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能说实现了完全的统一责任法,但是在英美法系的现代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普遍的倾向则是:侵权法的适用已然胜过了合同法,与契约相关的损害赔偿更多地借助于强制法手段得以解决,从而明显呈现出社会化发展势态。在当今的英国,公共政策因素的衡量首先诉诸法律的忠诚,相应确立的原则是:凡因不法行为所致损害均应得到救济。依此原则,合同权利不再是一个可以自由选择的个人利益,而须服从公共政策的衡量。相应地,合同法便须保持一种附属性的角色。Lord Goff在一个裁判中甚至认为:每一种过失违约均自动地为一种侵权;侵权法是一般法,依据该法,当事人可以按其所愿订立合同。现在,交易个人可避免的不仅是免责条款,更可借助于外延更广的“不公平”条款来追求利益;事实上,他们可以在已达成总体协议的情况下经常改变主意。这种“消费者保护”原则乃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此类过失侵权和合同纠纷几乎总是发生在个人与公司、供应商、雇佣者或保险公司之间;它可被看作侵权法对遭受人身伤害者提供延伸保护的反映。合意在侵权法中的作用下降了,主要作为非法侵害之诉的抗辩事由而存在。比如不能在同意去警察局时因被捕而起诉;不能在同意接受手术时起诉外科医生。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损害的社会化进步减少了个人责任和私人自治的范围。[97]
在1965年英国法律委员会的改革意见中,库克勋爵(Lord Cooke)的意见是:倡议将合理注意义务作为独立章节加以规定,不论其来自于侵权、合同或是其他领域。[98]这种统一责任立法的动议折射出多年来合同与侵权之间的传统边界已明显滑向侵权法的事实。现今的英美法世界里,可以看到的景象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外科医生往往不能获准与患者订立合同,患者亦不能借此以较低的价格换取低限度的服务;有时,法院甚至忽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关排除纠纷诉讼解决的约定条款,而直接予以管辖;人们被禁止购买某些产品,因为政府管理部门认为这些商品太危险;同样,人们也被禁止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为国家认为他们接受的工资太低。一般商业合同原则遭到摒弃,一度自由协商而成的合同不断地被法规所替代。在美国威斯康星州(Wisconsin)法院,违约事实亦可用于支持依据该州《欺诈贸易惯例法》[Deceptive Trade Practices Act(the DTPA)]判处的损害赔偿。在该州,从2000年到2010年,在至少21件上诉案件中,原告基于同样的核心事实,以申请违约禁令的方式诉请DTPA调整范围内的义务违反之损害赔偿。[99]同时,在包括纽约州在内的法院里,一些医患纠纷案件乃是按照信赖利益赔偿原则进行理赔的;即令原告的利益状态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此种信赖利益赔偿尺度已被法院用于许多情形,包括非商业性案件。[100]这样,合同与侵权之间的差别变得愈加脆弱,合同与制定法诉因之间的界限愈加模糊。面对此状,有学者甚至提出恢复合同与侵权之间的传统边界、恢复个人选择自由的建议。[101](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至少在英美法的部分司法实践中,“责任趋同论”已经被转化为一种现实力量,从而影响着现代英美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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