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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的主要观点及民事诉讼证明方法论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培根的经验主义观点培根出生于英国,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著名口号。作为经验派的始祖,他的经验主义是唯物主义的。[3](二)霍布斯的经验主义观点霍布斯是英国哲学家,在认识论方面,霍布斯的基本立场是唯物经验主义的,但也含有较重的理性主义成分。

经验主义的主要观点及民事诉讼证明方法论

(一)培根经验主义观点

培根出生于英国,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著名口号。作为经验派的始祖,他的经验主义是唯物主义的。他认为人类要认识自然,就要破除四种被他称为“假象”的错误观念:一是“种族假象”(指人类共同易犯的错误);二是“洞穴假象”(指由于个人特点所产生的错误);三是“市场假象”(主要指不恰当地运用通用概念、术语的错误);四是“剧场假象”(主要指盲目信仰传统哲学体系的权威)。[1]

他认为,人们认识的起点是基于实验的对于外物的感官知觉,坚信通过实验得出的关于外物的感觉经验是可靠和正确的。要洞悉自然的奥妙,达到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只有从感觉材料出发,并对其进行理性加工,然后从感觉材料和特殊事例上升到普遍原则和普遍公理。

培根认为知识和观念来源于感性世界,制定了系统的经验归纳法,他精心设计了归纳推理的三个步骤,即“三表法”:第一步叫作“存在表”,即先确定所要研究的对象及其性质,从正面并且尽可能完备地运用经验收集例证。收集的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本身就是这个对象的例证,二是对象具有这种性质的例证。最后,将这些实例列成一个表,叫作“本质和具有表”。第二步叫作“缺乏表”,收集与研究对象表面相似,但实际性质不同甚至相反的例证,并列成表,这个步骤也叫作“接近中的缺乏表”或“差异表”。第三步叫作“程度表”,即在第一表和第二表的基础上,相互成比例地增加或减少,以便收集某种现象随另一种现象的程度不同而共变的例证,这个步骤也叫“比较表”。最后,把上述三个步骤综合起来进行分析,以第三步所得出的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共变关系为基准,对正面和反面的例证进行“去伪存真”的处理,从而发现事物之间的本质规律。培根断言,运用归纳法从经验材料中推导出公理后,还需要从该公理中引申出新的实验,以便对公理进行考察、试验和修改。[2]

培根重视观察和实验在认识中的作用,他的“三表归纳法”在当时是一个了不起的创见,对于自然科学起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但培根把经验归纳法当成认识自然和事物的唯一正确的方法,忽视了理性演绎法的作用,而且其归纳法也有自己致命的缺陷。首先,从正反两方面对例证的收集很难达到必然的完备,所以其归纳结果只能是一种或然性。其次,第三表中的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共变函数关系异常复杂,对此分析,如果不运用理性分析方法先通过归纳得出假说,再运用演绎方法予以验证归纳结果,不可能达到对事物的本质认识。[3]

(二)霍布斯的经验主义观点

霍布斯是英国哲学家,在认识论方面,霍布斯的基本立场是唯物经验主义的,但也含有较重的理性主义成分。他把知识分为两类:一是感性经验知识——关于事物存在的知识;二是理性推理知识——关于事物本性、关于事物因果关系的知识。他认为,获得理性知识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果溯因的“分析法”,二是由因索果的“综合法”。他把理性活动看成是“心灵推理”,视推理为计算,即心中各种感觉观念的加减。[4]霍布斯认为,归纳法不仅包含分析,也包含综合。(www.xing528.com)

要寻求事物的原因,必须通过对个别事物分析再分析,先求出最高、最一般的原因,然后再运用综合法依次求出次级原因,即个别事物的原因。换句话说,霍布斯归纳法的路径是:先从感觉经验上升到最一般的规律(分析),然后又从最一般的规律得出具体事物的普遍规律(综合),所以,他的归纳法中含有理性主义的因素。与培根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归纳法内部也包含演绎法,但他的演绎法是对感性对象或性质所作的定义,而不是理性派的理性直观,他的基本立场仍然是经验归纳的。[5]

