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经验和理论层面上,对于财产权的人格性的认同已无大碍,但在立法层面,传统的财产法与侵权法一般不承认财产中的精神利益的存在。本书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可从传统民事立法理念、立法技术、财产权存在状态和社会发展阶段等方面来认识。
近代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发现动摇了“神为主体、人为附属”的宗教神学观,使人们明白,“原来整个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自然界,不过是一个按某种法则运转的巨大的机械装置,而其中并没有上帝的地盘。于是传统的宗教信仰被动摇了,唯物主义思潮开始盛行”。这种理性主义的逻辑进路很快完成了向社会科学领域的进军,启蒙思想家们纷纷以此为启发点,“希图确定支配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69]。丰硕的法学理论及其在立法实践上的兑现是这一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
相应地,伴随着近代民事立法过程的仍是理性主义、物质主义的深刻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理性意味着对情感的否定,理性主义光辉笼罩之下的近代民法的确也未给情感留下足够的空间:以决定论的逻辑,“民法中的人”被置于理性法则臆定的物质尺度之下加以衡量,其活动受制于统一的经济利益规律;作为权利客体的财产,则被完全隔离在主体的情感世界之外,成为“完全没有个性的、能够被货币符号化的东西”[70]。以欧洲大陆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所塑造的主体“法律人格”,是一种仅以财产权为中心、而“未对作为人的各种属性的权利直接地作出全面的规定”的不完善的人格,“是指脱离了人的整体的人在法律舞台上所扮演的地位或角色”,“意味着并不一定与人性有联系的法律上的特别的资格”。[71]这种人格观以那个时代所特有的、极度膨胀的理性与自信,将“民法上的人”看待物质世界的标杆定位于经济价值这一狭窄层次,从而忽视了存在于主体经济活动背后的丰富的情感世界,遑论财产权的人格问题了。
(二)传统民法“主体—财产”立法体例造成了财产与人格的对抗
在古罗马法中,“物(res)”意指外部世界的某一有限部分,在社会意识中被视为孤立的、自在的经济实体;[72]相应地,古罗马法初步形成了“人”与“物”二元分离的立法格局。这种分类方法为后世多数民法典在立法体例上采用,这一点可以从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的立法体例中得以确证。笔者无意完全否认这种体例的合理性,但这种体例在民法世界里造成并逐步强化了财产与人格的对抗,则是确定无疑的。近代以来,人本主义精神取得了非凡的胜利,而民法典中财产权制度却几乎是一个“人格遗失的世界”。(www.xing528.com)
人本主义对近代以来的德国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康德坚持:“一个人可以是他自己的主人,但并不是他自己的所有者,他不能任意地处理他自己,更不用说对他人有这种关系的可能了,因为他要对在他自身中的人性负责。”[73]黑格尔同样认为,人格和理智不具有外在属性,“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这些“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任何“把自我意识的无限实存作为外在的东西来处理和听人处理”都是“不法行为”。[74]在人本主义观念模式下,人格与物品是不可以混同的,人与物的二分体例也是这种传统价值观念支配的结果。在德国民法典中,人的伦理价值因不具有“财产价值”而不能与“物”等视,因而“被排除于‘物’的范围之外,进而被排除于‘权利’的客体之外”;人的自由、尊严等范畴本身即为人的要素,是人本身“内在的东西”,不能“视为一种权利”,因而只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于人格利益进行概括性保护。总体来看,大陆法系中的各国民法典最初对于人的伦理价值的法律保护是采取了极明显的谦抑立场的,并未将其置于“权利”的高度加以规定和保护。[75]在此法律观念背景之下,财产权中的人格利益不被关注便是顺其自然的事了。因为,单从存在形态上看,比起身体、生命、健康、名誉等有独立诉因的人格利益,这种潜伏于财产活动中的人格利益似乎与主体人身距离更远,自然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三)财产权的存在状态自身带有模糊其人格内涵的倾向
财产权中的主体情感利益之所以隐而不显,也与财产权的存在状态相关。现实生活中,财产权往往“远离其历史和伦理的源头:劳动。唯有立于财产权的源泉才清晰和透彻地归到根本,然而,财产权愈是远离其源头且愈是向下抵达容易或不费力进入的领域,就愈变得混浊,直至最终在交易所投机和股票骗局中把一切原始流迹丢失殆尽。在财产的伦理观念的一切残迹全无的地方,自然不可能再有什么捍卫伦理性义务的情感”[76]。譬如他物权的标的均不是直接源于劳动过程;即使作为自物权的标的财产,也有很多远离了劳动过程;无形财产利益更是被披上“非劳动产品的外衣”。当这些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所受的精神伤痛程度当然远不及于同等情形下直接创造财产者所受的伤痛,与之相连的人格性问题自然也就隐而不现了。
同时,受实用生活哲学的支配,多数民众的当下生活目标仍主要满足于物质层面的追求,精神利益与自己可得支配或请求的财产(利益)的结合而往往被忽略掉,蛰伏在财富表象之下的人格冲动远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销蚀于主体纯粹基于物的价值权较之中。这一状况反映在法律中,即体现为相关制度更多的是为满足主体的物质需求而设计,从而忽略了其中应有的人格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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