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赖因哈德·齐默尔曼(Reinhard Zimmermann):《欧洲私法的现状》,韩世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7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德]汉斯-彼特·哈佛坎普:《1918年以来一般人格权在德国的发展》,金可可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3][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
[4][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涵》,杨阳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
[5][德]克默雷尔(Ernst von Caemmerer):《侵权行为法的变迁》(上),李静译,载《中德私法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德]克默雷尔(Ernst von Caemmerer):《侵权行为法的变迁》(中),李静译,载《中德私法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德]米夏埃尔·马丁内克:《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陈卫佐的德国民法典新译本导言》,陈卫佐译,载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德]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Christiane Wendehorst):《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新债法》,载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www.xing528.com)
[9]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欧洲大陆民法的典型特征》,载孙宪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建议稿)》,载《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第21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荷]J.海玛:《荷兰新民法典的基础及体现的趋势》,薛启明、王婕译,载王卫国:《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荷]J.海玛:《欧盟立法对荷兰民法典的影响——主要探讨消费者保护》,苏蓓译,载王卫国:《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荷]亨克·J.施耐德:《荷兰民法典中的文化》,薛启明译,载卫国:《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4][英]纳尔森·厄农常:《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肖厚国译,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15][美]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侵权行为法解释的理论研究》,载[美]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