个无所不包的“上帝的客观存在”,并从“上帝”出发,立足于最高的理性抽象,才能保证演绎的正确性,才能摆脱特殊经验的局限。[10]

在理性演绎中,笛卡尔找到了包含数学和几何方法的优点却排除二者缺点的认识规则:第一,避免偏见,即把呈现在心智之前的、清楚明白的、自我无法怀疑的东西放进自我的判断之中,实际上指理性直观。第二,运用分析方法把命题尽可能分成细小的部分加以分析,划分的标准不是从外延上进行,而是以事物的内在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比如,不是将人分为黑种人、白种人、黄种人进行分析,而是找出张三具有社会性、活动性、生物性、理性等特征进行分析,直到圆满解决。第三,运用综合的方法,按照次序从简单的对象开始逐步上升到对复杂事物的认识。分析和综合成为理性主义的典型思维方式之一。第四,尽量完全地列举一切有关情况,勿使遗漏。这也是一种归纳法,但该归纳法不像经验主义把归纳作为认识的出发点,而是作为事后的事实验证和经验批准。这也许是从本能上出于完善体系的需要。[11]

在哲学史上,笛卡尔第一个以明确的哲学形式宣布了人类理性的独立,开创了近代理性主义的哲学思潮,其所推崇的理性演绎方法、分析和综合法值得借鉴。不足的是,笛卡尔不承认通过感觉经验能获取真实、可靠的知识,认为只有通过理性思维才能获得确实可靠的知识,不免失之偏颇;更加不可理解的是,笛卡尔从“我思”出发推出“上帝的客观实在”,用其去保证演绎的正确性,使思维滑向了唯心主义,使思维走入死胡同。

(二)斯宾诺莎的理性主义观点

斯宾诺莎是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是个唯物主义一元论者,“实体”“属性”“样式”是他理论体系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他将“实体”界定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他将“属性”界定为“从理智看来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但人们所能认识的实体的属性只有“广延”和“思想”两种。他将“样式”界定为“实体的特殊状态”,即自然界中的个体事物。一切“样式”都存在于“实体”中,都通过“实体”被认识。“实体”必然性的本性决定了一切事物以一定的方式存在和动作,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性的东西。人类的知识分为三类:由感官经验而来的知识,由理性推理而来的知识,由理性直观而来的知识。由感官经验而来的知识是“虚妄的原因”,由理性推理和理性直观而来的知识是真实的、可靠的。我们的心灵所应遵守的基本途径是:首先确认真概念,然后根据真概念去下界说(定义),并根据界说去思想、去推论。[12]

斯宾诺莎和笛卡尔不同的是,他把理性演绎贯彻到底了。他认为,演绎法的真正出发点不是那不可把握的“我思”,也没必要从“我思”来进行推论,只要有确定的真观念就行了。真观念具有清楚、明白、确定性的特征。而且他还将几何学方法运用到自己的哲学体系中,使斯宾诺莎的思想体系比笛卡尔的思想体系更抽象和单纯。[13](www.xing528.com)

(三)莱布尼茨的理性主义的观点

莱布尼茨是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是个唯心的理性主义者,他认为,心灵就像一块有纹路的大理石,观念和真理天赋在我们心中。真理分为两种: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根据在于“矛盾律”,它不是来自经验而是来自一些“天赋的内在原则”,根据理性直觉和理性推论获得。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依赖感觉中经验而获得,根据在于“充足理由律”。[14]

莱布尼茨虽然立足于理性主义,但对理性主义没那么偏执,表现出调和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倾向,从他提出的两大推理原则“矛盾原则”和“理由充足原则”就可以看出。矛盾律可以得出必然真理,这是最可靠的,但他也看到,有些事实比如偶然经验的事实是无法用理性主义一贯坚持的根本逻辑法则——矛盾律来认识的,必须为这些事实寻找尽可能充足的别的事实来作为解释的理由并取得偶然真理,这实际上是把经验归纳法吸收到理性主义当中来了。[15]不可理解的是,莱布尼茨把上帝作为一切事物的最后的充足理由,认为矛盾律表现了上帝的理智,充足理由律则表现了上帝善的意志。

莱布尼茨认为,代数符号是对于数和量的抽象,也可以将表示事物质的性质和关系进行抽象,并用数理符号代替,如此一来,符号就能表象被表示的事物、表示思想和思想之间的关系。莱布尼茨第一次尝试把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和推理转换成一种普遍性符号的演算,所以,莱布尼茨被认为是现代数理逻辑之祖。[16]

莱布尼茨的理性主义方法论可取的地方在于:认识到经验归纳法对于认识事物的价值,但其基本立场还是立足于理性主义。如果说笛卡尔提出了理性演绎的出发点——理性直观,那么莱布尼茨提出的两大推理原则推进了理性演绎法推理过程的形式化和精确性。[17]莱布尼茨数理逻辑的演绎方法更是一大创见。不足的是,他把上帝作为一切事物的充足理由,反映了当时人们的认识受神学影响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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