和培根相比,霍布斯在重视感性经验知识的基础上,认识到理性推理的重要性,并探讨了获得理性知识的具体方法,不足的是,他把推理看成是心中各种感觉的加减,他的思想虽然含有分析和综合相互渗透的味道,但他所谓的分析和综合是观念之间外在的分离和组合、加和减,不免带有机械唯物主义色彩。

(三)洛克的经验主义观点

洛克也出生于英国,他的基本立场是唯物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但其中又夹杂着唯心主义、理性主义和不可知论的成分。他反对天赋观念说,倡导“白板说”,即认为我们的心灵是一块白板,知识都来源于后天经验,并将经验分为两类:一是外部感觉经验,二是内部反省经验,借此我们获得简单观念。把感觉观念分为三个性质,“第一性质”的感觉观念在事物中有原型,如广延、形相、动静、数目等,“第二性质”的感觉观念如色、香、味、声等,“第三性质”的感觉观念如“痛”等在事物中没有原型,只能借助于“第一性质”的事物使人心产生这些观念的能力。[6]心灵对简单观念加以结合(综合)、分开(分析)、并列(比较)和抽象,形成抽象观念和复杂观念(复杂观念包括样式观念、实体观念和关系观念)。所谓认识方法,只能是关于主观观念之间关系的处理方法,也即观念与观念之间相符合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第一步就是区分“同”与“异”;第二步就是考察两个不同观念之间的关系,看他们是否相符合;第三步就是对观念的组合,将相符合的观念组合成一个“名称”或“实体”的复杂观念;第四步达到观念与实体相符合,即找到与实体观念相符合的“实际存在的实在存在”。[7]但同时他又陷入了自相矛盾中,认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达到“名义本质”,而不能达到“实在本质”,因为实体是各种性质的观念所依托的“基质”,我们不知其为何物。洛克将理性演绎归于经验归纳之下,认为演绎法必须借助感性直观所找出的共同联系来进行,证明的知识低于直观的知识,因为推理过程中插入的中间观念损害了直观知识的明晰性,推理越间接,知识越不可靠。由此,洛克在经验直观的基础上改造了理性主义,形成了独特的“健全理智”的认识方法,该方法的特点:重视经验,但不完全相信经验;提倡理性思维,但不把它作为教条,同时使逻辑服从经验直观;强调经验归纳,却又留有不可知论的尾巴。但值得注意的是,洛克虽然认为人没有认识实在本质的可能,却承认在人的日常感性生活中,人的健全理智可以促使人们运用类比,提出假说,对感官所不能发现的事物产生“或然性”的知识。“这种或然性是合理实验的最好指南,是假设的提出,他也有他的用处和影响;一不小心的类比推理,常常引导我们发现真理和有用的产物,否则这些东西是不会被发现的。”[8]

对洛克的经验主义的观点,我们也需要辩证地、一分为二地看待,他倡导的“心灵白板说”,一方面与辩证唯物主义中的“意识来源于物质,意识是物质的能动反映”观点相契合,有其积极的一面,却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心中的感觉经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除了初生的婴儿,总会受到“前见”的影响。在当时的时代,他能将感觉观念分为外部经验和内部反省经验、三个性质的观念以及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等多种,说明对事物性质的认识已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同时他又陷入了不可知论——他认为人们只能认识“名义本质”,而不能认识“实在本质”,这是不可取的。洛克注意到了理性思维的作用,却将逻辑归于经验直观下,怀疑由推理所得的间接知识,反映了他的经验主义的立场。可喜的是,洛克看到了运用类比、提出假说、获取或然性知识对科学研究的重要性,这一点显然比培根的实验归纳法和霍布斯的机械的分析综合更进一步深入科学认识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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