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是城市水务系统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水务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的焦点。长期以来,我国供水价格带有政策性意味,水价并不是由企业供水成本决定的。随着管网投资、建设管理成本逐步计入水价,以及污水治理、饮用水水质提高等投资支出的增加,水务行业的成本逐渐升高。而为了降低通胀率、遏制物价上升势头以稳定民心,政府往往遏制水价调整,从而导致行业大面积甚至全行业亏损。
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出台,为我国水价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该办法确定了水价制定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即利润加成本的定价模式,保本微利,以及关于资源型价格调整的思想。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水价;要求水价应能收回运行和维护成本、固定资产折旧额和利息成本;视资金来源不同,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的8%~10%。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决策过程中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当前水价主要由3部分构成。
1.资源水价(即水资源费)
国家是水资源的产权所有者,用水者取用水资源要缴纳水资源费,体现了水资源的产权价值;同时,国家在水资源管理过程中投入了必要的成本,以水资源费的形式向用水者收取,体现了水资源的劳动价值。
2.工程水价(即制水供水费用)
生产者缴纳水资源费取得水权之后,进行必要的劳动投入以产品水的形式向其他用水部门出售,进一步体现了水资源的劳动价值。
用水过程将产生外部性影响,国家作为管理者要使这种外部性影响内部化,引导企业对污水进行处理,并向用水者收取排污补偿,体现了水资源的补偿价值。(www.xing528.com)
所以城市民众和企业日常缴纳的水费=自来水价格(包括原水生产成本、原水厂利润、自来水生产成本、自来水厂及管网建设和维护成本及相关税费等)+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受益地区还加收了南水北调基金)。
我国水价是由政府价格部门确定的,并由自来水公司直接向用户征收费用,政府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都隐含在自来水公司的水价之中,水资源费计入成本、污水处理费为代收项目。
污水处理费是由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据中国水网统计,在所有省会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中,污水处理费的范围为0.3~1.4元/m3,占居民生活水价的范围为14%~46%。污水处理费一般包含在自来水水费里,由供水公司代收,然后交给地方财政,再由财政划拨给污水处理公司。
我国目前各地现行水资源费标准存在较大差别。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主要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供水单位向用水方代收,最终纳入地方财政(一部分归水利部),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86个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平均每吨2.6元,其中,自来水价格占综合水价的66%左右,污水处理费占29%。目前,各地供水服务成本在1.0~2.5元不等,污水处理费在0.3~1.4元/t不等,水资源费各地差异巨大;总体存在较大缺口。
我国现行水价偏低,水费支出占比低。衡量一个国家水价的高低,国际上一般是按承受率判断的,并认为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是合理的。但目前我国的平均居民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仅为0.63%。
2007年,国家发布了新的国标,水质标准大幅提高,基本和国际接轨,出水标准的提高,必将带来大量供水设施改造的投入。此外,在正常情况下,处理一吨污水的成本要远高于供一吨自来水的成本,因此,污水处理费大于等于水资源费加供水成本是合理的,但我国目前污水处理费不到终端水价的30%左右。
从长期发展来看,我国水价的趋势仍是上涨。只有当水价真正反映了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时,一个节水型社会和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体系才能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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