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精神利益保护:债务合同与民事责任体系研究

精神利益保护:债务合同与民事责任体系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在债的发生依据问题上,它承认合同、民事责任、无因管理、有益花费、无因得利、单方的意思表示、有价证券七大债的发生根据。这样,债的内容主要限于合同,民事责任作为涵盖违约与侵权的独立责任法地位得以显著化。这反映出民事责任对于债之关系的独立是有限度的。

以1944年的《魁北克民法典》和阿根廷《1998年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草案》的体例为典型代表。《魁北克民法典》共分为十编,分别为:“人”“家庭”“继承”“财产”“债”“优先权和抵押权”“证据”“时效”“权利的公示”“国际私法”。该法典于第五编第一题第三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将之作为过去的侵权行为的替代物定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包括“责任的条件”“某些免责情形”“责任分担”等内容。这样,法典规定的债的发生依据即为:合同、民事责任(取代过去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非债清偿和不当得利。[135]

阿根廷《1998年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草案》采用了德国潘德克吞体系,其结构为:第一编“法”,第二编“总则”,第三编“家庭关系”,第四编“对人权法”(债法),第五编“对物权法”,第六编“权利的死因移转”(继承法),第七编“关于对人权与对物权的共同规定”。在债的发生依据问题上,它承认合同、民事责任、无因管理、有益花费、无因得利、单方的意思表示、有价证券七大债的发生根据。1999年8月,在秘鲁的阿雷基巴(Arequipa)举行了由部分南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参加的“第二届国际民法大会秘鲁和阿根廷民法典改革委员会聚会”,各与会国民法典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一个《阿雷基巴纲领》,确定了无论是制定新民法典还是修订已有民法典的签字国均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六项原则为“建立相当于民事责任的制度”。为此,在《1998年阿根廷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草案》中,就建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并且将之作为债之发生根据。按其规定,民事责任是任何法院判定的履行或赔偿损害义务(第1581条),因此,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侵权责任,实现了两大责任的合流。事实上,从1987年以来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已经这样做了,而且在阿根廷的现行法中也已这样做,例如其《矿业法典》第58条。该草案于第1587条规定了被有学者解释为“惩罚性赔偿”的民事罚金制度;第1063条明确规定了“后合同”,把学说上的后契约义务成文化。该法典草案后经众议院立法委员会实质审查,于2001年11月产生了一个新文本。主要修改有:取消了委员会稿把民事责任规定为债的一种发生依据的做法,直接在合同之后规定民事责任,这样,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的意思表示、有价证券等,不被理解为债的发生依据,而是民事责任的依据;并且由于阿根廷采用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合一的体制,违约本身也是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此,债的发生依据就只有合同一种了,债法就成了合同法与民事责任法之和。[136](https://www.xing528.com)

此种体例中民事责任体系的基本特点有:第一,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债分离的体例安排思路。在《魁北克民法典》中,民事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替代物出现,民事责任即为侵权责任,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债之关系的初步分立。后在阿根廷民法中,民事责任涵盖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关系结构上,民事责任先前为债之发生依据,后来在阿根廷众议院关于民法典的修改文本中,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之债成为责任发生的依据。这样,债的内容主要限于合同,民事责任作为涵盖违约与侵权的独立责任法地位得以显著化。第二,民事责任仍被规定于债法编,实质上(或至少于形式上)是作为债之发生依据加以规定的,这反映了对责任与债之关系认识的模糊性。在《魁北克民法典》中,尽管有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但同样明确的是:该种民事责任乃为债之发生依据。即使在阿根廷民法典草案中,所有关于“民事责任”的创新亦均是在“债”编的框架之内进行的。这反映出民事责任对于债之关系的独立是有限度的。第三,体现了合同实体法与合同救济法分立的编排思路。这一点主要体现在阿根廷民法典草案的相关安排之中。在该草案中,违约责任被纳入“民事责任”部分加以规定,合同实体法作为债之主体类型仍被独立地保留于“债”编里。显然是将合同实体法与合同救济法作分立处理了。第四,初步表达了统一民事救济法的观念,体现了民事责任统一化的趋势。在阿根廷民法典草案中,虽然仍有“责任”与“债”尚未分清之嫌,但是在其有关“民事责任”规定的子系统内,立法者秉持民事责任之“履行或赔偿损害义务”的内在规定性,确定地将其统摄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从而创造了统一民事救济立法的著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