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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格保护理论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发现近年来我国人格保护理论研究主要有三个方向:其一,人格是什么?涉及人格的保护路径、人格权的保护路径等问题。第一个方向为人格本体论。具体而言,实际上又有“人格保护”及其所涵摄的“人格权保护”的区分。在我国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上,理应融通两大法系的优点,既重视权利提炼,又重视救济的设定。

我国人格保护理论的研究成果

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发现近年来我国人格保护理论研究主要有三个方向:其一,人格是什么?即着力于回答人格的内在要素及属性方面的问题。其二,如何保护人格?涉及人格的保护路径、人格权的保护路径等问题。其三,人格权法的立法地位如何?即审视民法法典化中的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的问题。

第一个方向为人格本体论。于此,学界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人格的内在要素及属性经历了一个由罗马法中公私法混杂的“身份人格”转化为近代德国民法所代表的作为私法上自由意志表达资格的“伦理人格”的过程;因而,现代民法理当恢复人格所应有的财产要素和精神要素。[9]第二个方向为人格保护论。具体而言,实际上又有“人格保护”及其所涵摄的“人格权保护”的区分。在人格的保护路径问题上,较典型的观点是:主张我国相关立法应放弃“人之本体保护”模式,而选择着眼于人之伦理价值外化的“权利保护”模式。[10]就人格权保护问题而论,首先于人格权的效力基础问题上,我国学界论说不一;[11]就人格权类型的立法问题,学界亦有“一元论”与“多元论”的争鸣;[12]在人格权保护体系问题上,鉴于由人格权的支配性而产生的人格权请求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异质性[13],于立法模式选择论上一直有“竞合说”与“分立说”之争。[14]第三个方向涉及我国人格权法的立法地位问题。对此,我国学界的核心争论在于是否允许人格权法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15](www.xing528.com)

从根本上讲,私法的核心问题有二:一为权利;二为救济。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认为,市民法的基本目标一是在于确立和构建权利,二是禁止和救济不法行为;[16]其传世宏著《英国法释义》第三卷的全部内容即以上两大目标的进一步展开。而一般而论,英美法更注重法律救济的作用,认“救济”为描述和定义诉争损害并将此种损害与一种更广泛的法律权利、义务结构相联系的制度手段;在英国法中,某人的权利仅由一个现实存在的诉因(cause of action)来决定,而诉因仅是一种能使某人从法院那里获得针对他人之救济的实际情况。[17]相比较而言,权利的类型化概括更多的则是大陆法系的习惯。在我国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上,理应融通两大法系的优点,既重视权利提炼,又重视救济的设定。因而,在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之保护思路之外,以权利视角关照人格和人格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思路是必要的。我国学界沿着后一种思路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反映了目前学界在人之整体性存在价值认识上的深入;这与我国相对保守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形成了一定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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