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传统民事责任不敷使用的问题日渐明显地进入学界的关注领域。尤以几位青年博士为盛,将对非典型民事责任的研究作为职事。此方面的研究大致有侵权责任扩张、契约责任扩张、责任中和三个向度。在侵权责任扩张的向度上,熊进光博士的学位论文《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和杨垠红博士的学位论文《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可为著例。前者通过论证,重点揭示了现代侵权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一般化发展的客观趋势,即从特定行业主体的特殊注意义务逐渐过渡到不特定社会活动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进而从法理上论证:只要是某一危险源的开启者或维持者,就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32]后者本着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理念,对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国外相关立法例、理论基础、基本内涵等进行了系统研究,揭示了该理论对于纠正传统侵权法的功能偏颇、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利益协调和社会和谐等所具有的客观意义。[33]在契约责任扩张的向度上,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广义的契约责任的立法例,将契约责任扩及违约责任以外的领域。作为回应,我国学界亦出现了广义契约责任的相关论说。如杨立新教授即把合同责任划分为以下六种具体形式:实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加害给付责任、合同无效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契约责任。[34]在此向度的研究上,侯国跃博士的学位论文“契约附随义务研究”可谓较系统而深入的一例;尤值一提的是,该文对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与契约法上之附随义务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在功能与内容等方面并无本质差异,只是在适用主体范围、注意义务的程度(附随义务因有交易接触关系的存在而重于安全保障义务)上有所不同。由此,该文触及了“契约法保护的固有利益之界限何在”这一颇值深思的问题。[35]而在民事义务体系的现代组合问题上,邱雪梅博士显然走的是一条责任中和的路线。她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契约—侵权—保护”的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想。[36]该构想针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义务体系无法有效解决的特别结合关系下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在体系上将缔约上过失责任、加害给付责任、后契约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别从现行的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上剥离出来,纳入独立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保护责任的调整范围;以“保护责任”概念为创设特别结合关系中基于身份上的信赖关系而生的对他人固有利益的保护义务提供更大的理论空间。
应该说,从侵权责任扩张到契约责任的扩张,再到中和两端扩张“地带”之“保护责任”概念的提出,这反映出我国学界贴近世界私法发展脉搏的前沿性视角,这种立足于现代社会实践对于民事责任法的发展趋向进行宏观运思的学术努力是有其客观价值的。不同向度的努力其实是殊途同归的,它们最终指向同一个问题,即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妥当性问题。此种从不同视角关注民事责任体系的理论现象是现代民事责任法实质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说明:我国民法学作为世界民法的一部分,同样面临着在现代条件下回答“民事责任法何去何从”的时代使命。以上这些探研为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参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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