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精神利益保护与责任融合探讨

精神利益保护与责任融合探讨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问题上,我国学界近年出现了责任与债的分离与融合之争。以柳经纬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对侵权责任与债的区分论提出批评,仍坚持责任与债的融合论。笔者赞同责任与债的概念的区分说,并相应地支持独立责任立法。

精神利益保护与责任融合探讨

责任与债的关系问题是民事责任理论的重要方面。在此问题上,我国学界近年出现了责任与债的分离与融合之争。以魏振瀛教授为代表,明确提出:为实现对权利人的充分保护,应将侵权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构建独立的民事责任体系。其基本理由在于:第一,将侵权责任视作债,易导致义务与责任概念相混淆;[23]第二,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他债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截然不同;第三,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侵权责任形式已很难为债的请求权同一性理论[24]及其立法体系所容纳,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不再仅仅限于损害赔偿,不具有债的同一性;第四,债法通则中的诸多规则已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25]进而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进路进行体例安排,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明确区分债与责任。[26]在立法论上,王利明教授亦基于非财产性救济方式与损害赔偿的异质性,提出在未来民法典中将侵权行为法单独列篇的主张,[27]并提出基于救济法的理念、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体系建构。[28]此论虽未明确责任与债相分离的理论立场,但其中所包含的侵权责任独立化的倾向是明显的。

以柳经纬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对侵权责任与债的区分论提出批评,仍坚持责任与债的融合论。该论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责任的强制性(即古代法允许债权人对违反债务的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实行“强制取得”)最终退到作为公法的强制执行法领域,私法意义上的民事责任仅体现为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权利,只能被归属于债,民事责任在历史的演变中实现了对债的“依归”。[29]债不一定均须具有财产性,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本身虽不具有财产性,但亦体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债的本质属性,仍可被归结为债;“债的财产性并不要求债本身须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而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用财产来评价,即可以转换为损害赔偿关系”[30];此论的必然逻辑是在立法上否定独立责任法的必要性,而仍将民事责任内含于债法体系之中。

笔者赞同责任与债的概念的区分说,并相应地支持独立责任立法。其最核心的理由在于:区分论与独立责任法更利于人的全面保护。在债的逻辑框架内推演责任概念,始终不能使民事责任的价值内涵穷尽其全,责任意味着法律强力保障的全面回复受害方应有之存在状态的可能,以私人间请求给付为内容的债之关系逻辑无力将此种可能性囊括殆尽;将责任的概念从债的体系中脱离出来,构建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可以为民事责任问题提供更充分的规范空间,从而更全面地实现损害救济。责任体系之于债的体系比较优势尤其体现在对非财产损害的救济方面。尽管责任与债“融合论”者以债的形式同一性为据,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损害救济方式极力圆合于债的逻辑框架之中,但毕竟,此类救济方式的内涵与人们关于债的金钱性质的原初理解已相去甚远[31];即便是生造出“给付”以为债之统一基础概念,将非财产救济方式与债的概念相统一,这在一般理解上亦是不无障碍的。相比较之下,此类非财产救济方式更能在责任体系的概念逻辑中找准其应有的定位。另外,“融合论”者所论证的责任的性质从所谓的“‘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其实并未否定责任所固有的强制性。因为古代“人身债”在近现代法治文明中的“退场”,仅仅意味着责任失去了私力强制的保障,而不能私力强制并不意味着没有强制,责任仍然存在着公权力的强制保障,责任的实质仍在于法律强制性;此为责任与债之根本区别所在,由此,责任脱离于债的理论根据并未丧失。(www.xing528.com)

应该说,责任与债的概念的区分理论乃是独立责任立法的前提,由前者可合逻辑地推及后者。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责任与债的“区分论”者多未能将其主张在立法论上贯彻到底:其所主张的责任与债的分离主要是指侵权责任与债的分离,而不包含合同不履行责任与债的分离;受大陆法系私法传统的制约,该论者在立法建议上仍将合同不履行责任置于债的体系之中。该论仅为理论意义上的责任独立论,立法论上却未得以全面贯彻。笔者认为,此种安排难免有其局限性。因为从逻辑上讲,责任与债的分离仅包含侵权责任与债的分离,而于契约法上仍沿用责任与债相统一的体例,这是说不通的;在未来民法典中单列包含契约不履行责任在内的统一的民事责任编,才能实现责任与债的彻底分立,才能更充分地实现对人的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