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七何法”解读案件事实并进行初步的法律评价
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需要初步了解案件的有关基本情况,一般来说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探究:“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物”“何情”“何故”。“何人”指案件涉及哪些人,这些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何事”指纠纷的性质,也叫案由;“何时”指案件发生的时间,时间因素会涉及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要约及承诺的期间、合同履行期限等等;“何地”指案件发生的地点,地点会涉及案件的管辖、合同履行地点等因素;[73]“何物”指与案件或者纠纷有关的物品;“何情”指案件或纠纷发生的过程或经过;“何故”,指案件或者纠纷发生的原因。[74]
律师初步了解了案件事实,就可以对案件进行一个初步的法律评价,看看该纠纷是否属于法律问题,属于哪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刑诉、民诉还是行政诉讼,有无可诉性。正如法院立案庭接到案件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样:原告是否适格主体,基本证据是否具备,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该案属于哪一类性质的案件,法院有无管辖权等。
(二)寻找案件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待证事实,但该待证事实并不是原始的生活事实,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就需要在对案件事实有了一个初步了解后,具体寻找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寻找可以采用如下步骤或方法:
1.首先比照生活事实,对案件从案由上进行归类,从而确定案件所涉的法律关系。
按照案由对民事案件进行归类是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应在头脑中形成的结论判断。比如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民事纠纷中,是属于物权纠纷,还是债权纠纷;是属于人格权纠纷还是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等等。律师对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可以依据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进行归类,该规定总共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划分为10大类、30个分类、361个小类。[75]案由确定后,案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就清楚了。
2.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找法。以法律关系为基础,从法律规范的体系中寻找大致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的范围。
确定了案件的案由,就基本上确定了案件的法律关系,然后基于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去寻找相关联的法律规范。比如这样一个案例: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个买卖大豆的合同,张三已经按约将大豆发给李四,但李四迟迟不付款,所以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履行付款的义务。接到这个案件,首先根据纠纷的内容,我们可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该去寻找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然后再依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张三要求李四履行金钱之债,可判明法律关系属于债法规范,更具体地说属于合同之债的法律,从双方争议的合同类别可知属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这样从法律关系入手,层层递进地寻找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大致范围。[76]
3.运用请求权分析法找法。以请求权和抗辩权为基础,从特定的法律规范范围中寻找可以适用的具体的规范。[77]
从当事人所涉纠纷的法律关系入手,只能寻找到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大致范围,有可能对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所遗漏。鉴于此,可以再结合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具体深入的分析。所谓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般来说,请求权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主张何种权利”,比如上例中的请求权可以概括为“张三享有的请求李四支付所欠货款的权利”,据此应该进一步想到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违约责任方面的法律规范。至于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比如上例中李四以张三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进行抗辩,那么就应当再查询有关合同履行抗辩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关于合同履行的免责条款。
总之,为了全面、准确地寻找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去找法。
值得注意的是,当特定的纠纷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有多个,出现法条竞合时,可以采用以下原则解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法律规范优于法律原则、[78]分则优于总则。(www.xing528.com)
4.找法的结果及其处理对策。律师或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找法,一般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79]
(1)找到了与本案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本案的案件事实符合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能够将小前提案件事实涵摄于大前提法律规范中,并得出判决结论。
(2)所找到的法律规范中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就涉及对法律概念予以明确的问题,比如一位通过试管婴儿实验怀有几个月身孕的母亲,以胎儿的名义要求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案件,就需要对胎儿是否是合法继承人予以明确和解释。具体地说,对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可以采用如下方法:一是寻找其他法条中有无相关规定;二是根据法律原理进行阐述。
(3)出现了法律漏洞,即找不到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一旦出现了法律漏洞,作为律师要做的首先就是要能预测和了解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方法,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去说服法官。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了法律漏洞,法官会采用以下办法予以解决:第一,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第二,依据法律原则作出裁判。第三,依据交易习惯、学说、法理、案例,及各个法院自行出台的若干规定作出判决。第四,参照先例。在我国民商事审判中,先例参照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裁判文书与判例,当然这些案例和裁判文书只具有参照的意义,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据此,律师可以顺着这个思路,对相关的法律原则、交易习惯、学说、法理、案例,及各个法院自行出台的若干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裁判文书与判例,进行搜索和查询乃至进行透彻的了解,并据此进行一个案件处理办法的预测,从而确定自己的证明思路和方向。
(三)运用“眼光往返流转”的方法将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并确定法律要件事实
法律规范找到后,律师必须将原始的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诉讼证明,也才能和法官在同一语境中进行沟通和对话。
将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实际上就是把生活事实归于或涵摄于某法律规范之下,也就是使特定具体的生活事实一般化。这个过程的具体步骤如下:
1.将当事人陈述的具体案件的原始事实作为起点和基础,大致寻找本案能够适用的法律规范。
2.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的原始事实进行重构。重构的过程就是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抽象的事实范型和具体案件的原始生活事实进行等置,即将生活事实一般化、类型化,将事实范型具体化、个体化。将生活事实一般化,就是把个案向规范提升,将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将事实范型具体化,就是将规范向个案扩展,看规范是否和个案相匹配。在提升和扩展之间,就会形成个案的生活事实和规范的事实范型之间的结合点,[80]这个结合点,就是证明对象,也叫裁判事实。更具体地说,就是面对案件的原始事实,去寻找能够适用的法条,然后根据法条的法定构成要件,对生活事实进行装饰,成为法律事实,然后据此进一步补充、完善案件事实,然后再根据完善后的案件事实,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恩吉施所提及的“眼光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或者像朔伊尔德所说的“在确认事实的行为与对之作法律评价的行为之间的相互穿透”。案件的生活事实与法条之间进行的“往返流转”,揭示了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思维过程,于此,“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而“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也转化为足够具体且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有两点不能允许:一是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未获证实;二是对法条进行曲解,以便得到自己希冀的结论。[81]
在案件事实予以重构的过程中,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被法律规范予以装饰后,未必完整,可能需要律师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加以补充和完善。比如一位妇人将狗骨头递给一只狗时被咬伤,当她向自己的代理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时,可能做如下陈述:那只狗的反应让她惊讶,它竟然认识她,可能因为她之前经常给它东西吃。它很瘦但乖巧可爱,让她对它产生了爱怜之心。她可能没有提及如下情况:这只狗的主人是谁?因为涉及向谁要求赔偿的问题;她也可能忘了提及“她正在喂狗食物时,一个小孩做了打狗的动作”,这个情况涉及被狗咬伤是谁的过错的问题。所以对于谁是狗的主人的事实和有无第三者过错的事实,律师需要补充完整。
当案件的原始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时,语言的表达形式也会发生变化,就是表达生活事实的一些语词和概念转换成专门的法律用语和法律概念,比如将“狗”转换为“动物”,将“被狗咬伤”转换为“身体受到伤害”,假如狗是邻居家的,可以将邻居转换为“动物的所有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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