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 有关制度的研究进展
社会科学中的制度又被称为建制,指的是通过规则、模式等形式,规范个体行为的结构。主要包括社会价值和社会秩序两个层面的意义。其执行力依据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国,从古典社会开始,制度就已经成为王权关注的重点内容。《易经》〔彖传〕中提到“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礼记》云“制度文章,礼之器也”“天子五年一巡守,……礼乐制度衣服正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等,将制度与礼仪、结合起来。《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提到“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汉书·严安传》提到“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等,将制度看作一种规制和法令。总的来看,我国古代对制度的认识相当宽泛,既包括各种法律、条令、典章等,又包括道德规范、礼节、仪式等,如孔子在《中庸》等著作中多次提到“制度在礼,文为在礼”,“不制度,不考文”。《礼记》对制度的定义是“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概括而言我国将制度看作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
西方对于制度的理解可以回溯到旧制度经济学说代表人物凡勃伦,其在《有闲阶级论》一书中给予制度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即制度是大多数人共同的既定思想习惯,而这些思维习惯则是早期遗留的结果;其后,康芒斯则从机构的运行出发,充分强调制度的约束性作用,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控制;沃尔顿·哈密尔顿则做出一个更加精确的论断,即制度与普适性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联系,在组织习惯和民族习俗中汇聚形成,并能够强制性地决定个人活动的基本界限。
与旧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的约束作用相比较,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引入博弈论研究方法,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赋予制度新的定义。道格拉斯·诺斯将制度界定为:一种人类得以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对个人行为有特定的要求,行为规范要合乎伦理;制度是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即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安德鲁·肖特和青木昌彦分别将制度定义为“一定人口群体中协调博弈的均衡解”和“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这两者更加强调制度的稳定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对早期凡勃伦概念的部分回归。此外,霍奇逊、舒尔茨等人同样从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等角度提出了对制度的认识等。
相对而言,近代以来国内针对制度的研究大多沿袭西方制度学理论,李建德将制度定义为人类社会中规范行为,构筑合作关系所需的共同信息,这与肖特的共同知识论表现一致;辛鸣对诺斯定义加以延伸,将制度看作人与社会的中介,通过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强制性的方式影响人与社会的发展;张旭昆受到舒尔茨等人的影响,在《制度演化分析导论》中高度强调作为行为规则的特点。齐超从制度变迁的动态性出发,将制度的本质定义为“交易中指导交易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具有执行力的协调保障机能”,首次将执行的观点纳入制度基本概念。
纵观现有研究,无论是来自中国古典智慧,还是近现代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无论不同学者给予制度怎样的定义,其本质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束性的行为规则,以正式制度为主,这是大多数制度的表现形式;二是共同信息或共识、文化,主要指的是非正式制度,尽管张旭昆认为共同信息更类似于制度得以维持的因素而非制度的起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有明确的行为规则出现之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组织文化这一共有信息得以协调的;三是保障执行,这是对行为产生约束的前提条件。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相互之间存在显著关联,共有信息依靠约束性行为规则得以存续,并保证行为规则的合法性;执行保障有两个来源,外部行为规则和内部对共有信息的认同,前者对应正式制度,后者对应非正式制度。而制度的动态变迁过程,也通过三个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www.xing528.com)
2.1.1.2 制度的执行
执行是制度基本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分析的均衡稳定性,稳定的制度均衡,必然要能够经受住细小的扰动干扰。而执行过程恰恰为制度本身应对扰动问题提供了一项自适应机制,即唯有能够执行的制度,才能经受时间的考验,获得稳定存续的机会,一项制度一旦存在持续的执行障碍,必然面临淘汰的命运。与此同时执行过程本身就为制度与环境的互适性提供了媒介,从实证研究看,Seljan等人对财税制度执行情况的分析,Cohen等人针对加拿大执行世贸组织第六轮谈判制定的TRIPS协议的分析,Roger等人对意大利公共健康服务制度的研究等均表明根据执行过程进行动态调整是制度存在的重要条件。
基于对制度本质的理解,一些学者从能力论的角度,对制度执行过程进行分析,构造了制度执行力的概念。目前关于制度执行力的精确定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学者从自身的研究出发,分别给予制度执行力不同的定义。莫永波以诺斯的制度观点为前提,将制度执行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部分,狭义制度执行力指的是法律、规章、条令、政策、办法、合约、协议等的执行力;广义制度执行力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将规则、惯例、习俗、禁忌、礼节、仪式、道德规范等被执行落实方面纳入其中。按照莫永波的观点,制度执行力包括三个内涵:执行过程的强制力、执行后产生的效力以及针对具体制度的执行力量。陈满雄在其文献中,将制度执行力定义为实现制度目标过程中速度、质量和效能的综合体现,并参照项目管理的思路,将其分为六个层次,分别为制度设定力、标准设定力、时间规划力、岗位明确力、过程控制力和结果评估力。麻宝斌将制度执行力放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加以理解,更加强调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因而将制度执行力与政府执行力等同起来。认为制度执行力受到制度因素、人的因素、环境因素三个方面的影响,其中制度因素体现了政策条文和执行程序科学完整;人的因素反映了执行意愿和能力;环境因素则包含更加广泛的内容,即有稳定的宏观环境、完善的法律体系等,又有良好的执行文化和守法共识。魏晓燕从企业内部控制出发,将制度执行力定义为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所规定事项实际执行程度和效果的综合评价,认为制度执行力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两重性,前者表现为地域、行业等,后者表现为企业文化、组织构架、综合实力等因素。
总体来看,尽管2010年之后我国对制度执行力的研究数量不少,但对其本质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的文献不多。从概念内容看,现有文献对制度执行力的定义多以执行力为出发点,强调程度和效果;从研究边界看,多数制度执行力研究集中体现在具体规章制度方面,如居继清等对党的制度执行力进行的研究,胡绍君等对高校制度执行力的研究等,即莫永波等提出的狭义制度执行力的概念。尽管文献中均对制度的文化内涵等方面加以考虑,但实际研究中,大多将相关的习俗、文化、意识形态等内容作为环境因素,假设其外生于制度的执行过程,并将制度执行力与政府执行力、政策执行力等概念相等同,如麻宝斌等,这就缩小了制度执行力的研究范畴。作者认为,制度执行力应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正式制度执行力,包括政策、法律、规章等的执行力;非正式制度执行力,包括共有信息、文化、传统、习俗等对个体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力。因而政府仅仅是制度执行力的主体之一,这也是制度执行力不同于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执行力的根本区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