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能够令人确信的主要理由有:某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是非金钱性质的,即使依可预见性规则,违约精神损害亦有可能获得赔偿;[171]合同均面临着潜在责任的衡量与预见的问题,增加精神利益的衡量内容不致使问题复杂化;诉讼成本以及法院的积极措施可以遏止违约精神损害索赔过滥,且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相对限制的司法实践的运行并无大碍;所有精神损害的测算均有困难,这是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限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历来有绝对限制与相对限制两种立场。持绝对限制立场的学者基于传统民事责任体制、违约精神损害的不可预见性、合同的经济利益性质、司法成本、违约精神损害的测算、市场交易的运行等方面的考虑,根本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170]持相对限制立场的学者认为,应承认特定情形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其能够令人确信的主要理由有:某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是非金钱性质的,即使依可预见性规则,违约精神损害亦有可能获得赔偿;[171]合同均面临着潜在责任的衡量与预见的问题,增加精神利益的衡量内容不致使问题复杂化;诉讼成本以及法院的积极措施可以遏止违约精神损害索赔过滥,且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相对限制的司法实践的运行并无大碍;所有精神损害的测算均有困难,这是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172]笔者认为,从实现人的充分保护和国外相关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衡量,相对限制说是应予肯定的。
现在更有意义的是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限制规则的问题;亦即如何设定规则,以合理限制、妥善分流违约场景中的精神损害情形,仅使其中确应得到保护的精神损害获得法律支持的赔偿救济。关于限制规则,国外学界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界的相关讨论已渐深入,司法领域亦有相应反响。[173]而国内学界关于此问题的专门研讨鲜有其例;而且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方面的限制,司法实践中虽有关于判赔违约精神损害的零星案例,但在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限制规则的总结与运用上似乎总体尚未起步。笔者在权衡国外相关实践和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应以合同是否涉及人身性作为评判违约精神损害可赔性的根本标准。以期能为相关立法和司法提供参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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