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言之,财产权的人格内涵是指人们在实现财产权时基于自身主体性存在需要而赋予其中的利益诉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潜伏于社会物质活动过程中人的心理和精神上质的规定性。本书认为,财产权的人格内涵可以从个体生物性人格诉求、个体精神性人格诉求和财产权的社会人格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财产权的个体人格
1.个体生物意义的人格诉求
此种诉求是指自然人主体出于生存本能而对财产怀有的物质满足层面的情感需求。这种需求体现了人们对于财产最原始、最基本的人格期望。它根源于初民社会状态下人的生存危机感及其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基因延展。早期人类面临的主要威胁来自于自然界,自然赋予了人类无尽欲望的同时,却不能无限度地提供给人类以充足的资源。资源有限性所造成的生存压力培育了人们对于财产的本能期求,出于生存层次的需求,人类在资源的摄取方面天然怀有偏私的心理;于是,当出现剩余社会产品的时候,社会优势阶层便在“我的”和“你的”区分观念的支配下凭借法权建立了对这些产品的垄断占有。即便在基本生存问题已不存在的社会条件下,人类寄托于财产的本能诉求仍然得以顽强地延续,人类始终不能摆脱生存压力带来的心理阴影。生物性人格诉求乃主体纯粹出于私欲的利益情感,往往表现为主体对于私利的追求。财产权满足了主体对于私利的欲求,同时也在自身的内在结构中留存了主体私利情感的“火种源”。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过程来看,个体生物性的人格诉求在主体人格结构中的比例将越来越小。而对于财富的私欲情感,能够促使主体极尽全能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发展最为活跃的原动力,因而,对该种诉求的法律保护是有价值的。
需要提及的是,生物性的人格诉求有着自我膨胀的天然倾向。受生理本性的驱使,在没有其他社会条件约束的情况下,人类对于私利的追逐永无止境。这集中表现为人们寄托于财富之上的享乐主义,享乐主义是私欲过度膨胀的产物,是物质型人格诉求的异化状态,其人格满足的层次仍然是生物性的,因而对于主体的人格提升和发展是不利的,必须予以遏制。
2.个体精神意义的人格诉求
该种诉求是指人们对于寄托在财产中的主体性要素获得价值尊重的情感需求。它是人类较高层次的价值体验,在某种程度上,它是构成主体生命意义系统的重要元素,蕴含着人类对物质世界中的主体生命意义进行自我欣赏的审美倾向。它是主体在对象世界里进行自我映照的产物,见证了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中主、客观相互转化和统一的过程。人类活动既是一个使对象世界满足自我的过程,也是在对象世界中逐步发现、树立自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步将自我伦理价值外部化,最终在外部世界塑造起自我形象,由此构建了赖以自存的意义根基。财产权的人格性存在依据正是人基于自身的主体地位而拥有的自我意识,它内含着这样的心理基础:由于某种关系,财物已不仅仅是财物,而是有了“我”的因素在里面,其他人在对待这些财物时,都不能无视“我”的因素的存在。
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体精神层面的人格诉求是主体源于自身财产获得能力及他人的尊重而拥有的超物质的骄傲情感和自我价值尊重感。休谟认为,财产关系是“与主体最密切而且在其他一切关系中最通常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凡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一切对象,或与这些对象有关的对象,都可以借着财产权产生这种骄傲情感。获得这种财产权的能力也会有同样的效果。”“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获得生活中的快乐和舒适的能力。”[77]财富永远具有使它的所有者产生骄傲或虚荣心的作用,财富的本质是与人的情感相联系的,只有从其对于主体的精神意义上得以解释,财富的自然性质给予与之产生关系的主体以心灵上快感,这种快感进而扩充到主体获得财产权的能力体验之中,并借着印象和观念双重关系的推移作用,演化成主体心灵上的骄傲感。在人类社会结合的环境中,别人借助于人类普遍具备的同情心理,感受到财富所有人的骄傲感,从而自然地对财富所有人持有爱或尊重的情感,“除了同情原则之外,不再有什么其他东西使我们尊重权力和财富,鄙视卑贱和贫困;借着同情作用,我们才能体会富人与贫人的情绪,而分享他们的快乐与不快”[78]。别人基于同情给予的尊重又赋予财富所有人对于自己财富以一种次生的快乐,从而强化其原始的财富骄傲感,激发其得到更多的财富或尊重他人的财富。从某种意义上讲,财富给所有人带来的情感需求只有从他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中得到满足,财产权的依据是主体与他人的关系。
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之后,更多的财富提供给主体的意义世界本质上是观念层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主体真正有意义的,是财富自身的性质、获取财富的能力以及别人对于拥有财富的尊重所带给主体的自我欢娱和骄傲感。在精神意义上,财富所给予主体的,除了对自身获取财富能力的欣赏和优越感之外,再没有别的地方值得称道。这种情感是主体从成功的实践中获得的欢愉体验,它使得主体实践由满足生理需求条件下的被动应对转变为被快乐体验所激发的主动探索。因而,与个体生物性人格诉求相比较,它能在主体从事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上注入更大的张力,“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79];对主体此种人格诉求的支持与保护,无论是对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还是对于促进社会进步,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是对人们进取心的保护,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80]。随着社会的进步,精神性人格诉求将在个体人格结构中取得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最大限度地尊重和满足主体精神意义上的人格诉求,应该成为现代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立足点。(www.xing528.com)
