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业比较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核心内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起施行,其中核心内容有:
(1)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①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②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①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km以上。但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km以上。③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m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m以上。④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km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最新变动内容(www.xing528.com)
在2013年和2015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了两版征求意见稿。用意很大程度上在于严格管理收费标准,适当延长收费期限。最新一稿体现了如下变动:
(1)责任主体变更。2015版修订稿将现行《条例》规定的收费高速举债和偿债主体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也就是高速公路由“还贷公路”变成了“还债公路”。本条款主要针对现阶段高速路产建设过快、新建路产盈利能力不足的现状做出限制,通过更严格的预算标准对地方政府“冲动修路”导致的债务风险进行控制。
(2)“统借统还”模式确立。“统贷统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路产达到收费年限且还清贷款后,“统贷统还”使得该路产可以用“为路网中其他路产还贷”的理由继续收费行为。2015版修订稿中,“统贷统还”变为“统借统还”,以省为单位对高速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借统还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并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在行业整体亏损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路网本身的车流量的稳定,以及维持路网整体的偿债能力,“统借统还”有其必要性。
(3)收费期限放开。①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以收费偿债原则确定收费期限。②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且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酌情超过30年。③高速公路在债务偿清或经营期届满后,可以根据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继续养护管理收费。④不得以转让高速经营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高速路产转让前的偿债期和受让后的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25年。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可延长不超过5年的收费期限,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期限。
现在高速公路行业的情况是,部分发达地区的路产收益颇丰,但随着公路建设向西部及三四线城市延伸,整体盈利能力明显不足。但任何延长收费期限的尝试,都会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因此,本轮修订稿能否最终落地,还存在一定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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