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公共管理领域针对执行力的研究,起步最早,探讨最多的即为政府执行力及行政执行力。早在1999年,学术界就开始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研究。从文字上理解,政府即国家公共管理机构,政府执行力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公共政策、规划计划、方案政令等的能力;行政在广义上指的是一切社会机构(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在狭义上则专指国家机关及其他法律授权的组织的管理活动,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执行力则同样可以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方案等的能力方面加以理解。
在大部分文献中,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执行力都属于政府的能力,美国行政学家古德诺曾言,政策执行与政府行政有关,表现为对某项战略、方针、规划、法规等的实施。因此在我国,学术界大多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将两者等同起来进行研究,而不明确区分其概念边界。总体上,目前对政府执行力的内涵界定主要由三种观点组成:“能力论”,即将政府执行力或行政执行力看作政府部门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的能力;“合力论”,即认为政府执行力是政府机构内部各种力的综合体;成效论,认为政府执行力不等于政府的执行能力,还与实际执行效果有关,其代表是麻宝斌等人。事实上大部分学者同时持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他们通常将政府执行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部分,其中广义概念体现为一种合力,狭义概念则表现为一种能力。
政府组织内部,通过准确理解政府目标,设计和实施方案,有效调度、控制和使用各种组织资源,有效实现政府目标的力量。包括理解力、实施力、激励力、计划力、协调力等。(www.xing528.com)
对上述不同学者的看法进行结构化处理显示,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执行力具备以下4个特点:均以公共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均以资源、环境、文化、法律法规等为基本边界;均以公共政策、战略、措施等为目标;均以实施效果以及带来的外部性为衡量标准。从能力说的观点出发,政府执行力遵循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按照从上到下的形式,逐层分解目标,确定任务,提出措施,进而形成一个从上到下的执行体系。从合力说的观点出发,政府执行力表现出较强的扁平化特色,将执行权向下层延伸,并通过反复的沟通和交流,发现问题,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使得处于执行链条上各个环节的人员,充分了解公共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而行政部门的执行体系也变得更加柔性化。从成效论的观点出发,政府执行力或行政执行力具有政府治理的内涵,即通过推行开放式公共管理和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以达到公共管理目标,其中由资源、环境、文化、法律等决定的公共管理开放程度和民众参与程度共同构成治理边界(图2-1)。
图2-1 政府行政执行力作用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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