(二)财产权的社会人格
在扩展意义上,财产权的人格属性还体现为财产权的行使须受内含于公序良俗之中的社会公众情感的约束。质言之,财产权的精神边界止于公序良俗。这是个体财产权人格属性社会化的结果,它表明,财产权不仅包含着个体的特殊意志自由,还承载着社会公众关于财产权的共同价值理想。在此意义上,财产权存在着社会人格问题。
1.社会公众的视角
本质上,财产权是按照分配正义规则对社会资源进行的法律界分,必然包含着社会公众关于资源占有和分配的基本取向;个体财产权的拥有和行使,受制于该种取向。在此意义上,财产权存在社会人格。从社会公众的角度上讲,财产权的社会人格是指社会公众对个体财产权的行使所倾注的共同价值标准;它以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为基础,是公众对于物质社会活动应然状态的共同看法和倾向,作为一种社会情感而存在。在感性层面上,财产权的社会人格体现为民众的正义感。一个能够说明此种社会人格存在的基本事实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对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普遍会产生义愤感,并给予道义谴责;即使受到侵害的财产属于别人也会如此。公众是非观念和道义情感是财产权社会人格的根本依据,也是侵权行为法和刑罚制度得以建立和施行的客观前提和伦理根基。一如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所论,正义感包括一切之于人类幸福所必不可少的从而被认为是神圣且具强制性的道德要求。[81]由此,内含于财产权中的个体人格利益不仅有权利主体基于“我的”观念尺度所固有的保持利益完整性的情感需求,而且倾注了社会公众基于人类幸福而赋予其中的以同情和惩恶的冲动为内质的正义情感。在理性层面上,财产权的社会人格体现于一般社会公序良俗之中。2003年,湖南长沙一家餐馆曾推出全国第一桌“人乳宴”,其中包括人乳鲍鱼、人乳河蚌、人乳鱼头火锅、人乳肚花、乳香藕片等60多个菜品;但开业不到一周,便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而草草收场。[82]类似的情形还有昆明“女体盛”事件等等。此类短命的财产行为充分体现了个体财产权上“公序良俗”的规定性;个体财产权只有在善守其应有的社会人格标准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得正当性基础。另如,近年来,随着人们现代环保主义观念的增强,虐杀动物的行为正在遭受越来越多的社会谴责,由此引发了对于动物福利问题的立法关注。[83]实际上,动物福利乃是人类爱屋及乌之人伦情感的一种现代表达,预示着现代条件下人们行使财产权时必须面对过程和结果的伦理妥当性问题;这里,公众的情感价值在财产权的行使中得到强调,这意味着,只有在充分关照人类拒斥残虐的人伦情感的前提之下,财产权的行使才能最妥当地满足主体的价值需求。
2.权利主体的视角
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财产权的社会人格可以从主体行权时所应具备的社会意识中得以诠释。“人类是宇宙间具有最热烈的社会结合的欲望的动物,并且有最多的有利条件适合于社会的结合。我们每有一个愿望,总不能不着眼于社会。”[84]处于社会中的个人必然具有社会意识。[85]权利不外乎为某种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86]。对于个体而言,从其与他人的关系和自由的限度的角度来把握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有其客观必然性。在此意义上,财产权的社会人格体现为主体行权时基于正义规则而持有的共同利益观念。
当权利被置于秩序的视野里加以看待时,维护权利其实是在履行基于社会共同体集体安全的义务。因为,行为人主张其权利时,“他的这种行为方式的利益和后果远远超出其个人的范围”,成为“交往生活的固有秩序之安全这种非常现实的和实际的利益”。[87]按照休谟的正义规则设计,每一个主体所拥有的那份财产都是总体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一个组成,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根据一定的社会契约对稳定的财产占有秩序的认可。在这种秩序之中,每个主体各得其所,意味着在社会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人们只有充分尊重共同利益才能稳定而合理地拥有属于自己的那份财富;换言之,财产权的必要性在于社会资源稀缺的事实和私欲膨胀对于人类共同利益秩序构成的潜在威胁。因而,有法律名分的财产都是社会化了的财富,对于这份财富,主体在拥有财产权利的同时,已被人为地赋予了一定的共同利益情感。这实际上是主体负担的一种义务感,意味着主体在行使财产权、支配属于自己的那份财富时,不能一味地滥呈一己之私,而要恰当地顾及和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用。
在人性自私和社会现状的语境之中,财产权的社会人格问题似乎是一个悖论。其实不然,原因是:社会人格建构有其人性基础。在西塞罗的理论中,“国家”被视为人与人之间基于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建立的一个集合体;此种联合并非出于人性软弱和需要寻求监护,而恰恰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的某种社会精神。[88]“个人无论作为权利意识的主体,还是作为义务意识的主体,都兼具自我性和社会性。”[89]社会性形成了财产权社会人格赖以构建的人性前提;财产权作为一种受社会观念支配的法权模型,本身具有建构财产上社会人格的空间。目前,人们存于私产之上的社会责任意识低下,需要加强培育,但不能以此实然状况来否定财产权的社会人格作为一种应然目标的必要性。现阶段,由于土地等资源型财产社会占有和分配状况的局部失衡,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一味注重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社会发展局部失调等问题的存在,在我国关注财产权的社会人格尤其是财产权的社会责任问题,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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